雅安市公安局公安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5150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30 点击:

 采购编号:

 5118012019100253

  雅安市公安局公安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 文件

  采

 购

 人:雅安市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中闽宏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9 2019 年 年 1 11 月

  - 2 -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2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6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27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27 第九章

 评审方法.................................................................................................................................. 37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46 第十一章 后附表.................................................................................................................................... 50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成都中闽宏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受 雅安市公安局

 委托,拟对

 雅安市公安局公安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8012019100253

  2.采购项目名称:雅安市公安局公安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 3.采购人:雅安市公安局 4.采购代理机构:成都中闽宏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 10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1.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 99.4 万元; 2. 项目清单: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3.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4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 10:00- 12:00,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 1 号观南上域 5 栋 1601 室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4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19 年 12 月 9 日 13:00-13: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

  - 5 - 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 年 12 月 9 日 13: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 1 号观南上域 5 栋 1601 室评标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雅安市公安局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 联 系 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138-8244-4155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樊老师 联系电话:158-8205-5777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 1 号观南上域 5 栋 1601 室

 9 2019 年 年 1 11 月 月 7 27 日

  - 6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共10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99.4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

  - 7 - 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1.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规定,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拒绝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

  - 8 - 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诚信情况声明函》原件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金

 额:20000元 交款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若以金融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按以下要求提交:

 1.保函的格式以金融机构的格式为准,且保函生效时间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保函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则应当按投标包件分别出具投标保函并写明包件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的有效期(应当算至 报价有效期后三十日)、担保的内容(即:如因供应商原因发生投 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由担保方向受益人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受益人为成都中闽宏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 供应商必须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保函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将被拒绝接收。

 3.递交和退还保函原件时供应商须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鲜章);(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鲜章)。

 通过供应商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缴入下述账户,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交纳的保证金无效;汇款时备注项目名称及编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9 - 收款单位:成都中闽宏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桐梓林支行

 银行账号:51050186543600000331 交款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樊老师

 联系电话:158-8205-5777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樊老师

 联系电话:158-8205-5777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原件和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影印件】到成都中闽宏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樊老师

 联系电话:158-8205-5777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 商结果的质疑、由招标代理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8-86159973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雅安市财政局,电话:0835-2623238。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中标服务费 参照原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2003]857号通知规定,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16570元。收款账号同保证金缴纳账号。

  - 10 -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雅安市公安局

  2.2 本次磋商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成都中闽宏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

  - 11 - 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 12 -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磋商保证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供应商填写磋商保证金退换表(后附),加盖单位鲜章。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八)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但未来参与投标的。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 13 -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 14 -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档 1 分、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档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 15 -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实质性要求)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5 递交响应文件的磋商代表应提供《供应商签到函》【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注:《供应商签到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后附表)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

  - 16 - 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 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 17 -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供应商对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交声明函,经查询发现虚假承诺,则取消投标资格,作为无效处理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18 -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

  - 19 - 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时间等:详见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 20 -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 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

  - 21 - 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8.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无 注:

 1. 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 执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

 2.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

  - 22 - 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 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 承诺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磋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磋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注:①响应文件中的磋商代表与《供应商签到函》中的磋商代表应为同一人。)

 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影印件】; 4. 提供经审计的 2018 年度的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的公司应自行提供情况说明(清晰的复印件); 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或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对履行本项目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情况介绍(供应商进行情况介绍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 2019 年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凭据【影印件】;(新成立公司、依法免税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7.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或信用中国查询函; 8. 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 9. 招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影印件】(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影印件】和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注: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 ”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 】

 24 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

 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供该类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只须提供“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 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本章要求提供的证件都应在有效期内,上述资格证明材料除明确提供“【影印件】”的外,均应提供“原件”,所有原件、【影印件】都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 23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为了进一步提升警务工作移动化,提升民警的工作效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提供为期 1 年的移动警务终端及配套升级服务。

 (二)采购内容

 内容 数量 警务通一 120 套 警务通二 8 套 绩效考核系统开发 1 项 整体运维服务 1 项

 (三)警务通技术要求

 一、警务通一

 120 (套):

 ★1、符合《四川新一代移动警务手持终端选型技术要求》并已经通过省公安厅测试过检目录;【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通过目录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工信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提供投标产品 3C 证书;提供投标产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

 ▲3、提供投标产品经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CPU:≥八核,2.4GHz; ▲5、国芯片级安全:高性能手机通信芯片,满足“信息产品国产化”的要求,敏感数据不易被获取。

 6、运行内存:≥4G;

 7、内置存储:≥64G; 8、扩展存储:支持 MicroSD(TF),可扩展容量 256GB; 9、NFC:读取二代身份证数据,所有采购设备读取性能一致,支持读卡器模式、点对点模式、卡模拟模式; 10、蓝牙:有蓝牙模块,BT4.2; 11、定位:GPS/Glonass/北斗/AGPS; 12、传感器:指纹传感器、重力感应器、光线传感器、接近传感器、陀螺仪、指南针; 13、指纹识别:按压式指纹传感器、360 度指纹识别、双系统独立指纹设置; 14、双卡:双卡双待单通,主副卡不区分卡槽,Nano SIM;

  - 24 - 15、网络:支持移动/联通/电信 4G+/4G/3G/2G; ▲16、显示屏:≥6.0 英寸 (圆弧 5.93 英寸 )TFT LCD 显示屏,多点触控触摸屏,分辨率2160x1080; ▲17、屏幕像素密度 PPI:403 PPI; ▲18、后置摄像头:≥2000 万像素+1600 万像素,f/1.8 光圈,支持双摄变焦,支持 4K 视频录制,摄像分辨率:3840×2160 像素,照相分辨率:5120×3840 像素; ▲19、前置摄像头:≥2000 万像素+200 万像素,f/2.0 光圈,支持固定焦距,支持 1080P 视频录制,摄像分辨率:1920×1080 像素,照相分辨率:5120×3840 像素; 20、电池:容量≥3300mAh,支持快充 9V/2A; ▲21、操作系统须兼容安卓 8.0 以上版本(含 8.0)开发的安卓双系统;【须提供安卓双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预置两个系统,一个系统称个人系统,另一个称工作系统。通话记录、通讯录、图片、视频以及其他信息不能互相访问;两个操作系统间支持一键快速切换、指纹切换、NFC 感应切换。

 支持公共 APN 和专属 APN 同时接入、同时在线,实现数据隔离。

 可适配四川公安移动警务应用软件,并能提供标准接口支持公安移动应用的开发、部署。

 22、预置两个系统,一个系统称个人系统,另一个称工作系统。通话记录、通讯录、图片、视频以及其他信息不能互相访问;两个操作系统间支持一键快速切换、指纹切换、NFC 感应切换; 23、支持公共 APN 和专属 APN 同时接入、同时在线,实现数据隔离; 24、可适配四川公安移动警务应用软件,并能提供标准接口支持公安移动应用的开发、部署; 25、耳机接口:支持 3.5mm 耳机,兼容 Type-C 数字耳机; ▲26、空中发证:内置密码芯片及空中发证技术,省厅部署空中发证平台实现正式发证后须软证书替代传统 TF 卡证书、解决人工发证、不再占用 SIM/TF 卡槽。; ▲27、服务期内配套相同数量的公安专用通信卡,月套餐为:

 4G 流量(指互联网通用流量与公安网流量之和,不提供通用流量时公安网流量不低于 6G)≥15GB,≥300 分钟主叫通话; 二、警 务通二

 8 8 (套):

 ★1、符合《四川新一代移动警务手持终端选型技术要求》并已经通过省公安厅测试过检目录(提供通过目录证明材料复印件)。

 ▲2、提供工信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提供投标产品 3C 证书、提供投标产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3、显示屏:≥6.5 英寸 TFT LCD 显示屏,10 点触控触摸屏,AR 镀膜,分辨率≥2244x1080,屏幕像素密度≥381ppi。

 4、抗水防尘等级:支持 IP53 防尘抗水。运行内存:≥6G,内置存储:≥128G。

 ▲5、国芯片级安全:高性能手机通信芯片,满足“信息产品国产化”的要求,敏感数据不易被获取。

 6、扩展存储:支持超微型存储卡(NM 存储卡),可扩展容量≥256GB。

 7、定位:支持北斗/GPS/AGPS/Glonass/伽利略/QZSS 定位。

 8、双卡:支持双卡双待单通,主副卡不区分卡槽,Nano SIM。

 9、网络:支持移动/联通/电信 4G+/4G/3G/2G。

 ▲10、后置三摄像头:4000 万像素(广角)+2000 万像素(超广角)+800 万像素(长焦)徕卡

  - 25 - 三摄像头,支持自动对焦(激光对焦/相位对焦/反差对焦),支持 AIS 防抖;

 ▲11、前置摄像头:2400 万像素,f/2.0 光圈,支持固定焦距。

 12、电池:容量≥4200mAh,支持 40w 超级快充。

 13、指纹识别:支持按压式指纹传感器、360 度指纹识别、熄屏解锁、文件加密、应用锁、钱包快捷支付、长按指纹接听电话、长按指纹停止闹钟、长按指纹拍照;双系统独立指纹设置等。

 14、传感器:支持重力传感器、环境光传感器、接近光传感器、陀螺仪、指南针、指纹传感器、霍尔传感器、Camera 激光对焦传感器、色温传感器、红外传感器、气压计等。蓝牙:支持有蓝牙模块,BT5.0。

 15、IP68 抗震防水 16、NFC:支持读取二代身份证数据,所有采购设备读取性能应一致,支持读卡器模式、点对点模式、卡模拟模式。

 ▲17、空中发证:内置密码芯片及空中发证技术,省厅部署空中发证平台实现正式发证后须软证书替代传统 TF 卡证书、解决人工发证、不再占用 SIM/TF 卡槽。

 ▲18、操作系统:兼容安卓≥9.0 以上版本(含 9.0)开发的安卓双系统,提供安卓双系统安全定制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预置两个系统,一个系统称个人系统,另一个称工作系统。通话记录、通讯录、图片、视频以及其他信息不能互相访问;两个操作系统间支持一键快速切换、指纹切换、NFC 感应切换。

 支持公共 APN 和专属 APN 同时接入、同时在线,实现数据隔离。

 可适配四川公安移动警务应用软件,并能提供标准接口支持公安移动应用的开发、部署。

 ▲19、服务期内配套相同数量的公安专用通信卡,月套餐为:

 4G 流量(指互联网通用流量与公安网流量之和,不提供通用流量时公安网流量不低于 6G)≥15GB,≥300 分钟主叫通话;

 注:

 ▲1、评标现场分别提供样机一台,要求可以展示本项目要求的各项技术参数达标情况。

 ▲2、提供由安全终端原厂商授权的双系统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原件(加盖厂家鲜章)

 (四)绩效考核系统开发

 考核系统至少包括以下功能:

 ★1、市局绩效考核 app 系统须与雅安市公安内网门户网站打通数据接口,实现门户网站的考核数据与系统实施对接。并且可以将考核系统的考核成绩和结果发布到门户网站。

 2、支持按区县,部门两个纬度发布绩效考核任务; 3、考核任务包括日常考核指标,以及周期性考核指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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