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粤科高函字〔2017〕1226 号),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开展孵化器提质增效行动,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加速器,努力打造完善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群的空间载体,是我市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的重要支撑平台。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和“定位明确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为我市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空间、科技、管理、资本、政策等服务支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的受理和评审工作,并对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韶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范围内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企业加速器(实体入驻型)

 实体入驻型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通过招商形式,将有资格、有意向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吸收进来,为其提供标准化、通用型、能够快速扩展的灵便物理空间,以及提供投融资、技术支持、财务法律、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群的空间载体。具体要求如下:

 1.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韶关市产业发展要求;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加速器场地位于韶关市内;

 3.具有专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退出机制等;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30000 平方米以上; 5.入驻企业达 20 家以上;入驻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30%;入驻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合计 1 亿元以上(其中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 3 家); 6.拥有Ⅰ类或Ⅱ类合计 3 个以上知识产权的入驻企业比例不低于 60%,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7.应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具备投资合作伙伴,基金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且获得实际投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 4 家,总投资金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8.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检测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9.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0.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 5 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二)科技企业加速器(虚拟入驻型) 虚拟入驻型科技企业加速器是以基础设施、互联网为基础,由运营管理团队利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超越空间界限,将科技型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对其成长有利的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及时、有效地为其提供成长壮大所需的各种服务,加速企业做大做强。其战略服务支持体系可以不受空间范围的局限,其服务所能渗透覆盖到的范围才是其组织边界,入驻的企业可由加速器协助落户韶关市各产业园区。具体要求如下:

 1.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韶关市产业发展要求;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加速器场地位于韶关市内; 3.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退出机制等; 4.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场地使用面积达 2000 平方米以上; 5.入驻企业达 30 家以上,其中韶关市外引进的企业不低于 70%;入驻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30%(其中韶关市外引进的不低于高

 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总数量的60%);入驻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合计 2 亿元以上(其中韶关市外引进的企业 2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 3 家);韶关市外引进的企业是指由加速器从韶关市外引进落户在韶关的企业,企业落户韶关时在外地已有相关企业,股东类型为个人的,法人需与外地企业法人一致,股东类型为企业的,控股企业需与外地企业一致。

 6.拥有Ⅰ类或Ⅱ类合计 3 个以上知识产权的入驻企业比例不低于 60%,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7.应当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具备投资合作伙伴,基金规模不低于 5000 万元;且获得实际投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 6家,总投资金额不低于 2500 万元; 8.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检测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9.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0.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 5 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有关申报和认定工作。申报市级加速器的基本程序为:

 1.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韶关高新区范围内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和会议答辩; 4.对评审通过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在韶关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 7 天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加速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加速器可支配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加速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财务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加速器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管理人员清单。

 6.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合作伙伴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实际投资入驻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知识产权、销售收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韶关市外引进的企业,股东类型为个人的,需提供法人与外地企业法人一致的相关佐证材料;股东类型为企业的,需提供控股企业与外地企业一致的相关佐证材料。还需提供企业落户地的县级政府、招商部门或者产业园区出具的该企业由加速器引进的相关佐证材料。

 9.科技企业加速器(虚拟入驻型)中的本地企业,提供加速器产业投资基金或由加速器引进的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投资的相关佐证材料;或提供与加速器签订的服务合同,通过加速器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等为企业提供实际服务且产生经济效益、技术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

 10.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措施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要把加速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提升区域自主

 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载体,把创新资源向加速器集聚,同时可以参考市级扶持政策,制订本地区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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