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08-29 点击: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 162cm 以上,女性 160cm 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 162~178cm,潜水员 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 162~182cm,空降兵 168cm 以上,空军航空兵第 34 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 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 165cm 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 168cm 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 175cm 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 1 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空降兵超过 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肘关节过伸不超过 15 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

 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 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 0.5cm 或超过 2 个),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 1 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 1 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 2 个,直径小于 0.5cm)。(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

 手足部位近 3 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下列情况合格:(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 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心率:60~100 次/分。(二)心率:50~90 次/分、101~110 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 1.5cm,剑突下不超过 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 1 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

 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 5 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 2 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 5m,不合格。一侧耳语 5m,它侧不低于 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 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

 空降兵不合格。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4.8。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 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 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 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 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共同性内、外斜视在 15 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 2 个以上、不在一起的 3 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 员、潜艇人员不合格。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 0.5cm,开牙合 超过 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 0.3cm 以内。(二)切牙缺失 1 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特征。(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血红蛋白 男性 120~180g/L(12~18g/dl)

 女性 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 (400~550万/mm&sup3;)

 女性3.5~

 5.0×10/L(350~500 万/mm&sup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L(4000~10000/mm&sup3;)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 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L(10~30 万/mm&sup3;)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 0~偶见/高倍镜;女 0~3/高倍镜

 白细胞:男 0~3/高倍镜;女 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 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40 单位以上。(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 X 射线检查。下列情况合格:(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 0.5cm),双肺野不超过 3 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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