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台采油厂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实施细则(1)

来源:一年级 发布时间:2020-07-27 点击:

 英台采油厂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强化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和安全环保“一岗双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安全环保考核力度,依据《吉林油田公司安全环保业绩考核管理规定》,结合英台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环保业绩考核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有机结合,变事后否决为事前预警、事中纠偏,持续提升安全环保的预防预警能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油厂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及考核管理 第四条 采油厂HSE管理委员会组织安全环保业绩考核组,与各单位安全环保达标考核同步实施,对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环保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年度按照安全环保处和 HSE 监督站对采油厂审核、检查、监督、考评的问题、采油厂各部门全覆盖检查出的问题

 和采油厂两次内审查出的问题,对各部门、各站队进行问题追溯,检查结果及问题追溯结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

 第五条 依据考核制度和上级要求,按照相关考核标准和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内容,由公司考核组对采油厂厂级领导进行安全环保业绩考核,由采油厂考核组对采油厂各科室长、各基层站队长进行安全环保业绩考核。

 第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考核方式、方法、安排、结果要求如下:

 (一)按照“四不三直”要求,改变以往常规性、预约式的 HSE 检查,开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方式和频次,提高考核工作质量。

 (二)采取逆向追溯的方法,通过现场抽查、沟通和交流,追溯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查找安全环保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短板。

 (三)采油厂考核组每季度开展不定时考核。

 (四)采油厂每季度发布考核公报,依据考核公报对科室长、站队长安全环保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章 基层站队考核标准

 第七条

 过程管理指标考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基层队主要党政负责人采油队队长、书记业绩分值(单项最高扣减 30 分,累计扣减不超过 40 分),基层队其他管理人员业绩分值按正职的 80%扣减。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发现 1 次扣减 8 分;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 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2 吨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现 1 次扣减 15 分。

 (二)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采油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或作业过程中未执行清洁生产的,发现 1 起扣减 15 分。

 (三)基层站队负责的厂级、站队级隐患治理未按照节点计划完成的;较大隐患或较高风险问题没有按照规定上报治理方案的;较大隐患或较大风险问题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每差 1 项扣减 15 分。

 (四)上级组织的安全环保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HSE体系审核发现的问题,属于管理问题没有立即整改,发现 1个问题扣减 4 分;属于设备设施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发现 1 个问题扣减 5 分;属于重大安全环保

 隐患的,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且按计划整改的,发现 1个问题扣减 8 分。

 (五)基层站队由于违反安全评价、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或被国家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 1 次扣减 8 分;由基层站队造成的被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或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1 次扣减 5 分。

 (六)基层站队没有识别本单位高风险或没有对高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发现 1 次扣减 8 分;没有组织开展岗位风险识别或没有对岗位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发现 1 次扣减 3分。

 (七)基层站队未执行上级或采油厂《关于对有关施工作业升级管理的通知》,发现 1 次扣减 5 分。

 (八)未按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各级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发现 1 次扣减 5 分。

 (九)对新发布的集团公司或采油厂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没有对执行人进行专项培训的,发现 1 次扣减 5 分。

 (十)队级干部未制定个人安全行动计划的,发现 1 次扣减 3 分;队级干部没有按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开展工作的,发现 1 次扣减 5 分。

 (十一)未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发现 1次扣减 5 分;施工作业前,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针对性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发现 1 次扣减 5 分。

 (十二)漏报、迟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B 级和 C 级的,发现 1 起扣减 5 分;迟报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现 1 起扣减8 分。

 (十三)年内发生与采油厂 5 年内同类事故直接原因相同的严重违章行为,每 1 次扣减 3 分。

 (十四)采油厂相关要求未及时开展落实的,每 1 次扣减 3 分。

 第八条 结果性指标考核,采取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根据相应责任,按照比例扣减基层站队管理人员业绩分值。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单位月度和年终业绩分值 20 分,扣减站队长、书记业绩分值 40 分,同时取消单位年末评先选优资格。

 1.发生一般 C 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般 C 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3.发生一般 B 级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4.发生一般 A 级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5.发生一起Ⅳ级井喷失控事故的; 6.发生承包商一般 C 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机关部门考核标准 第九条 过程管理指标考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业绩分值(单项最高扣减 20 分,累计扣减不超过 40 分),部门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环保业绩分值同比例扣减。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运行,发现 1 起扣减 15 分;“三同时”未严格按照节点时间完成的,发现一次扣减 5 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发现 1 次扣减 8 分;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 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2 吨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 1 次扣减 15 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或作业过程中未执行清洁生产的,发现 1 起扣减 15 分。

 (三)部门负责的厂级隐患治理未按照节点计划完成的,发现 1 次扣减 8 分。

 (四)没有识别本专业系统较高风险或没有对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发现 1 次扣减 15 分。

 (五)未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的,扣减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业绩分值 15 分。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每个排放口扣减 5 分;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发现 1 次扣减 10 分。

 (六)未对负责项目承包商开展培训的,发现 1 次扣减8 分;未对承包商开展监督检查的,发现 1 次扣减 5 分;未对监督检查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的,发现 1 次扣减 5 分。

 (七)上级组织的安全环保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HSE体系审核发现的问题,属于管理问题没有立即整改,发现 1个问题扣减 4 分;属于设备设施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发现 1 个问题扣减 5 分;属于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且按计划整改的,发现 1个问题扣减 8 分。

 (八)未按要求开展安全联系点活动的,发现 1 次扣减3 分;未按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开展工作的,发现 1 次扣减 3分。

 (九)由部门造成的违反安全评价、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或被国

 家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 1 次扣减 8 分;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或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 1 次扣减 5 分。

 (十)未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对有关施工作业省级管理的通知》(安全[2013]272 号)的,发现 1 次扣减 5 分。

 (十一)未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安全[2013]387 号)填报生产安全事件的,发现 1 起扣减 5 分。

 (十二)未在集团公司 HSE 信息系统中按月度填报百万工时统计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发现 1 次扣减 5 分。

 (十三)漏报、迟报一般 B 级和 C 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现 1 起扣减 4 分;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发现 1 起扣减 5 分。

 第十条 结果性指标考核,采取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环保业绩分值; 1.本部门、本专业系统发生一般 B 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或发生本专业系统承包商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一起Ⅲ级及以上井喷失控事故的,扣减业绩分值 15 分。

 3.发生一般 B 级安全环保事故的(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或发生一般 A 级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扣减业绩分值 10 分。

 4.发生一般 C 级安全环保事故的(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或发生一般 B 级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或发生一般 A 级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减业绩分值 5 分。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安全环保科、HSE 监督站管理人员年度业绩分值 10 分。

 1.年度百万工时死亡率大于 0.02; 2.一般 B、C 级责任事故起数超过近 5 年平均起数; 3.未完成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采油厂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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