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法制审核决定范围

来源:建设工程网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权力

 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法制审核决定范围

 行 政 处 罚 1 对渔业捕捞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 大 执 法 决定:1.吊销渔业 捕 捞 许 可证照;2.在沿海 处 五 千 元以上,内陆处三 千 元 以 上罚 款 或 者 没收 违 法 所 得及 财 物 价 值相 当 上 述 金额标准的;3.涉 及 国 家 和自 治 区 重 点保 护 水 生 野生 动 物 的 行政处罚。

 2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或生产、销售、安装禁用渔具的处罚

 3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4 对取得养殖证,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5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6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7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8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9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0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1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的处罚

 12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处罚

 13 对渔业养殖违法行为的处罚

 14 对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处罚

 15 对因工程建设影响渔业资源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16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17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8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重大执法决定:

  行 政 处 罚 19 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1.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照;2.在沿海处五千元以上,内陆处三千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及财物价值相当上述金额标准的;3.涉及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20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1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22 对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的处罚

 23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24 对破坏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25 对造成海洋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26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规定及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从事捕捞或其他危害水生野生动物活动的处罚

 1.对违法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为违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处罚 2.对没有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利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3.对违法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作业或者其他危害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的处罚

 27 对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舶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渔业船舶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 船 舶 所 有者 或 经 营 者处 5000 元以上罚款,或者没 收 渔 获 物和 违 法 所 得

 及 财 物 价 值相 当 上 述 金额 标 准 的 为重 大 渔 业 行政处罚。

 28 对违反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 船 舶 所 有者 或 经 营 者处 5000 元以上 罚 款 为 重大 渔 业 行 政处罚

 29 对违反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 情 节 严 重的,吊销船长职 务 证 书 为重 大 渔 业 行政处罚

 30 对违反规定在渔港内装卸、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1.对违反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对 违 反 规 定的 单 位 和 个人处 5000 元以 上 罚 款 为重 大 渔 业 行政处罚

 2.对违反规定在渔港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31 对违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的处罚

 对 船 长 或 直接 责 任 人 并处 5000 元以上 罚 款 或 吊销 船 长 职 务证 书 为 重 大

 渔 业 行 政 处罚

 32 对渔业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对 情 节 特 别严重的,吊销船 长 证 书 为重 大 渔 业 行政处罚

 33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对 船 舶 所 有者 或 经 营 者处 5000 元以上 罚 款 为 重大 渔 业 行 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34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 船 舶 所 有者 或 经 营 者处 5000 元以上 罚 款 为 重大 渔 业 行 政处罚

 35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对 船 舶 所 有者 或 经 营 者处 5000 元以上 罚 款 为 重大 渔 业 行 政处罚

 36 对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处罚

 对 造 成 特 大事故的,吊销职 务 船 员 证书 为 重 大 渔业行政处罚

 37 对不履行救助义务和发生碰撞事故擅离现场行为的处罚 1.对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处罚 对 造 成 严 重后果的,吊销职 务 船 员 证书 为 重 大 渔业行政处罚

 2.对发生碰撞事故擅离现场行为的处罚 38 对拒绝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处 5000 元以上罚款为重大渔业行政处罚 39 对渔业船舶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行为的处罚 1.对渔业船舶造成渔港污染行为的处罚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 5000 元以上罚款为重大渔业行政处罚 2.对渔业船舶渔港水域污染行为的处罚

 40 对违反渔港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报告规定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处 5000 元以上罚款为重大渔业行政处罚 41 对渔港、码头、装卸站及渔船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处罚 1.对渔港、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污 对渔港、码

 设施、器材的处罚 头、装卸站、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5000 元以上罚款为重大渔业行政处罚 2.对渔船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处罚 42 对渔船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处罚 1.对渔船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的处罚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 5000 元以上罚款为重大渔业行政处罚 2.对渔船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处罚 行 政 处 罚 43 对从事水上和渔港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水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罚 1.对从事水上和渔港港区水域拆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处 5000 元以上罚款为重大渔业行政处罚 2.对从事水上和渔港港区水域旧船改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罚 3.对从事水上和渔港港区水域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水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罚 44 对渔船载运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罚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 5000 元以上罚款为重大渔业行政处罚 45 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场址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对拆船单位

 处 5000 元以上罚款为重大渔业行政处罚

 46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违规进出我国渔港及违反渔港管理行为的处罚 1.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违规进出我国渔港的处罚 对人员、船舶所 有 者 或 经营者处 5000元 以 上 罚 款为 重 大 渔 业行政处罚 2.对外国人、外国船舶违反渔港管理行为的处罚 47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的处罚 1.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造成污染的处罚 对人员、船舶所 有 者 或 经营者处 5000元 以 上 罚 款为 重 大 渔 业行政处罚 2.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造成污染的处罚 48 对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罚 1.对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或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罚 对 单 位 或 个人处 5000 元以 上 罚 款 为重 大 渔 业 行政处罚 2.对向渔港水域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罚 行 政 处 罚 49 对违反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等规定的处罚

 对 船 舶 所 有者 或 经 营 者处 5000 元以上 罚 款 为 重

 大 渔 业 行 政处罚

 50 对未按规定进行渔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进行渔船排气污染检测的处罚 对 船 舶 所 有者 或 经 营 者处 5000 元以上 罚 款 为 重大 渔 业 行 政处罚 2. 对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51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对 船 舶 所 有者 或 经 营 者处 5000 元以上 罚 款 为 重大 渔 业 行 政处罚

 52 停泊或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1. 停泊或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对 企 业 或 个人处 5000 元以 上 罚 款 为重 大 渔 业 行政处罚 2. 停泊或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行 政 处 罚 53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诊疗机构处二万以上万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54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相当于上述金额标准的,或者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55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诊疗机构处二万以上万款,或者没收违法所相当于上述金额标准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56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相当于上述金额标准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吊销注册证书为重大行政处罚。

 3.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吊销注册证书为重大行政处罚。

 4.对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吊销注册证书为重大行政处罚。

 5.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相当于上述金额标准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57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 对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对

 罚 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或者没收违法所相当于上述金额标准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58 对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以上万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3.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4.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59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对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或者没收违法所相当于上述金额标准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60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对

 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61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3.对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62 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1.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3.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 4.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63 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未按规定隔离观察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64 对不履行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报告制度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65 对未经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 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罚 管理规定的处罚 66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以上万款,或者没收违法所相当于上述金额标准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6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照规定进行屠宰活动的处罚 1.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对屠宰厂(场)处 2 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5000 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3.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4.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6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对屠宰厂(场)责令停业,处 2 万元以上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69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1 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7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对屠宰厂(场)处 2 万元以上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71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 对单位处发 2 万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 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72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73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兽药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 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吊销许可证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兽药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74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 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75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伪造、涂改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处 5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伪造、涂改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 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76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1 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2万元以上罚款的,吊销许可证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77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处罚 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吊销许可证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兽药安全性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处罚 3.对兽药安全性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 政 处 78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1.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处罚 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罚 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2.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79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的处罚 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吊销许可证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处罚 3.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80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8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3.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82 对违反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对违反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动物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处以 3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违反规定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3.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83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84 对不履行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85 对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 1.对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 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

  行 政 处 罚 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罚。

 2.对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86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87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吊销许可证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88 对违法使用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1.对违法使用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违法使用原料药的处罚 89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90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不履行通知、报告、召回等义务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91 对违法销售农产品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92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93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生物安

  吊销许可证为重大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94 对未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义务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为重大行政处罚。

 95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拒绝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为重大行政处罚。

 96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对违反规定保藏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罚款为重大行政处罚。

 2.对违反规定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97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罚款为重大行政处罚。

 98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99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100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01 对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擅自开拆、调换植物、植物产品、引起植物疫情扩散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02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03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0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05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或者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而继续生产的或者生产、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06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07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08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09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10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11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12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1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1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115 对违规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16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17 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及无标签—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18 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及无标签—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农药产品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19 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及无标签—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20 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临时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

 登记证的农药及无标签—对违反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21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22 对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及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及证号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23 对违反为境外制种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规定和私采种质资源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24 对违反为境外制种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规定和私采种质资源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25 对违反种子许可制度的处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26 对违反种子许可制度的处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

 127 对违反为境外制种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规定和私采种质资源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28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29 对向无相应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30 对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31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132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权力

 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法制审核决定范围

  行 政 强 制

  1 对违反规定的渔业船舶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1.对违反规定的渔业船舶禁止其离港 禁止大型渔船离港、停航等为重大渔业行政强制 2.对违反规定的渔业船舶禁止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2 对不适航、不适拖、水上交通事故未办结、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禁止离港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禁止大型渔船离港、停航等为重大渔业行政强制 3 禁止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的船舶进离港

 禁止大型船舶进离港为重大渔业行政强制 4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5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6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1.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7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查封、扣押 8 对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9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水产畜牧产

  查封、扣押、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品、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据材料、生产投入品、生产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10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扣押

 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强制案件、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11 对封存或者扣押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和假冒授权品种要件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账册及有关文件

 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强制案件、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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