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土方明挖技术要求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

  水利工程土方明挖技术要求

 一、一般规定 (一)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河道清淤、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等的明挖工程。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二)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布置图和体型图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7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7 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四)引用标准 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2018);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3、《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 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 8、《水闸施工规范》(SL 27-2014); 9、《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

  上述标准有最新版本的按最新版本执行。

 二、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一)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 10m 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 10m 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 3 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10 款的约定办理。

  (二)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三、土方开挖 (一)土方定义 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二)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三)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四)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

  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五)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规定。

 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条件,本工程基坑开挖分为有支护基坑及无支护基坑两部分。

 (六)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七)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做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八)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施工期临时排水 (一)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二)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 0.5m 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三)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己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五、土料场开采 (一)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 6.4 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斗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国家相

 规范的规定。

 (二)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六、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一)可利用渣料的利用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监理人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二)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七、清淤工程 (一)为便于施工车辆出入,河道清淤施工前应先按设计要求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及错车平台。

 (二)开挖前应先确定开挖边线(边桩)。由于该河道为干场作业,在保持清淤断面顺直的情况下,岸边欠挖在水平和垂直方向均应控制在 0.2m 以内,并注意不得超挖以保持河道边坡稳定;河内欠挖和超挖深度均应控制在 0.1m 范围内。

 (三)上下游清淤设计断面底宽不同时,渐变段应不小于 30m。

 (四)为保证河道现有建筑物的安全,机械开挖至岸边、桥墩及各类建筑物周围时,应予以保护。为加快施工进度及降低投资,清淤工程采取机械施工为主,个别不具备机械清淤条件的河段采用人工清淤。

 (五)为确保各类水下设施的安全,遇有过河电缆及各类水下设施的河段,应先向有关部门了解其埋深高程,如果高程在清淤范围内,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预留 0.5m保护层,且两侧各留 Sm 宽。如果情况特殊,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设计部门联系,协商确定预留宽度。

  (六)在河道清淤施工中,应确保两岸现有护岸边坡的稳定,承包人在发现实际地形与施工图不符合的特殊情况后,应及时与设计部门联系沟通,随时调整方案。要做到文明施工,确保每段匝程完成后均达到合格要求,施工中清出的淤泥和污物应全部运至选定的弃土场堆放。

 (七)在临近村庄段施工时,做好计划安排,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如必须时,则与附近单位居民及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取得理解和支持。

 (八)淤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运至指定的弃土场集中堆放;弃土场内应修筑多条临时道路,方便淤泥进场堆放,同时铺设排水管道,利于淤泥快速固结。

 (九)施工过程中注意随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设计人及监理人联系,协商解决,以确保清淤工程顺利进行。

 八、地质缺陷处理 (一)现有的地质勘探工作不可能完全和准确揭露全部地质现象。所有在施工过程中揭露的地质现象,均应如实记录在案。对新揭露或出现与施工图纸有较大出入的地质现象,必须及时向监理人递交书面报告并抄送设计单位,以便确定相应处理措施。

 (二)必须按监理人通知,对地质缺陷予以特殊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清理)、回填设计要求的土石料、混凝土及其它加固措施等。

 九、检查和验收 (一)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二)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规定; (2)对己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三)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计量和支付 (一)场地平整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开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二)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三)塌方清理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开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四)承包人完成本章第 6.2.1 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五)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

  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六)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测量中如发现开挖土方数量(不含图纸注明的清基土方)不满足筑坝所需土方,及时通知监理人组织复测,由发包人协调各方解决。

 (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八)除《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 4 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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