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

 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发现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所有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应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推动落实,同时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工作推动情况。

 第四条

 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负责对各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重点负责企管部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管部职责

 (一)负责公司会议纪要安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全面负责各单位目标责任书重点工作、股份公司安排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重点负责总经办/党工部、财务部、总师办、市场部、制造部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配合股份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各项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总经办/党工部职责

 (一)负责公司领导批复的各项文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使用会议室部门会议纪要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重点负责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中心、安环部、招标中心、保卫部、仓储中心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总师办职责

 (一)重点负责技术中心、工艺部、质保部、试验研究中心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各单位与质量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市场部职责

 (一)重点负责销售部、项目执行部、客户服务中心、中特分公司、国际贸易成套分公司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康嘉互感器公司营销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各单位与营销有关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制造部重点负责采购部、设备管理部、物流中心、物业分公司、各项目公司工作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范公司运行,提高公司经营风险管控能力为目的,各部门应无条件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首次)不做考核。由企管部根据审计报告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各部门于整改通知下发后2 日内将整改措施、计划报企管部、审计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整改计划时点将整改情况报至企管部、审计部。

 第十三条

 企管部、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整改汇报,对各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形成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汇报上报公司领导。

 第四章

 股份公司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股份公司日常检查和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股份公司日常检查和工作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由企管部下发整改通知。涉及的各部门应认真组织讨论,并于通知下发后 2 天内制定整改措施,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部。主管领导重点对各部门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当进行审核。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的整改措施需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按主管领导批示的意见完善整改措施后组织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每周拟写整改专项工作汇报(直至问题整改完成)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部。

 第十七 条

 企管部定期汇总整改情况,以周报或整改工作报告的形式经总经理审阅后报股份公司。

  第五章

 公司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上报周报、月报时应同时抄报本部门工作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各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所负责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会议纪要安排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 (三)各部门目标责任书安排重点工作。

 (四)股份公司安排的工作。

 (五)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条

 各监督部门应在工作检查完成后,于每月最后一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向企管部、总经办提交工作检查报告。企管部对各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工作落实情

 况进行考核。总经办负责汇总后报总经理审阅。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认真对待监督部门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不配合、隐瞒、有意干扰等行为,一经发现,公司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分别进行月度考核分 5-10 分、月度考核薪资 2%-10%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检查不认真或应付差事的部门和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月度考核分 3-10 分、月度考核薪资 2%-10%的专核。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要求提交整改措施及工作汇报,并积极组织进行整改。经检查,发现未整改或未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视情节给予月度考核分 5-10 分、月度考核薪资 5%-10%的专核。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此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企管部。

 第二十六条

 此制度自 2010 年 3 月 9 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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