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水务局大安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第三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6988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20-10-23 点击:

  自贡市大安区水务局 大安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第三次)

 项目编号:大交谈〔2017〕C07 号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自贡市大安区水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自贡·大安

 二 〇 一七 年十 一 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 3 第二章

  谈判须知 ................................................... 4 第三章

  采购项目需求和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 13 第四章

  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15 第五章

  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 .......................... 15 第六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16 第七章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17 第八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18 第九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18 第十章

  报价要求 .................................................. 18 第十一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 19 第十二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21 第十三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31 第十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 36 第十五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39 第十六章

 附

  件 ................................................... 39

  第 一章

 谈判邀请

 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自贡市大安区水务局(采购人)的委托,拟对本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大交谈〔2017〕C07 号 2. 项目名称:大安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服务项目(第三次)

 3. 采购需求:本项目共 1 包,(详见《第三章》)

 4.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 5.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第五章》)。

 6. 资格审查: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影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必要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或将导致其响应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二、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 1. 获取时间: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

 2. 获取地点: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

 3. 获取方式:在采购公告中下载。

 4. 文件售价:免费。

 5. 报名方式:不报名。

 三、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地点

 1.:

 提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2017 年 11 月 22 日 13 时 00 分起至 13 时 30 分止(北京时间)。

 2.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 启时间:2017 年 11 月 22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3.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及开启地点:

 室 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室 1 1

  厅 ( 大山铺镇东大家具城二期 0 10 号楼 2 2 )

 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

 4. 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谈判代表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开启地点。逾期送达的,不予接收。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的谈判代表应提供《供应商签到函》【原件】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联系方式

 1.采 购 人:

 自贡市大安区水务局 地

 址:

 自贡市大安区 联 系 人:

 张女士 联系电话:

 0813- 5526017 2.采购代理机构: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

 大山铺镇东大家具城二期 0 10 号楼 2 2 楼(大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内)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13-8556204

 0813-8556205 2017 年 11 月 15 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谈判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须知事项

 内

 容

 1 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374512.00 元(大写:叁拾柒万肆仟伍佰壹拾贰元整);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374512.00 元(大写:叁拾柒万肆仟伍佰壹拾贰元整);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详见《第十三章》。

 4 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实质性要求)

 详见《第七章》。

 5 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其他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均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 现场考察和谈判前答疑会 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另行通知。

  7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关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采购项目需求和一般技术、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除竞争性谈判文件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8 响应文件数量(实质性要求)

 响应人应提交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份);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响应文件均为纸质版。

 9 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金

 额:¥:7490.00 元(大写:柒仟肆佰玖拾元整)。

 交款期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的 24:00 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款方式:通过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缴入下述任一账户,以现金及个人名义汇款交纳的保证金无效。

 账户一:

 收款单位: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大安支行

 账

 号:51001615308051500794

  账户二:

 收款单位: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广华山支行 账

 号:2303304409219503518

  谈判保证金不换取收据。谈判保证金是否到账,以谈判时采购代理机构核实为准。

 10 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11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方式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的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电话:0813-8556204)。领取时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12 履约保证金 金

 额:成交金额的 10%。

 缴纳方式:通过成交供应商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采购人缴纳(注:由采购人填写《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大安区财政局保证金管理专户)。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退还时间:按合同要求。

 13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编号、公告及备案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本项目采购人要求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三份)送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

  购合同报送大安区财政局备案。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采购项目需求和一般技术、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答复;除竞争性谈判文件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和答复。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受理单位: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 地

 址: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 54 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13-5522557 二、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最终解释权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享有。

 1.2 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关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需求和一般技术、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的内容由采购人负责;除上述内容外,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其他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2. 有关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自贡市大安区水务局。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本次谈判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3“响应人”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4 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3. 合格的响应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响应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参加谈判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

 1.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1.1 竞争性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竞争性谈判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谈判邀请; (2) 谈判须知; (3) 采购项目需求和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4) 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5) 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 (6)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7)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8)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9)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0) 报价要求; (11) 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2)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13)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4)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15)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16) 附件。

 1.2 响应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响应人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响应人的风险。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公告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更正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时间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2.4 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本项目涉及的更正事宜,因未查看更正公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3.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已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谈判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3.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谈判保证金

 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第 9 项的要求交纳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参加谈判的资格。未按照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不具备谈判资格。(实质性要求)

 2.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3.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谈判保证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供应商凭本单位

  收款收据【原件】和开户许可证【影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收款收据应写明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即: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事由(即:×××× 项目谈判保证金)、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等内容,并加盖单位财务章(鲜章)。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5)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不按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的; (6)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竞争性谈判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成交结果和成交通知书

 1.成交结果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的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未领,视为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履约保证金

 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七、签订和履行合同

 1. 签订合同

  1.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本项目采购人要求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评审、商定过程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或者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要求、响应文件和评审、商定过程中的响应承诺范围。

 1.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采购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救济。

 1.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成交供应商被依法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下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被取消成交资格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内容,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2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3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3.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3.2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质性要求)

 4.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5. 合同公告及备案

 5.1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三份)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编号,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2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送大安区财政局备案。

 6. 履行合同

 6.1 成交供应商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验收和资金支付

 1. 验收

 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应按照《第十五章》的要求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

 2.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为:

 按合同约定,并以实际测的工程处数计算最后的成交金额。完成外业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复核后 10 日内支付成交金额的 30%;完成证书制作并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成交金额的 50%,完成上级验收后支付成交金额的 20%。

 九、响应纪律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0)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9)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十、询问、质疑和投诉

 1.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以及《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2.根据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需求和一般技术、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3.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竞争性谈判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质疑的,将视为完全认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及采购编号; (3)质疑事项; (4)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5)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5.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大安区财政局)投诉。

 十一、其他事项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中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 三 章

 采购项目需求和一般技术、商务要求

 采购内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下统称为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山坪塘、石河堰、提灌站、渠道、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类型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范围勘界、确认四至界限及权属等服务工作;根据水利工程确权数购置、制作水利工程使用权证和所有权证。

 一、采购内容清单(实质性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数量(处、条)

 单位面积(㎡)

 总面积(㎡)

 1 山坪塘 1939

 每处平均面积 4 亩,即每处面积为 2668 ㎡ 5173252

 2 石河堰 224

 每处平均长度 200m、宽度 10m,即每处石河堰面积为 2000 ㎡ 448000

 3 提灌站 140

 每处泵房平均面积50m2,扬水管道平均长度 200m、宽度 2m,即每处面积为 450 ㎡ 63000

 4 渠道 239

 每处平均长度 1000m、宽度 2m,即每处面积为2000 ㎡ 478000

 5 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100 /

 二、技术要求(实质性要求)

 1、服务的规格型号:符合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知道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15〕5 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示范文书的通知》(川水函〔2015〕1626 号)文件及附件规范制。

 2、配置要求: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示范文

  书的通知》(川水函〔2015〕1626 号)文件及附件规范制。

 3、技术性能: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本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本工程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设计专业人员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职称 1 人及以上;水工专业人员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职称 1 人及以上;测量专业人员具有测绘专业职称 1 人及以上;勘察专业人员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职称 1 人及以上。

 4、技术参数:单位技术力量雄厚,设计、水工、勘察、测量等专业人员配套;本次测绘属于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农村地籍测绘,成果要求地形图比例尺为 1:1000。

 5、服务内容: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调查:开展外业调查(包括每个水利工程测量、登记四至界畔等工作);外业资料收集、整理、复核;开展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和公示工作;水利工程上图并提供成果图。提供调查表、确权登记簿、申请表、水利工程照片的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各 3 份。

 (2)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完成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购置、填写制作、打印;提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成品证书。技术要求: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示范文书的通知》川水函【2015】1626号文件及附件规范制作。

 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 提交成果时间和地点:

 (1)工期:80 日(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2)地点:以采购人指定为准。

 2. 验收标准:

 功能标准:符合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15〕5 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示范文书的通知》(川水函〔2015〕1626 号)文件及附件规范制作。

 性能标准:符合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15〕5 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示范文书的通知》(川水函〔2015〕1626 号)文件及附件规范制作。材质标准:符合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示范文书的通知》(川水函〔2015〕1626 号)文件及附件规范制作。

  安全标准:符合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示范文书的通知》(川水函〔2015〕1626 号)文件及附件规范制作。

 其他标准:符合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15〕5 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相关示范文书的通知》(川水函〔2015〕1626 号)文件及附件规范制作。

 3. 付款方式和时间: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采购人向大安区财政局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大安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人的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直接转账支付给成交供应商。具体支付时间和比例为:

 按合同约定,并以实际测的工程处数计算最后的成交金额。完成外业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复核后 10 日内支付成交金额的 30%;完成证书制作并通过完工验收后支付成交金额的 50%,完成上级验收后支付成交金额的 20%。

 4 4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要求:

 项目技术负责人:1 人,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本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本工程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

 第 四 章

 确定邀请参加 采购活动 的供应商数量 和方式

 本项目通过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第 五 章

 供应商 、货物、服务 的资格条件要求

 1.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采购人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定资格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资质要求:具备水利行业丙级资质和工程测绘丙级及以上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

 注:①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 六 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须提供以下各项有效的资格证明材料:

 (1) 响应函; (2) 承诺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谈判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谈判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 (4)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影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或地税)【影印件】

 (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可)

 不提供); (6) 完整的经审计的 2016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影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影印件】; (7) 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对履行本项目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情况介绍; (8)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时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凭据; 依法免税和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9)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10) 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11) 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 (12) 谈判保证金交纳凭证【影印件】

 (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影印件】

 和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13) 供应商资质证书【影印件】; 注:①本章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未通过审查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②本章要求提供的证件都应在有效期内,上述资格证明材料除明确提供“【影印件】”的外,均应提供“原件”,所有原件、影印件都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七章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报价的扣除(实质性要求)

 1.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2011]181 号)的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2 响应人为中小企业的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1.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4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 失信企业报价的加成(实质性要求)

 2.1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规定,本项目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2 供应商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3. 无行贿犯罪记录(实质性要求)

 3.1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2 供应商应当就自己的查询结果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3.3 在成交供应商确定期间,采购人负责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具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如成交候选供应商或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将不能确认其为成交供应商,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 信用记录查询(实质性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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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进行查询,并就自己的查询结果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5 5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八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带“(实质性要求)”的条款为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九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 谈判内容 :采购项目需求、合同主要条款和报价。

 2. 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视谈判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章

 报价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不得修改或删减采购项目内容进行报价。(实质性要求)

 2.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所有采购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实质性要求)

 3.供应商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币种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实质性要求)

 4.供应商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实质性 要求)

 5.供应商报价应按报价响应文件格式填写,且总价不得高于本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价和最高限价,高于采购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实质性要求)

 6.供应商报价的单价和总价金额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

 7.参加本次谈判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如未提供或提供的声明函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则不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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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2011]181 号)的规定给予供应商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实 质性要求)

 8.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实质性要求)

 第 十一 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 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1.1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本次采购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所附或引用的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异议的,以中文资料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2 除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2.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包括部分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2.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3. 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3.1 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天。响应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或不作响应的,则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3.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有效期满之前要求响应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响应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谈判保证金按规定退还。拒绝延长有效期的响应人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响应人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关于谈判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4. 响应文件 的组成 和格式(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

 4.1 资格性响应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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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封面; (2)按《第六章》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3)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注 :

 供应商不能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报 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4.2 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封面; (2)报价函; (3)《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为中小型企业的应提供,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声明函签字盖章等不符合竞争性谈判要求的,则其供应商不能享受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 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4)《失信行为声明函》; (5)报价明细表; (6)项目实施方案; (7)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8)技术要求应答表; (9)商务要求应答表; (10)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5.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 签署

 5.1 响应文件的份数: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须知前附表”第 8 项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均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2 响应文件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或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等内容。

 5.3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表、图及证件可以除外)。

 5.4 响应文件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公章。[注:所有要求盖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供应商(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实质性要求)

 5.5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并逐页编目编码,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5.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实质性要求)

 6. 响应文件 的 包装 、密封 和标注(实质性要求)

 6.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和标注。

 6.2 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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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供应商名称以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或报价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等字样。

 6.3 因未按上述要求包装、密封和标记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响应文件的 递交(实质性要求)

 7.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邮寄或提前送达或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不予接收。

 7.2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8. 响 应 文件的 补充、 修改 和撤回

 8.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8.2 响应人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供应商公章。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应按本章第 6 条规定进行密封、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8.3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和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 二 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特别说明:

 (1 1 )供应商应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本章未提供格式要求的内容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2 2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3 3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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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资格性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格式 1:封面】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资

 格

 性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名称(全称 ):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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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 2:响应函】(实质性要求)

 响应函

 致:自贡市大安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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