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法产假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08 点击:

 安徽省劳动法产假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安徽省劳动法产假》的内容,具体内容:今年安徽省的劳动法在产假的规定上有什么变动吗?下面是由我分享的,希望对你有用。政策内生育延长 60 天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

 今年安徽省的劳动法在产假的规定上有什么变动吗?下面是由我分享的,希望对你有用。

 政策内生育延长 60 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我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向。"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 30 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 60 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 60 天;男方享受 10 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我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国家规定的产假是 98天,加上 60 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 158 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我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 60 天产假的优待。

 安徽省劳动法婚假规定

 晚婚假从 23 天变 3 天

 根据国家和我省此前对假期的相关规定,我省的婚假构成为"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共计 23 天。

 此前政策中规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奖励,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 20天。此次《草案》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这意味着,从"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落地后,包括晚婚在内的新婚夫妻只能享受 3 天的婚假。

 安徽省劳动法生育登记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界定》,中有关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要求,《草案》规定,将原生殖保健服务证制度,调整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草案》规定,我省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劳动法生育二孩的取消奖励规定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的原则,进行了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1 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 1 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据介绍,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仍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安徽省劳动法再生育规定

 随着离婚率提高,再婚家庭数量增多,再婚群体的再生育权利日益受到关注。目前,再婚群体的生育政策由各省自己制定。

 我省此次公布的《草案》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的再婚家庭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 1 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 1 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 2 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同时,我省对于病残儿童再生育家庭再生育情形也作出了规定:已生育的 2 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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