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税务风险与防范研究-税务风险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高等院校税务风险与防范研究- 税务风险论文- 财政税收论文 ——文章均为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1.我国高校税务风险的原因

 (1)高校税收制度的系统化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高校收入呈多元化渠道,既有财政拨款和免税的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培训、社会服务等应税收入,涉税情况日趋复杂。高校作为税收主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系统化,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营改增”以后,大多数研究型高等院校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对于科研经费而言,政策规定的开支渠道主要是调研经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小型办公设备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微乎其微,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另外,当前有的省份将高校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确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系统性欠缺,也造成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2)财务人员税务能力偏弱。

 长久以来,我国高校享受众多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业务属于免征范围,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同时,涉及高校的相关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而面对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新动向,税收政策的出台又显仓促,多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难以与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相匹配,提高了高校涉税处理的难度。

 (3)会计核算制度的衔接问题。

 伴随着(财会〔2013〕30 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理念,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状况并未改变。无法核算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高校在收付实现制下提供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无法很好衔接。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但实务工作中,高校的科研经费到账时,通常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少则 1 年,多至 3~5 年,科研经费的开支也发生在多年内,而且当前高校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诸如与日常业务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难以计入,由此造成对科研收入计税的困惑。

 (4)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

 税务机关对于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重视程度不够,税务人员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足,对高校纳税人的涉税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2.降低高校税务风险的建议

 降低高校的涉税风险,需要内外两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尽快完善外部的税收征管政策,创造明晰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高校内部的潜力,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高校自身的涉税处理能力。

 (1)完善税收征管政策,解决税收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形成具体规定。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高校所得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等。

 (2)挖掘自身潜力,健全相关工作规范。

 高校财务人员要关注财税政策,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做好各种票证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

 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加强收入管理,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在日常核算中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涉税违规风险。

 (3)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2007 年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行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2010年 6 月 21 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2011 年、2013 年,国家颁布《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提出高校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以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高校财务风险管理。另外,高校财务部门应注重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对一些涉税事项要先取得税务管理部门的支持,促进税务部门对高校业务和高校实际情况的了解,共同做好高校纳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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