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20XX)228 号 --------------------------------------------------------------------------------------------------------------------- 相关印发《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X 20XX 年版 )》通知

  各市、县计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计划编制单位:

  20XX 年修订《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伴随 20XX 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为了和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愈加好衔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进行了深入修改完善。

  此次修订关键内容是:依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要求,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依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现实状况,提升各类建筑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为处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相关条款也作了合适修订。另外,此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相关风景名胜区计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相关条款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技术要求我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指定。

  现将修订后《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20XX 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计划、实施城市计划管理时,应根据《技术要求》要求,深入规范城市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升城市计划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当地实际,立即组织制订实施细则,对《技术要求》进行深化细化,深入增强《技术要求》可操作性。

  三、《技术要求》定于 20XX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20XX 年 8 月 1 日之前已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计划设计关键点或同意计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标计划管理,可根据 20XX 年版《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实施。

  二○○四年七月六日 ------------------------------------------------------------- 江苏省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X 20XX 年版 )

 1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计划编制和城市计划实施管理,提升城市计划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城市计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措施》),和和城市计划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1.2 本要求是和《城市计划法》和《省实施措施》相配套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措施》。

 1.3 城市总体计划确定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要求。

 1.4 编制城市计划,进行城市计划管理,均须实施本要求。

 2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依据其使用关键性质进行分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

 2.1.2 和城市用地相连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用地(包含用地范围内水域),能够计入公共绿地,其它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要求 2.2.1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照土地使用兼容性标准,符合经同意具体计划要求。

 2.2.2 尚无经同意具体计划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区计划或总体计划(小城市)要求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要求见表 2.2.3。

 2.2.4 表 2.2.3 中未列入建设项目,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同意计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 要求适建范围,应对计划进行调整,并按要求程序和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同时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小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需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 2.2.3 要求。

 表 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 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XX—10003000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要求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计划实施,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核准建设:

 2.3.3.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2.3.2.2 因城市计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2.3.3 城市计划区内成片开发地域,必需编制具体计划,经同意后实施。

 2.3.4 城市各类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出表 2.3.4 要求。编制特大城市中心区具体计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计划时,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合适调整,经要求程序同意后实施。

 2.3.5 建筑基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要求值,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相关要求和本要求前提下,在本身功效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可按表 2.3.6 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该建筑基地要求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要求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许可建筑容积率)。

 表 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

 新区旧区新区旧区 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低层.01.11.11.2 多层.61.71.71.8 中高层.92.02.02.2 高层.53.53.53.5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类 45502.53.0 35405.06.0 商业建筑类 55603.54.0 50555.56.5 工业建筑类 45501.01.2 40452.02.2 注:1、依据《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XX 年版)附录 A 之 A.0.1 要求,江苏省在Ⅱ类气候区城市包含连云港、徐州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盐城北部(滨海、阜宁、射阳);在Ⅲ类气候区城市包含扬州、泰州、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全部辖区,盐城大部(滨海、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

 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计划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建筑基地达成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取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依据《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XX 年版)3.0.2.2 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和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相关要求实施,但不得超出上表中对应住宅建筑指标。

 5、综合类建筑按不一样性质建筑面积百分比折算。

 6、表中指标不包含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表 2.3.6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许可建筑容积率每提供 1 平方米有效面积开放空间,许可增加建筑面积(平方米)

 <21.5 ≥2-<42.0 ≥4-<62.5 ≥63.0 注: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2.3.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要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7.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7.2 通道下净空高度大于 5.0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城市支路通道下净空高度可大于 4.5 米。

 3 3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境保护、视觉卫生、工程管线

 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同时实施本要求。

 3.1.2 住宅建筑日照通常应经过和其正面相邻建筑间距控制给予确保。不能经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控制不应影响周围相邻地块尤其是未开发地块正当权益(关键包含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3.1.3 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 3.1.3 实施。

 3.1.3.1 住宅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距离 3.1.3.2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计算高度 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 3.1.3.3 不一样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 3.1.3.3 不一样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0º—≤15º>15º—≤60º>60º 折减值 1.0L10.9L10.95L1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º)偏东、偏西方位角。

 2、本表仅适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条式住宅建筑。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部署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 60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部署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 60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部署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3.1.5 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5.1 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 3.1.3 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依据具体情况参考 3.1.5.2和附录一第 3 条计算确定。

 3.1.5.2 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 60º)部署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 3.1.3 标准乘以 0.9 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5 米或 3 幢以上(含 3 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部署时,按平行部署住宅建筑控制。

 3.1.5.3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小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小于 2.2 米自行车库等隶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要求以外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和受其影响周围地域统一计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确保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周围地域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3.1.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和高层住宅建筑和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日照间距可按 3.1.3 条计算确定。

 3.1.6.3 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3.1.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部署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降低或毗邻建造。

 3.1.8 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1.8 要求。

 表 3.1.8 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米)

 建筑类别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遮挡)低层(遮挡) 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山墙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山墙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山墙 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 高层(被遮挡)302513—181513—181513— 多层、中高层(被遮挡)3020XX—12108—12—6— 低层(被遮挡)3020XX—12108—6——— 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部署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部署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部署”包含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包含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部署。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全部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全部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 米。

 3.1.9 非住宅建筑和住宅建筑间距:

 3.1.9.1 非住宅建筑在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3.1.9.2 非住宅建筑在住宅建筑北侧,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1.9.2 要求。

 表 3.1.9.2 住宅建筑(南侧)和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最小间距(米)

 建筑类别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 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山墙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山墙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山墙 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 高层非住宅建筑 2420XX—15139—121313— 多层、中高层非住宅建筑 18139—1296—10—6— 低层非住宅建筑 999—966—9——— 注:独立部署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隶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其和南侧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可酌情降低。3.1.9.3 低层非住宅建筑和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境保护、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计划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和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3.1.10 非住宅建筑间距:

 3.1.10.1 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3.1.10.1 要求。

 表 3.1.10.1 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距(米)

 建筑类别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多层低层 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山墙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山墙平行部署垂直部署山墙 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 高层 181513—13139—999— 多层 13139—1296—666—

 低层 999—666—666— 注:1、裙房高度小于 10 米(含 10 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出 10 米、小于 24 米(含 24 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出 24 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独立部署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隶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其和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可酌情降低。

 3.1.11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建筑间距按相关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1.1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稚园、托儿所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 3.1.3 大城市大寒日 2 小时标准系数增加 0.25 计算;中小城市按表 3.1.3 中小城市大寒日 3 小时标准系数增加 0.2 计算。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 3.1.3 大城市大寒日 2 小时标准系数增加 0.2 计算;中小城市按表 3.1.3 中小城市大寒日 3 小时标准系数增加 0.15 计算。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2 建筑物退让 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和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境保护、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同时符合本要求。统一计划,分期分片实施,按经同意计划实施。

 3.2.2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关键、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

 3.2.2.1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计划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为 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计划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 3.1.9.2 或表 3.1.10.1 要求间距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2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被遮挡住宅建筑,其关键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计划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为 0.5L。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被遮挡非住宅建筑,其关键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计划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3.1.9.2 或表 3.1.10.1 要求间距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3 各类建筑次要朝向(不包含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计划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表 3.1.8、表3.1.9.2 或表 3.1.10.1 要求山墙间距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4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应根据退让城市道路、河道要求实施。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3.2.2.53.1.12 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3.2.2.6 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计划和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建筑可毗邻建造。

 3.2.2.7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出要求距离时,另一方如需降低离界距离,必需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全部者同意。

 3.2.2.8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原因具体要求。

 3.2.2.9 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前提下大于 3 米。

 3.2.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3.2.3.1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效、路幅宽度和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 3.2.3.1 控制。

 为有利于形成整齐有序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有机组合。

 表 3.2.3.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计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后退距离道路宽度小于 24 米 24~50 米大于 50 米 40 米以上 81215 30 米以上~40 米 61015 20 米以上~30 米 5 中、小城市 10,大城市 815 20 米及以下 3 中、小城市 10,大城市 815 注:1、高低层组合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一样高度分别控制。

 2、特大城市可参考本表制订要求。

 3.2.3.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经过能力。建筑物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其它地下管线等不许可突入城市道路红线。

 3.2.3.3 沿公路建筑物,在城市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实施;在其它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 米,县道不少于 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 米。

 3.2.3.4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具体计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订具体计划或城市设计,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 8 米。

 3.2.3.5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面建筑物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表 3.2.3.1 要求数值(由道路计划红线直线段和曲线段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2.3.6 立体交叉口四面建筑物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按具体计划实施或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要求核定。

 3.2.3.7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按 3.2.2.9 条确定。

 3.2.4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距离按表 3.2.4 要求距离控制。

 表 3.2.4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

 铁路等级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 20 铁路支线 15 3.2.5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8 米;驳岸延后实施,后退计划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相关要求。城市计划确定特殊河段,建筑物后退距离可合适调整,经过编制该河段具体计划,经要求程序同意后实施。

 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3.3.1 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

 3.3.2 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要求确定或依据景观要求制订要求。

 3.4 建筑基地绿地 3.4.1 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百分比(绿地率):

 3.4.1.1 居住区绿地率大于 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含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含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

 3.4.1.2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大于 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厂矿单位,绿地率大于 30%。

 3.4.1.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大于 35%。

 3.4.1.4 属于旧城改建上述项目,绿地率能够降低五个百分点。

 3.4.2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3.4.2.1 组团大于 0.5 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大于 1.0 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大于 1.5 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对应指标 70%。

 3.4.2.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大于 400 平方米,且最少有三分之一绿地面积在要求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公共绿地内绿化面积(含水面)大于 70%。

 3.5 建筑基地出入口 3.5.1 和城市道路相交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应尽可能采取正交部署,如斜交则不宜小于 75º。

 3.5.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8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 50 米,距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不宜小于 30 米。

 基地在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等级较低道路上。

 3.5.3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出 150 米或总长度超出 220 米时,应设置净高和净宽均大于 4 米消防车道。

 3.6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6.1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 3.6.1。

 表 3.6.1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小汽车自行车 一类居住区 1 辆/户 1 辆/户 二类居住区 0.4 辆/户 2 辆/户 3.6.2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 3.6.2。

 表 3.6.2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小汽车自行车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公 50300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 50750 文化、娱乐、餐饮 60500 医院 30300 3.6.3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 3.6.1、表 3.6.2 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应在扩建同时补建不足停车位。

 3.6.4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依据具体停车方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施。

 3.6.5 各地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 3.6.1、表 3.6.2 要求。

 4 4 市政公用设施和工程管线综合 4.1 给水 4.1.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不采取地下水。有条件地域宜采取分质供水。

 4.1.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

 4.1.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上游清洁河段。必需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水源保护区具体界限,应在城市总体计划和分区计划中图示。

 4.1.4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100 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 1000 米、下游 200 米、陆域 200 米、一级保护区以外范围,流速平缓,有倒流、潮汐或河流断面狭窄、河道两端建闸河流,其下游水域可对应扩大到 1000 米,相关地域还应考虑潮水顶托或上下游水流方向交换等情况。准保护区范围以污染源不影响流域水质、确保取水口水质要求划定。各级保护区相关要求按《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实施。

 4.1.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深井周围 30 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深井可对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必需拆除。

 4.1.6 水厂用地应按计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需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用地控制指标按表 4.1.7 采取。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大于 10 米绿化地带。

 4.1.7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域。泵站用地应按计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 4.1.7 采取。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大于 10 米绿化带。

 表 4.1.7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 m³/d)地表水水厂(m²·d/m³)地下水水厂(m²·d/m³)加压泵站(m²·d/m³)

 5~100.70~0.500.40~0.300.25~0.20 10~300.50~0.300.30~0.200.20~0.10 30~500.30~0.100.20~0.080.10~0.03 注:1、建设规模大取下限,建设规模小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和污染处理设施时,可对应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对应调整用地指标。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调整水池时,可对应增加用地。

 4.2 排水 4.2.1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取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4.2.2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计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搜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大于 10 米绿化带。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很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浇灌城市下游地域。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 1000 米。厂区尽可能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下风向;依据规模大小,应和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 100 米卫生防护距离。污水处理厂计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表 4.2.2 采取。

 表 4.2.2 城市污水处理厂计划用地指标(m²·d/m³)

 建设规模(万 m³/d)用地指标 一级处理二级处理 不含污泥消化含污泥消化 20 以上 0.3~0.50.5~0.80.6~1.0 10~200.4~0.60.6~0.90.8~1.2 5~100.5~0.80.8~1.21.0~2.5 2~50.6~1.01.0~1.52.5~4.0 1~20.6~1.41.0~2.04.0~6.0 4.2.3 排水泵站计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表 4.2.3 采取。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大于 10 米绿化带。

 4.3 城市燃气 4.3.1 城市燃气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三类。应依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和燃气技术特征,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实状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

 表 4.2.3 排水泵站计划用地指标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建设规模(l/s)用地指标(m²·s/l)建设规模(l/s)用地指标(m²·s/l)

 20XX0 以上 0.4~0.620XX 以上 1.5~3.0 10000~20XX00.5~0.71000~20XX2.0~4.0 5000~100000.6~0.8600~10002.5~5.0 1000~50000.8~1.1300~6003.0~6.0 ——100~3004.0~7.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3.2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在城市下风向并留出必需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含有适宜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和周围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相关要求。

 4.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报材料和含有腐蚀性液体场地下穿越;不宜和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需采取防护方法。

 4.3.4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关键物资仓库和通信和交通枢纽等关键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

 4.3.5 燃气调压站设置:通常采取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 500~ 1000 米。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地域,但尽可能避开闹市区。调压站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距离应符合表 4.3.5要求。

 4.3.6 居住小区内宜采取楼幢调压,调压箱(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3.7 液化石油气供给基地贮罐和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大于表 4.3.7 要求。

 表 4.3.5 调压站(含调压柜)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建筑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构筑物外墙关键公共建筑外墙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红线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高压(A)18.030.025.05.06.0 高压(B)13.025.020.04.06.0 次高压(A)9.0(7.0)18.0(14.0)15.0(12.0)3.0(2.0)4.0 次高压(B)6.0(4.0)12.0(8.0)10.0(8.0)3.0(2.0)4.0 中压(A、B)6.0(4.0)12.0(8.0)10.0(8.0)2.0(1.0)4.0 地下单独建筑中压(A、B)3.06.06.0—3.0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2.5 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方法,可合适缩小净距。

 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和其它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给站应选在供给区域中心周围,靠近道路,供给半径 1000 米,供给范围 5000~10000 户。瓶装供给站瓶库和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大于表 4.3.8 要求。

 4.4 公共交通 4.4.1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4.4.2 公交首末站 4.4.2.1 首末站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关键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周围设置首末站。

 表 4.3.7 液化石油气供给基地全压力式贮罐和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米)

 序号总容积(m³)单罐容积(m³)防火间距(m)名称≤5051~20XX01~500501~10001001~2500 2501~5000>5000 ≤20≤50≤100≤200≤400≤1000— 1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地域 XX0180200 2 工业区(最外侧建筑物外墙)XX0180 3 铁路(中心线)国家线 企业专用线 25303540 4 公路(路肩)高速ⅠⅡ级 202530 Ⅲ级、Ⅳ级 152025 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1.5 倍杆高 1.5 倍杆高,但 35KV 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 40m 6Ⅰ、Ⅱ级通信线(中心线)3040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地下贮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降低 50%。

 3、设有防液堤全冷冻式贮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要求实施。

 4、和本表以外其它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实施。

 表 4.3.8 瓶装供给站瓶库和站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米)

 总存瓶容积(m³)项目≤10>10 民用建筑 1015 关键公共建筑 2025

 关键道路(路肩)1010 次要道路(路肩)55 注: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容积乘积计算。

 2、瓶库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实施。

 4.4.2.2 首末站用地:计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 90~100 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 10 辆,或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 1.5 系数。

 4.4.3 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4.4.3.1 平均站距宜在 500~800 米,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4.4.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 30 米。在路段上,应尽可能降低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 50 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100 米。

 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双车道公路应采取港湾式中途站,其它道路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取港湾式中途站。

 4.4.3.3 在交叉口周围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 50 米以外。

 4.4.4 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计划用地宜按 150~300 平方米控制。

 4.4.5 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 4.4.5.1 按城市总体计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部署在各个区域性线网重心处。

 在旧城区、城市关键交通枢纽周围,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含停车在内公交用地。

 4.4.5.2 停车场计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 150 平方米计算。在用地尤其担心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大于 200 平方米综累计算。

 4.4.6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

 4.4.6.1 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和公交停车场相结合。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 4.4.6.1 采取。

 表 4.4.6.1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保养场规模(辆)每辆车用地面积(m²)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铰链式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小汽车

  20XX0026040

  4.4.6.2 修理厂计划用地宜按 250 平方米/标准车,乘以年修理车辆数。

 4.5 电力、电信、邮政 4.5.1 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内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给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气半径通常不超出 4000 米。

 4.5.2 变电所所址选择应靠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环境污染,和相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依据要求保持一定距离。

 4.5.3

 35~110KV 变电所,在城市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 110KV 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条件下,应尽可能做成地下式。

 4.5.3.1 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域、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取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它建筑内。

 4.5.3.2 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

 4.5.3.3 当城市用地担心,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建筑群宜采取箱体移动式配电所。

 4.5.3.4 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 250 米,建筑面积 30~50 平方米。每 1.2~2.0 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 200~300 平方米,用地面积≥500 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和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它建筑内,建筑面积 20~40 平方米。

 4.5.4 市中心地域、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荣街道、关键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取地下电缆。

 4.5.5 邮、电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地段。在闹市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和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电分局或服务点。

 4.5.6 市内电话分局用地按城市计划预留。长途通信中心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要控制其周围建筑高度,确保微波传输质量。

 4.6 环境卫生 4.6.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齐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4.6.2 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展览馆周围及其它公共场所,生活居住区;商服、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公共性建筑内部。设置标准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参考相关标正确定。

 4.6.2.1 公共厕所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出300米;通常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 250~400 米。

 4.6.2.2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 30~60 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 平方米/座。

 4.6.2.3 公共厕所和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大于 5 米,无窗一侧大于 3 米。独立式公共厕所上面不得搭建住宅。

 4.6.3 生活垃圾搜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小于 70 米。

 4.6.3.1 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站舍。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理方法决定规模,尽可能做到一次转运。

 4.6.3.2 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 采取非机动车收运方法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 400~1000 米;采取小型机动车收运方法时,其服务半径宜为 20XX~4000 米。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 4.6.3.2。

 表 4.6.3.2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用地面积(m²)和相邻建筑间距(m)绿化隔离带宽度(m)

 >450>8000>30≥15 150~4502500~10000≥15≥8

 50~150800~3000≥10≥5 <50200~1000≥8≥3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含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围设置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择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重合部分时,可采取下档次绿化隔离带指标。

 4.6.3.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域,距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 500 米以外。填埋区和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 50 米。填埋场技术方法应满足当地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填埋场用地内周围绿化隔离带宽度应≥20 米。设计填埋容量必需达成使用期以上。

 4.7 工程管线综合 4.7.1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建设,应符合城市计划各阶段工程管线综合计划要求。遵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取专题管沟敷设。

 4.7.2 工程管线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不宜横穿道路,必需横穿道路管线段应尽可能和道路中线垂直。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出 30 米时,宜两侧部署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 30 米时,宜在道路一侧部署排水管。

 4.7.3 关键干管线应优先部署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尽可能不将管线部署在主干路快车道下,地下管线部署次序(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宜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

 4.7.4 应尽可能降低道路交叉口中管线交叉点;多种管线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迭。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排列次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4.7.5 地下管线交叉处避让标准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管线让技术要求高。

 4.7.6 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通航、整改、泄洪、引水,并确保管线安全。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4.7.7 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要求。设计桥梁应依据管线综合计划预留管线经过位置。

 4.7.8 应依据土壤冰冻深度、土壤性质、路面结构和承受荷载大小确定管线覆土深度,通常情况下,应符合表 4.7.8要求。当不能满足表 4.7.8 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加固方法。有防冻要求管线除满足表 4.7.8 要求外,同时应满足防冻覆土深度要求。

 表 4.7.8 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米)

 序号 1234567 管线名称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直埋管沟直埋管沟直埋管沟 最小覆土深度人行道下 0.500.400.700.400.500.200.600.600.600.60 车行道下 0.700.500.800.700.700.200.900.700.700.70 注:10KV 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1.0m。

 4.7.9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高程应依据重力流排水管线高程确定。工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4.7.9 要求。

 表 4.7.9 工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米)

 序号下面管线名称净距(m)上面管线名称 123456 给水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电信管线电力管线 直埋管块直埋管沟 1 给水管线 0.15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0.400.15 3 热力管线 0.150.150.15 4 燃气管线 0.150.150.150.15 5 电信管线直埋 0.500.500.150.500.250.25 管块 0.150.150.150.150.250.25 6 电力管线直埋 0.150.500.500.500.500.500.500.50 管沟 0.150.500.500.150.500.500.500.50 7 沟渠(基础底)0.500.500.500.500.500.500.500.50 8 涵洞(基础底)0.150.150.150.150.200.250.500.50 9 电力(轨底)1.001.001.001.001.001.001.001.00 10 铁路(轨底)1.001.201.201.201.001.001.001.00 注:1、大于 35KV 直埋电力电缆和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 1.00m。

 2、燃气管线和电力和电信电缆在导管内敷设时最小垂直净距为 0.15m。

 4.7.10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和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4.7.10 要求。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和现实状况工程管线位置等原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方法并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后降低其最小水平净距。

 4.7.11 电力架空杆线和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和同类地下电缆在同侧。同一性质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小于 1 米位置;有分车带道路,线杆宜部署在分车带内。

 4.7.12 架空管线和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4.7.12 要求。

 表 4.7.12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和建(构)筑物 之间最小水平净距(米)

 名称建筑物(凸出部分)道路(路缘石)铁路(轨道中心)热力管线 电力 10KV 边导线 2.00.5 杆高加 3.02.0 35KV 边导线 3.00.5 杆高加 3.04.0 110KV 边导线 4.00.5 杆高加 3.04.0 电信杆线 2.00.54/3 杆高 1.5 热力管线 1.01.53.0— 4.7.13 架空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4.7.13 要求。

 表 4.7.13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和建(构)筑物之间 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米)

 名称建筑物(顶端)道路(地面)铁路(轨顶)电信线热力管线 电力线有防雷装置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电力线 10KV 及以下 3.07.07.52.04.02.0 35~110KV4.07.07.53.05.03.0 电信线 1.54.57.00.60.61.0 热力管线 0.64.56.01.01.00.25 注:横跨道路或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 9m。

 5 5 城市景观和环境 5.1 城市景观计划 5.1.1 编制各个阶段均应重视发明良好城市景观。城市总体计划应确定城市景观体系,包含关键景观地域、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轮廓线、制高点、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和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5.1.2 城市总体计划确定关键地域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计划。

 5.1.3 编制景观计划地域内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计划相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计划地域建设,在提供计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时应充足重视城市景观原因。

 5.1.4 城市景观要重视城市整体效果,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重视形成城市景观地方特色和各类功效区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域外,要表现时代特征。

 5.1.5 城市景观计划应对景观地域、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对应技术要求。

 5.2 住宅建筑景观 5.2.1 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计划,尽可能避免零星插建。

 5.2.2 同一住宅建筑群体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表现单幢住宅建筑标识性。

 5.2.3 包含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改变,必需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计划设计,并应保持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5.2.4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5.3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3.1 沿街建筑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具体计划或城市设计确定标准,未制订具体计划或城市设计,沿街建筑建筑红线在符合相关退让要求前提下,努力形成整齐有序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改变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5.3.2 沿街建筑红线和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部署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隶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通常宜部署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要依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要求进行部署,其外部形象应和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5.3.3 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缓冲带内不应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不应作为单位内部职员停车用地。

 5.3.4 沿街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确需砌筑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出 2.2 米。

 5.4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4.1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立柱、台阶等。

 5.4.2 最大沿街悬挑宽度:建筑红线至计划道路红线距离 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净空高度应大于 3 米。

 5.4.3 建筑沿街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原建筑红线立柱、台阶。

 5.4.4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5.4.5 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相关间距、景观等要求。

 5.5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5.5.1 设置城市雕塑要根据城市计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5.5.2 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原因。

 5.6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5.6.1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该遵照安全、美观标准,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和环境适宜。

 5.6.2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和人行道净空大于 3 米。和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部署,其净空高度大于 2.5 米,总高度小于 3.7 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

 5.6.3 沿道路部署广告、招牌、指示牌,通常宜沿道路侧面平行部署,并尽可能压缩占道路横断面宽度。上述物体尺寸、面积等许可范围由各市、县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要求。

 5.6.4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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