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13 点击: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 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 婚庆及其他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 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

 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 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篇二: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xxxxxxxx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清正廉洁的机关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和《xxxxx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事由

  操办婚丧喜庆对象为全局公职人员。事由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子女出生、升学留学等事宜。

  二、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3桌(按10人/桌标准);

  (二)操办婚礼时,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xx桌,婚嫁双方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xx桌,婚礼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三)葬礼应从简办理,殡葬车队应从严控制规模;

  (四)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不准动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六)不准组织、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

 (七)不准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八)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人员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公款送礼;

  (二)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三)不准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

  (四)不准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和工作秩序;

  (五)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操办婚丧、寿庆的申请报告

  操办允许的婚丧喜庆事宜,坚持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向组织如实报告。报告方式:操办婚嫁寿庆事宜提前15天填写《xxxxxxxxxx操办婚庆寿庆事宜报告表》,经批准后方可操办;操办丧事应操办完毕后15天内填写《xxxxxxxxx操办丧事报告表》。

  五、操办允许的婚丧、寿庆活动中必须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不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二不准本人或授意他人向非允许请客对象打电话、发短信、发请贴;

  三不准超过规定桌数、超过规定对象范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不准以私人名义用公款(物)送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费用;

 五不准收受不允许请客对象的礼金、礼品或者其他财物; 六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不准接受邀请参加《xxxxx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允许操办事项以外的其它喜庆活动。

  六、操办婚丧寿庆事宜的督促检查

  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找其操办对象谈话、宣传政策、告知规定并将情况向党组汇报,及时制止问题的发生。

  七、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处理

  如有违反《xxxxxxx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情形,给予相应的组织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支付凭证礼品按规定及时清退。违反规定的对象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篇三: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德宏州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体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干部职工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民族节庆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党校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革除封建陋习,提倡简朴办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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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用公款送礼;

  (四) 严禁使用公车、公物服务于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六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按照中央、省、州和县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和消费标准,提倡不收受礼金、礼品。同一婚事不得多处设席或多次操办;干部职工去世,其丧事活动以家庭办理为主,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并悼念;干部职工亲属去世,不以单位名义制送花圈、祭幛。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干部职工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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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报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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