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更正公告3260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项目编号:

 5119012018000433

 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四川· 巴中

  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巴中正信招标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二〇一八 年 十一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2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4 4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 ...

 14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15 第五章

 采购项目需求

 ................................ ...........

 16 第六章

 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

 ................................ .....

 20 第七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26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

 .......................

 45

 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巴中正信招标有限公司受 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对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 采购项目 进行 竞争性 磋商采购,欢迎各供应商按照本邀请的有关要求前来报价。

  一、采购项目编号:5119012018000433; 二、购项目名称: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市级财政预算。

  四、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 1 个包,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一名供应商根据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安排,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相关项目检验鉴定技术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五、 供应商参加磋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五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机动车司法鉴定。

 六、磋商文件发售时间、方式: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4:30 至 16:30 (节假日除外)在巴中市盘兴物流园区 D5 区 E 栋 F3-3 层巴中正信招标有限公司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加盖

 3

 磋商人鲜章)、身份证明,介绍信内容应清晰写明购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包号(如有)、购买单位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手机号、传真号、电子邮箱),以上信息若因购买人填写不完整或错误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七、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2 12 月 月 7 17 日

 0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八、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地点:

 巴中市盘兴物流园区 D5 区 E 栋 F3-3 层巴中正信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

 响应文件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逾期送达的将拒绝接受。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方: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 系 人:罗知明 联系电话:18908297177

 采购代理机构:巴中正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巴中市盘兴物流园区 D5 区 E 栋 F3-3 层

 联系电话:0827-2226577 传

 真:0827-2229577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方设定的综合单价最高限价:2018元;同时单项鉴定价格也不得超过采购人设置的最高限价。(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后三年,根据实际发生量计算,金额超过采购总预算108万后协议自动失效)

 2

 磋商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详见第五章。

 3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4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5 响应文件数量(实质性要求)

 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 三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 三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

 6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7 磋商结果公告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10%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3%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5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0 磋商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20000.00元 户名:巴中正信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2318 5971 0910 0133 1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巴中分行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12月14日16:30前(以银行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缴款方式:从本企业基本账户转出,采取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保证金。将保证金一次性转账至以上账户,并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如有)。未按以上方式缴纳保证金,将拒收其响应文件。

 退款方式:为了更好的退还保证金,请各供应商用正楷填写本磋商文件附件一“确认表”连同附件二资料在递交响应文件同时,递交给我司项目工作人员。

 11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金额的 5%。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采购人。

 开 户 行:采购人提供。

 银行账号:采购人提供。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巴中正信招标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咨询电话:0827-2226577。

 13 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0 12500 元,由 成交供应商支付; 支付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代理协议规定,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的质疑函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递交至我公司,我公司拒绝任何以非当面递交书面质疑函的形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巴中正信招标有限公司 接收人:鲜先生 联系方式:0827-2226577/0827-2229577 地址:巴中市巴州区盘兴物流园区 D5 区 E 栋 F3-3 层。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巴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1)“采购方”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即“巴中正信招标有限公司”。

 (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单位。

 (3)“货物或服务”系指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相关货物或服务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3.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实质性要求)

 (1)具备“磋商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3)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过程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5. 磋商双方 (1)由采购方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磋商小组。

 (2)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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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方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无。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方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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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方员是指采购方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方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磋商文件

 7. 磋商文件构成 (实质性要求)

 (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已公告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因未查看更正事宜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进行公告,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3)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个工作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

 四、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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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本次采购活动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所附或引用的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否则,响应文件该部分资料视为无效。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异议的,以中文资料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除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0. 磋商报价 (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11. 联合体响应 (实质性要求)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12.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包括部分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方享有永久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5))供应商需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 按照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要求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

 2 13.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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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应商简介。注明公司办公地址、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及公司优势等内容。

 (2)响应函 (3)报价表 (4)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技术、服务方案; ②服务应答表; ③商务应答表; ④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⑤证明供应商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 ⑥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以上要求资料必须据实提供,不得有实质性遗漏,如磋商文件中提供了统一格式,应按格式要求准备文件。封面上注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拟参加磋商报价的项目名称和分包号(如有分包)否则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5)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6)磋商文件提及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4. 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方式及期限一次性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视为无效响应。

 (2)退还时间: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向采购执行机构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②供应商在采购方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供应商候选资格的; ③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④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方签订合同的; ⑤供应商与采购方、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

 ⑥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磋商有效期

 (1)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 90 天。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特殊情况下,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16.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 1 )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 三 份(其中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 三 份(其中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

 。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注明磋商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2)响应文件正本需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在规定签署盖章处逐一签署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件。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报价。

 (3)响应文件需从目录开始逐页编页码并装订成册(必须为胶粘)。不得使用合页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散落。

 (4)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

 17. 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注

 (1 1。

 )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和标注。

 (2)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以及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3)因未按上述要求包装、密封和标记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 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邮寄或提前送达或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填写并密封递交《最后报价表》。

 (3)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19.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采用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文件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0. 签订合同

 (1)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后 7 个工作日内应当领取《成交通知书》,领取后在规定时间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商定过程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采购方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救济。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方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下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四份)送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分别向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各送一份存档。

 21. 合同分包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22. 采购方增加合同标的的权利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方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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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3. 验收: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七、支付货款

 24. 支付货款:按月实际产生费用支付鉴定费用。

 八、质疑、投诉

 25. 质疑、投诉:

 25.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25.2.质疑对象: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中的特定资格条件、采购项目需求、评分细则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做出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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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五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机动车司法鉴定。

 二、其他效力要求:

 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含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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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鲜章或者提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业务范围包括机动车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含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参加时可不提供此项);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不需提供); 4.

 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的不需提供); 5.

 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 12 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的复印件;(成立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 个月公司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

 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 12 个月内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凭证的复印件;(成立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 个月公司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7.

 供应商提供 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公司注册时间至投标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备案章程) 8.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函(格式见第七章资格性文件格式第十一条); 9.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五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格式自拟); 10.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近三年须无失信行为(提供本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含开户许可证)。

 注:1.新成立企业不满足采购方年度要求的,供应商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或证明材料。

 2.供应商必须按照本章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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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拟通过招投标确定一名供应商根据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安排,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相关项目检验鉴定技术服务。

 二、服务内容

 1 1 、 交通工具安全性能检测:

 (1)摩托车、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代步车)、非机动车; (2)乘用车(9 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轿车),小型货车(总质量<3500kg);(3)大中型货车(总质量≥3500kg); (4)大型客车; (5)车辆拆检加收费用; (6)其他车辆。

 2 2 、 痕迹鉴定:

 (1)地面痕迹、轮胎痕迹鉴定等; (2)车体痕迹鉴定(包括整体分离痕迹、车辆唯一性鉴定等)。

 3 3 、 成因鉴定(再现):

 (1)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过程重现分析; (3)交通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鉴定。

 4 4 、 交通工具属性鉴定。

 5 5 、 辅助鉴定:

 法医:(1)法医病理;(2)致伤物、致伤方式分析;(3)损伤程度;(4)

 伤病与车辆的关系;(5)微量物质鉴定。

  6 6 、其他:

 必须提供出庭应诉服务 ( 出庭应诉服务 价格平摊至相关鉴定项目中)

 。

 三、服务要求

 1. 中标人及其司法鉴定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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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标人应在接到委托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采购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得委托,可以与采购人下属委托部门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并报采购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中标人在案件受理时根据案情与采购人下属适用单位约定检验、鉴定完成得期限,约定得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得,应当报经采购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以送达日期为准)。

 3. 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他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下属使用单位提出需要中标人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中标人应及时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前往开展工作并不得加收鉴定费用。

 4. 经人民法院通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5. 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 6.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3)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一律取消鉴定资格,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完成鉴定工作,特作如下要求,中标单位需严格执行,如未执行者按规定取消中标资格。

 (1)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需持有鉴定人证,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为鉴定所本单位人员,有本单位的社保交纳证明(由社保局出具的交纳人员清单),严禁委托当地的修理厂、4S 店、停车场、施救单位人员代替本所鉴定人实施车辆的检验工作,破坏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2)对汽车类(包括小型汽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等,摩托车除外)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制动及转向的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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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行驶能力的车辆报告中应附有道路试验的相关数据(包括制动仪带有相关车辆号牌的测试照片、车辆在试车道路上的照片、以及试验时处于临界值时多次试验的照片,拟投入本项目的检验人员中必须有具备准驾范围为 A1A2 驾照的试验人员);不具备行驶能力的车辆报告中应附有制动系关键零部件拆卸检验的过程照片及数据照片。

 (3)在车速类鉴定过程中,利用制动拖印计算车速的均需要对具备行驶能力的车辆进行路试试验,并附试验过程及数据采集照片;利用视频类材料鉴定车辆速度的,必须有事故现场测量的照片及完整的车速计算过程(计算过程要按照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执行,即要求有计算原理、公式、推论过程,或仿真再现软件名称,版本号、使用参数取值依据)。

 (4)在痕迹类鉴定过程中,必须对车辆的所有痕迹进行记录、勘验,并结合其他痕迹比对分析、比对;如遇与人体伤情进行痕迹比对的,必须聘请具有法医类资质的鉴定人员介入鉴定工作,并出具相关鉴定意见且属名,否则报告属于无效报告,因为鉴定人不允许超范围跨专业进行鉴定工作。如未按以上要求完成鉴定工作,则该项鉴定费用不予报销。

 (5)在成因类鉴定过程中,每起案件必须利用道路交通事故勘测系统进行事故现场勘验,对现场痕迹(地面痕迹、现场物体上的痕迹、如护栏痕迹等)获取更准确的数据,出具标识清晰数据的实景现场图。

 (6)鉴定过程中的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要求(如:鉴定委托时间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鉴定意见的完成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等);以及各类技术标准(如: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或适用新标准),GA/T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等)要求进行鉴定,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商务要求

 1、需要现场查勘的案件接到办案警官的委托电话后 5 分钟内出发,1 小时30 分钟内到达现场;死亡 3 人以上的案件,接到办案警官的委托电话后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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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出发,1 小时内到达现场。

 2、鉴定费用报销要求:开据正式发票,并附清单,清单需要注明案发时间、车辆号牌、鉴定项目、办案警官、鉴定费用。

 3、服务期限及质量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 年。每年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对所鉴定的每个项目,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再视情续签订次年服务合同。质量评分低于 60 分的,提前解除服务合同。

 4、付款方式:按月实际产生费用支付鉴定费用。

 注: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详 见下表,供应商各鉴定项目单项报价高于单项最高限价或者 投标报价( ( 各加权报价之和) ) 高于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则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类别

 序号

 鉴定项目

 单项最高限价

  权重

 交 通 工 具安 全 性 能检测 1 摩托车、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代步车)、非机动车 800 元/辆 30% 2 乘用车(9 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轿车),小型货车(总质量<3500kg)

 2200 元/辆 15% 3 大中型货车(总质量≥3500kg)

 2600 元/辆 10% 4 大型客车 2600 元/辆 6% 痕迹鉴定 1 地面痕迹、轮胎痕迹鉴定等 2600 元/例 2% 2 车体痕迹鉴定(包括整体分离痕迹、车辆唯一性鉴定等)

 2600 元/例 5% 成因鉴定(再现)

 1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2500 元/例 20% 2 道路交通事故过程重现分析 5000 元/例 2% 3 交通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鉴定 4000 元/例 5% 交通工具

 1 交通工具属性鉴定 1000 元/辆 5% 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以上所有单项最高限价×权重之和):8 20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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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 一、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方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等有关专家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磋商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磋商和评审工作。

 二、资格审查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被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

 (2)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磋商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

 (3)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两家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并发布终止竞争性磋商公告。

 三、磋商

 (一)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方代表签字确认。

 (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

 磋商小组变动磋商文件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磋商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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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由其磋商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5)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采购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6)磋商小组经过一轮或多轮磋商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二)磋商内容:磋商文件第五章和报价

 四、解释和澄清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提请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解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不得改变磋商文件的原义或者影响公平、公正,解释事项如果涉及供应商权益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

 (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磋商小组要求的澄清事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五、最后报价

 (1)磋商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技术质量的情况下 ,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最后报价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表》,经磋商代表签字后递交给磋商小组。有效最后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②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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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符合磋商文件和磋商小组的要求; ④ 最后报价表一旦递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3)供应商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当场宣布。

 (4)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六、综合评分

 (1)磋商小组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最后报价有效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本项目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分 100 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点后 2 位。供应商综合得分为磋商小组各成员评审后得分之和的平均数。

 (3)评分细则: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规则 1 价格 20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各加权报价之和)为基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价)×20×100%. 说明:投标报价(各加权报价之和)为各单项报价乘以其报价权重后的总和 2 技术 部分 拟投入的为本项目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 26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取得机动车司法鉴定资质的专职技术人员 3 人以内的不得分,在 3 名专职技术人员的基础上每增加 1 人得 1 分,最多得 5 分,退休反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分; 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取得机动车司法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含专职、退休反聘、兼职人员)中每有 1 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9 分; 3、为本项目投入的取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 3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3 分;其中每有1 位具有高级职称(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的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3 分,此项最多共计 6 分。

 4、为本项目投入的取得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 3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3 分;其中每有1 位具有高级职称(副主任法医师及以上)的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3 分,此项最多共计 6 分。

 (说明:1、技术人员应附相应的政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证)(说明:技术人员应附相应的政府司法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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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其中专职技术人员需提供政府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6个月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专职技术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 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聘用合同》; 兼职人员需提供《劳务协议》。

 2、拟为本项目投入的司法鉴定人同时取得法医临床与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只能一次计分,不得重复计算。

 拟投入为本项目服务的检测设备 3 为本项目投入符合标准的检测(验)设备:

 有方向盘扭矩测试仪得 0.5 分、有机动车制动性能测试仪得0.5 分、有事故再现软件得 0.5 分、有事故现场信息采集系统得 0.5 分、有附着系数测试仪得 0.5 分、有法医勘验箱的得 0.5 分,此项最多得 3 分。

 设备和软件需提供相应购买合同和设备档案(档案中需附有检定、维修和使用情况记录)。

 本项目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通过情况 12 提供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度鉴定能力验证通过情况,车速、痕迹分别评分:

 车速、痕迹获得“满意”的分别得 2 分,一年两个项目共计4 分,三年两个项目共计 12 分; 车速、痕迹获得“通过”的分别得 1 分; 车速、痕迹获得“不通过”的或未提供相应情况的不得分。

 (说明:需分别提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或其他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复印件,加盖公章。

 专业齐全 3 主要项目:

 具备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中的代码为:0201、0202、0204,具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的代码为:0401、0402、0403、0404、0405,具备机动车事故成因鉴定中的代码为:0701、0705、0706;上述项目中有一项得 0.5 分,最多得 3分。

 注:此项专业分类按照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T1457-2012 机动车司法鉴定项目分类》执行,外省市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3 履约投标人实力 10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含 1 日)签订类似政府采购项目的,签订三家单位以内的得 1 分,每增加一家单位得 1 分,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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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力

 目最高得 10 分。[说明: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机动车司法鉴定能力的证明 12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近 6 年参与省内下列案件计分:

 (1)参与省内一次性死亡 3 人以上案件鉴定经历,每参加一次,计 0.5 分,最多得 1.5 分,缺项不得分; (2)参与省内一次性死亡 5 人以上案件鉴定经历,每参加一次,计 1 分,最多得 3 分,缺项不得分; (3)参与省内一次性死亡 10 人以上案件鉴定经历,每参加一次,计 2.5 分,最多得 7.5 分,缺项不得分。

 (附安监局事故调查报告或交警大队出具的委托书和投标供应商出具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3 机构或机构技术人员入聘省交通事故处理专家组成员经历的得 3 分,未列入或未提供的不得分(资质部分应提供复印件) 3 机动车司法鉴定项目中有一项通过省质监局或省级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评审得 1 分,最多得 3 分(省质检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4 服务 部分 服务方案、质量及保障策划 4 对投标人的服务方案、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策划进行综合评价,优的得 4 分,良的得 2 分,一般的不得分。

 售后服务方案 2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能免费提供出庭应诉服务,优的得 2 分,良的得 1 分,一般的不得分。

 应急措施 1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措施,优的得 1 分,良的得 0.5 分,一般的不得分。

 5 投标文件规范性 1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1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七、推荐成交供应商

 (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得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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