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市卫〔2020〕110 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0 年 8 月 7 日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 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2〕71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是指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

  (一)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二)本细则印发实施后按《办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的人员;

  (三)本细则印发实施前按《办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且至本细则印发实施时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的人员。

  并发症人员已治愈、康复或死亡的,终止特别扶助。

 第三条 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 300 元的扶助金;对一级乙等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 400 元的扶助金;对一级甲等并发症人员,参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一次性抚恤金补偿。

 第四条 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扶助资金按省定标准,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各县(区)按分类分档补助:其中惠东县100%,龙门县 85%,其余县区 65%。除省以上补助资金外,市、县(区)按 1:1 分担。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 寸)近照 3 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好后交村(居)委会审查。

 第六条 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初审。村(居)委会负责资格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

 表》和相关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评议意见将《申请表》报送所属镇 (乡、街道)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业务部门)。

  (二)审核。镇(乡、街道)业务部门负责审核。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在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表》报所属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三)确认。县(区)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由县(区)主管部门在《申请表》加具审批意见。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业务部门,由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同时,汇总各镇(乡、街道)

 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市主管部门。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对象,应在其户籍地的村(居)委会公示 5 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并协助在 5 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核实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业务部门报请县(区)主管部门取消其扶助资格。

  (五)告知。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对村(居)委会公示后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对象本人获得扶助资格情况。

  (六)备案。镇(乡、街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花名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报县(区)主管部门。县(区)、市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七条 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应按月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存折。新增的并发症扶助对象的扶助金从县(区)主管部门确认资格的下月起计发。

 第八条 建立随访和退出制度。

  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每年至少对并发症扶助对象随访一次。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对并发症扶助对象进行一次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凡经复核、鉴定确定扶助对象治愈、康复或死亡的,终止特别扶助。

  终止扶助的,由村(居)委会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退出扶助制度审批表》(简称《审批表》),镇(乡、街道)业务部门和县(区)主管部门分别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在《审批表》分别加具初审和审批、确认意见。县(区)主管部门将《审批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业务部门。从县(区)主管部门审批的下月起,停止发放扶助对象的扶助金。

 第九条 扶助资金预算、年报汇总工作。

  镇(乡、街道)业务部门每年底按要求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其他家庭)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县(区)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按要求报市主管部门。

  市、县(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县(区)主管部门在每年的 8 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扶助资金需求计划,按要求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主管部门,以便做好政府津贴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资金保障工作,对主管部门提供的扶助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

 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纳入特别扶助的并发症人员的扶助待遇,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等其它奖励优待政策,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按照相同等级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基本一致的原则,对已以协议形式由当地政府给予扶助或已妥善安排好生活扶助,且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扶助标准的并发症人员,原则上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特别扶助制度。

 第十三条 对已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计生厅字〔1990〕172 号)作了鉴定的并发症人员,按《办法》的规定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

  对在外市或户籍地以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原则上回户籍地鉴定审核,纳入当地的特别扶助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预算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精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特别扶助资金预算执行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特别扶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卫生健康、审计部门适时对特别扶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对生活困难的并发症人员,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为其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给予扶助。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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