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术前知情同意书”|术前知情同意书

来源:加拿大移民 发布时间:2019-05-02 点击:

  手术前大夫让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字的“手术知情同意书”所列举的可能发生的手术意外和并发症,有的十几项甚至几十项,很多患者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这样的“生死合同”。那么,“手术知情同意书”有什么作用呢?
  
  医疗卫生部门:签订知情同意书仅为文字记录并非霸王行为
  卫生部门制定术前知情同意书是为了保证患者的知情权,要把手术的做法、可能带来的后果向患者讲清楚。如果在术前不告诉患者,就直接进行手术,那最后要是出现意外情况,就更没有办法跟患者解释。所以说术前知情同意书只是一个文字记录,一种通过规范的方式进行事先告知的过程,这也是行政法规的要求。
  术前知情同意书有其规定的基本范本,对里面包括的内容和方面都是有要求的。但由于疾病的类型不一样,意外的情况不一样,还要根据每种手术、每个医院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填写。其实老百姓也是很愿意行使知情权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有一些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在告知的环节上,其做法过于简单,只流于表面形式。医生并没有按照操作要求认真负责地给患者作出解释,让患者和家属理解知情书的真实意义,反而是让患者感觉医院是在推卸责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加强医院管理,通过术前知情同意书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给予患者一个告之的过程,更重要的是面对面去给患者解释,让患者去理解和接受。
  
  医药专家:公众思想尚未成熟认知需要一个过程
  目前很多患者及家属对本是起到“告知”作用的“知情同意书”,在认识上发生扭曲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个“协议”其实是个信息传递的过程,而并非推卸责任的“生死状”。这就如同药品,制药企业必须把药品的副作用、不良反应写的很清楚,就算这种副作用是非常罕见的,制药企业也有告之的责任。如果制药企业明知道其不良反应,却没有起到对消费者以提醒和警告,一旦有什么情况,药厂就要对此负责。可手术与药品最大的区别就是,手术关乎着患者的生命,所以家属对这张纸特别地看重,把它与生命等同,自然也就误把“协议书”理解为了“生死状”。
  第二个原因就是协议制定的出发点与老百姓现在的认知程度有一定的距离。缩小认知差距需要一个过程。在国外这种知情同意协议是很普遍的,不光手术之前有知情同意,像在新药的临床研究阶段,医院也会征求患者的意见。
  
  律师:是否为霸王条款不能一概而论,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
  医疗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医院是为了救助病人,有告知的义务。但是有很多手术以目前的科学水平是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的,如果医院把这种风险恰当的说明了,应该不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在一般的医院或者医学院都认为,正常情况下动手术是不应该出现死亡的情况下,还夸大风险;或者由于医院处在一个优势地位,把几千万分之一的可能性也写在同意书上,病人和家属没有能力去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把这种责任推给患者家属,这就属于霸王条款。
  在临床工作中,医院事前为了规避责任,会在手术同意书中写上“如出现以上问题,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但按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上述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自《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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