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清单(附法律依据)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1-04-20 点击:

 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排查清单,2 2 020 最新修订版

 事项

 隐患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1资质证照 1.1.1 缺少资质证照 1.1.1.1 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

 首次 1.1.1.2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首次 1.1.1.3 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 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

 首次 1.1.1.4 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首次 1.1.1.5 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安全设施 “三同时”批复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 号)企业新、改、扩项目应按照规定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首次 1.1.1.6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首次 1.1.1.7 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首次

 2 1.1.1.8 未取得易制毒品备案登记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首次 1.1.1.9 未取得应急预案备案证明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首次 1.1.1.10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首次

 1.1.1.11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首次

 3 1.1.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 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与实际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年度 1.1.2.2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是合法有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2017 年修订版)

 年度 1.1.2.3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是合法有效。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年度 1.1.2.4 工业产品许可证不是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年度

 4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 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此部分新划分至卫健委监管

 年度 1.2.1.2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此部分新划分至卫健委监管

 年度

 5 1.2.2 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年度 1.2.2.2 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年度 1.2.3 其他 1.2.3.1 未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3.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年度

 1.2.4 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度 《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 89 号

 6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 号)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年度 1.3.1.2 未明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年度

 7 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1: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等

 年度

 8 1.3.2.2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年度

 1.3.2.3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 74 号

 1.3.3 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年度 1.3.4 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3.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5.3.4.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年度

 9 1.3.4.2 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年度 1.3.4.3 未按规定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5.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年度 1.3.5 其他 1.3.5.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4.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年度 1.4安全1.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1.4.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后6个月内未参加培训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号)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年度

 10 培训教育 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后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63 号令)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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