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及技能人才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11-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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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利水电第 十四 工程局 有限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 及技能人才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技能人才队伍整体技能素质,全面推进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提高技能人才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 年)》、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电力行业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考试、考核与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上岗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和确定薪酬待遇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的云南省第四十八职业技能鉴定所和云南省水电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统称为鉴定所),是经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在云南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属于非营业性质旨在为提高公司技能人才队伍整体技能素质的鉴定机构。

 2 原则上本公司有鉴定资格的工种及技能等级,由公司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本公司无鉴定资格的工种及技能等级,由公司联系、组织、推荐参加相应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应注重考评机构(鉴定所)及考评员队伍建设,不断积累业绩在保证现有鉴定资格的前提下,适时拓展鉴定工种范围和提升鉴定职业技能等级。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公司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并在公司中心试验室、设备租赁中心、安装分公司、曲靖分公司、大理分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建筑分公司、云南省外派劳务水电行业基地设立职业技能鉴定基地,二级单位、项目部、管理处及事业部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或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的人员作为鉴定所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公司鉴定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发布鉴定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年度职业技能鉴定通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二)接受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负责对公司鉴定所的考评员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规范考评工作、及时组织考评员参加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取证、换证培训。

 (四)全面负责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归口管理及实施,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工作。

 3 (五)负责组织考务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考务人员对设备、测试仪器、场地的管理,新增技能鉴定设备的调试检测工作。

  (六)负责组织专家组编写符合国家、行业技能规范、适合公司特点的辅导材料、培训教材、试题库等。

  (七)建立和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八)审定已鉴定人员材料,合格者汇总上报审批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九)参与公司承办的内部技能竞赛、技能比武的竞赛考评工作。

 第七条

 由于国外项目的特殊性,国外技术工种从业人员难以参加技能鉴定。鉴定所委托国外区域经理部和国外项目部开展相关工作。

 (一)国外区域经理部和国外项目部按考评员任职条件推荐人员在回国期间参加取证培训,获取《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考务工作人员,回国期间须经公司鉴定所培训合格。

 (三)经培训合格的考务人员组织考评员开展公司鉴定所委托的鉴定工作:

 1、制订鉴定计划报公司鉴定所审批。

 2、如符合鉴定条件经鉴定所审核批准在国外开展本次鉴定工作,相关程序及要求按本办法执行。

 3、国外区域经理部和国外项目部配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理论考试由鉴定所指导参与省厅远程视频监考。

 (四)鉴定理论、实作考试试卷由国外区域经理部和国外项目部考评员批阅后报公司鉴定所复核、确认,作为申报发证依据。

 4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 范围、对象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 报经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已批准的工种(见附件)。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公司属各单位在职技能人员及从事技术工种的相关人员。

 (二)各单位所使用的劳务派遣技能人员及从事技术工种的相关人员。

 (三)工程分包单位有鉴定需求的技能及技术相关人员。

 (四)在上述范围内已持证需晋升技术等级的人员。

 (五)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分通用工种技能鉴定和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两大类。

  (一)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以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可分为专业技术理论(以下简称为应知)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以下简称为应会)考核两个部分。

 (二)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的内容,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书》为依据,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试题进行考试、考核。

 5 具体内容仍分应知、应会两部分。

 (三)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的专业技术理论考试一般采取笔试,辅以答辩、论文评定方式;而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取制作典型工件方式,亦可采取模拟生产或结合生产作业进行,同时也对技师的工作业绩、解决生产难题、传授技艺、技术革新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由公司鉴定所组织专家组(评委会)根据《技师任职条件》进行考评,上报省厅或行业主管上级审批;高级技师原则上按以上程序进行考核及推荐评审,上报省厅或行业主管上级(评审)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

  (一)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均采取应知考试和应会考核的方式。

  (二)应知考试采用闭卷笔答试卷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 分为及格。

  (三)应会考核采用在考场(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对于运行人员以模拟操作为主,检修、基建人员及其他人员采用典型工件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作业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100 分为满分,60 分为及格。

  (四)单项考试(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予一次补考,单项合格成绩在二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成绩等次划分

  应知考试和应会考核成绩均在 60 分以上不满 80 分,为技能等级鉴定合格;80 分以上不满 90 分为良好;90 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 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 申报条件

 6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五级(初级工)

 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工作满六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此条件仅限行业工种申报)。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3、小学文化程度,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 8 年以上,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4、初中文化程度,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 7 年以上,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5、高中文化程度,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 6 年以上,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6、大专(非所学专业)以上文化程度,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 5 年以上,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职业教育并取得毕(结)证书的职工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此条件仅限行业工种申报)。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3、小学文化程度,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 15 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初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 14 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7 5、高中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 12 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6、大专(非所学专业)以上文化程度者,其申请之日前的专业工种年限在 10 年以上职工,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2、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名次、省级技能竞赛第一名的职工,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3、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先平转为高级工,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此条件仅限行业工种申报)。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一)申报条件: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2、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必须先平转为技师,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此条件仅限行业工种申报)。

 (二)评转及直接认定:

 1、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在岗职工。

 2、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后获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在岗职工。

 第六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聘任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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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考评员的任职条件

  (一)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任职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二)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专业上有一定权威性,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办事公正、作风正派,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

  (四)实行单位推荐,公司专家小组审查,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考评员的聘任及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取得任职资格,经省厅或行业主管部颁证,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申报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评审的人员。

  (二)考评员均由鉴定所行文聘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聘期一般为三年,经任期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任。

  (三)考评员应服从鉴定所工作安排,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考评员守则》,公平、公正地进行考评。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解聘、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等处罚。

  (四)各专业(工种)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按规范、标准和工作流程具体领导和组织考评员实施鉴定工作。

  (五)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学生(徒弟)职业技能鉴定的回避制度。

  (六)鉴定所不定期组织召开考评工作座谈会,听取考评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技能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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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 章

 考务人员组成、职责及管理

  第二十条

 考务人员组成

  (一)鉴定所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公司中心试验室、设备租赁中心、安装分公司、曲靖分公司、大理分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建筑分公司、云南省外派劳务水电行业基地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或负责职工教育的人员。

 (三)鉴定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务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鉴定所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申报鉴定人员的鉴定咨询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申报鉴定人的资格审核,分工种、级别按规定表格填写“鉴定人员名册”报鉴定所。

  (三)根据鉴定所年度工作安排、鉴定计划,布置本单位工作。按时完成各种表格的填报并负责发放准考证。

  (四)参与选择考场,落实有关设备、测试仪器、材料等考务准备工作。

  (五)服从鉴定所工作安排,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考务人员守则》。

  (六)鉴定工作结束时,负责清理本单位设备、测试仪器、材料,做好退库工作。

 第 八 章

 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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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布鉴定公告和制定年度鉴定实施计划。

  (一)发布鉴定公告

  鉴定所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通过文件或其他形式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通知)。公布:1、工种名称、级别和适用范围;2、各工种的考试标准、方式;3、报名时间、报名资格条件、手续;4、考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5、鉴定教材版本。

  (二)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考生报名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考生的报名、审核,汇总后报鉴定所。

 (三)鉴定所根据各单位考生报名情况,按专业(工种)特点和就近鉴定原则,下达鉴定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试卷和应知考试、应会考核准备

  (一)试卷准备 1、鉴定所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网上向省厅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试题,行业工种鉴定必须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抽取鉴定试题。

  2、若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电力行业题库中没有所需的鉴定工种的试题,鉴定所应组织专家组,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研究制定试卷,上报省厅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3、试卷统一由鉴定所印制,并对试卷的保管、领发实行专人负责制。

  (二)应知考试、应会考核准备

  1、鉴定所应根据实施计划,负责落实应知考试考场及应会考核的所有设备、工具、仪器、材料等。

  2、鉴定所组织考评组长,对考核中使用的设备、工具、仪器、材料进行检测、认定。

  第二十四条

 考场准备和人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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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定所必须按《考场规则》要求,张贴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横幅,提前布置好考场。

 (二)鉴定所应提前通知考评组长、考评员、考务工作人员在开考前一天报到。

 (三)国外项目点的鉴定考场由鉴定所委托项目部准备。

  第二十五条

 鉴定实施

  (一)鉴定人员的责任

  各考评组长是考场的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本考场考评工作。考评员、考务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服从考评组长的工作安排。

 (二)鉴定实施过程控制

  1、考评组长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拆封和分发试卷。

  2、考评组长可指定考评员或考务员认真作好考场情况记录。

  3、出现不良现象一律按《考场规则》的规定处理。并上报鉴定所。

 4、鉴定结束,组织考生退场,按考号顺序收取试卷、现场装订、放入原试卷袋密封后交鉴定所试卷保管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阅卷评分

  (一)各考场试卷袋贴密封条并由专人送鉴定所。鉴定所组织人员按统一标准,阅卷评分。

  (二)应会考核。实行考评员三人一组,采用量化评分方式现场评分。各考场考生成绩汇总表必须经考评组长审核,考评员和考评组长签名方为有效。

  (三)成绩由鉴定所专人负责统计。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核发及管理。

  (一)登录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成绩单,并报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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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成绩经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后打印、盖章后由鉴定所领回发放。

 (三)每批通过人员信息进入职业技能鉴定总表,技能等级证书扫描件存入证书数据库,证书原件发给鉴定者本人保管。

 第九章

 鉴定经费及 鉴定考务费 使用

  第二十八条

 鉴定经费及鉴定考务费开支

  (一)为鼓励职工积极提高技能水平,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鉴定经费及考务费由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支付。

 (二)公司有义务帮助协作队伍提高业务技能素质,协作队伍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公司根据发生金额代收代支。

 (三)公司员工、考务人员及考评员外出参加鉴定(考评),其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按《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四)职业培训及鉴定兼职津贴及酬金标准 考评员技能培训鉴定津贴标准为高级考评员(高级职称)80 元/课时,中级考评员(中级职称)60 元/课时,其他人员 40 元/课时;考务工作人员津贴高级职称 300 元/天,中级职称 250 元/天,其他人员 200 元/天;外聘专家根据考评资历、考评内容等不同情况在实施方案中确定津贴标准。

 第十章

 鉴定 所 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鉴定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应配备一名专(兼)职设备维护保

 13 管人员,专门负责本鉴定所鉴定基地的仪器、设备和工量具等器材的维护与保管。

 (二)对鉴定基地用于鉴定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归类整理,合理摆放,编号标记,并按鉴定职业分类建立台帐。台帐中应标明上述器材的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与价格,设备和仪器还应标明当前技术指标与参数,并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技能要求”标明所能鉴定的“工作内容”或项目;设备器材的购入或损耗均要及时准确登记上台帐,做到物帐相符。

 (三)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的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根据设备器材的性能要求,做好防潮、防腐、防锈、防尘、防高温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保管。用于操作的设备仪器,要在放置(使用)处醒目的墙面上或正上方张贴该设备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要建立和实行设备器材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认真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包括维护维修后设备、仪器、量具的技术指标与参数)。

 (五)每次鉴定前应对当次鉴定需要使用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检查确认,达不到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护、调试和补充,以保证满足鉴定需求。

 (六)在鉴定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损耗或丢失等情况应做好记录,鉴定结束后,及时进行修复和报损;考生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考评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及时制止,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每次鉴定,鉴定所的设备保管维护人员应作为考务组的设备维护人员进入考场。

 (七)用于鉴定和考评检测的计量器具、仪表要按照计量的有关规定定期调试、计量检测,对达不到技术检测要求、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

 14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降级、报废)。鉴定时,不允许使用超期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鉴定结束后,应搞好考场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用具归位工作,保证设备清洁整齐、摆放有序。

 (九)所有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的借领,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领手续,归还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有缺损。如有缺损,应要求借领人据实说明原因,经核实报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收回。

 (十)鉴定所的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等,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动用,更不允许用来进行一些不健康、违法违规的活动。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仪器设备和工量器材保管室。仪器设备、工量器材等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损坏,应视情节要求责任人进行赔偿。

 (十一)鉴定所设备器材的购置、安装、调试、改造、更新、报废均应提出计划,报所长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

 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在实施鉴定前,鉴定所管理人员、考评员应根据操作项目考核内容,对考核场地进行系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转,确保参加鉴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鉴定对象要服从考评员和考务人员的安排和指挥,考评员在鉴定前要讲解安全操作规定。对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要按标准化操作步骤进行,不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和拆卸鉴定设备、设施及工具、用具、仪器、仪表等。

 (四)在实施技能鉴定操作期间,鉴定对象不得互相干扰。对重点设施和工艺流程关键部位,考评员应事先加以说明,并监督整个操作过

 15 程,防止事故发生。

 (五)参加技能鉴定者进入考核场地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严禁携带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在考核场地不得吸烟。鉴定场所要做好防火、防事故等应急措施。

 (六)对部分工种、岗位需持证方可操作的设备及仪器,必须由鉴定所指定专人负责运作和监控,参加鉴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发生。

 第十 一 章

 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大典及电力行业职业标准,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将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技能竞赛有机结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的职工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工会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级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及工会为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实施(承办)单位。

 在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判委员会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结果的复核等。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

 16 命题的公正和保密性,评判委员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命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级别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承办制,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二)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三)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四条

 公司级别职业技能竞赛由选拔赛、决赛两个阶段组成。选拔赛按照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由鉴定所配合各单位开展,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五章要求申报;按初选成绩选出 15-20 人参加决赛。决赛由公司主办,各二级单位承办。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技能竞赛设立前三名奖项,第一名 3000 元,第二名 2000 元,第三名 1000 元,并颁发奖状,奖金由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者可在原技能等级上晋升一级,需要参加行业高级技师评审的工种除外。

 第三十六条

 每个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原则上每三年举办一次。

 第十二章

 高技能 人才 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

 第三十八条 技师的管理 (一)凡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评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纳入公司人才库管理,由用人单位在公司统一指导下实施管理工作。

 17 (二)公司建立高技能人才业务档案。各用人单位每年对技师和高级技师进行年度履职考核,并将考核表交管理处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录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及人才库。

 (三)公司有目的、有计划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内训,选送部分高技能人才参加行业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及前沿知识,不断拓展他们的专业知识面,进一步提高综合操作技能。

 第三十九条

 技师工作职责 (一)实行技师(高级技师)带徒制度。受聘技师、高级技师须在本工种岗位上以师带徒关系的形式将其高超的技艺和优良职业道德作风传授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技师和徒弟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技师每期带徒 1—2 人,其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种情况及徒弟的技能水平合理确定。师带徒津贴见《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二)参与组织和指导本工种生产,对安全、质量、工期、效益等负责。

 (三)组织或参与编制本工种的施工方案和技改方案,参与制定重大项目的技术措施及计划,并在现场指导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提出方案或防范措施。

 (五)监督和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人身安全的操作。

 (六)组织或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

 (七)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18 (八)在生产中节约用料,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九)坚守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辞聘与解聘 (一)

 聘任 1、继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实行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对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与其签订技师聘任合同。

 2、聘任技师(高级技师)的工种范围。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上按工种聘任。对于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其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暂限定在电力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设置技师的工种范围内;对于其他工种,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可以设置不同的技师岗位。

 3、凡被用人单位聘任为技师的,用人单位行政领导要与被聘人签订《聘约》,发给《技师聘书》,并享受技术/技能津贴。

 4、技师聘任期限为三年,凡任期内经考核合格、生产需要的可以连续聘任。

 (二)

 辞聘 受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凡有下列情况者可以辞聘。

 1、聘任单位违反《聘约》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2、聘任单位对技师使用不当,不能发挥技师的技术专长或行使相应的职权。

 3、技师本人的其它正当理由。

 技师的辞聘,应提前一个月向聘任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聘任单位批准后生效;用人单位解除技师《聘约》,从解除之日起生效。

 19 (三)

 解聘 受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凡有下列情况者用工单位可以解聘。

 1、技师玩忽职守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人身、设备、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

 2、技师长期不能完成生产任务。

 3、技师任职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

 4、技师调离本职岗位或本单位。

 5、单位严重亏损,长期窝工,无工作岗位。

 6、技师犯有其它严重错误。

 第四十一条

 技师履职年度考核 技师考核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法,考核的重点:工作业绩、完成生产任务、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等情况。

 (二)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级。年度考核不称职者解聘,基本称职者限期三个月整改,未达到称职及以上者予以解聘。

 (三)定性与定量考核综合分在 60 分(不含 60 分)以下为不称职,60 分至 74 分为基本称职,75 至 89 分为称职,90 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

 为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工艺攻关和传技带徒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四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原则

 20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攻关等活动相融合原则。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攻关双赢原则; (三)技能人才分类分层培养原则。

 第四十三条

 组织管理 工作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总体协调,用人单位具体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申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助用人单位做好人力资源配置、设备物资管理协调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运转、制度建设与管理、运行模式、技术交流等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室主要职责 (一)立足公司实际,进行工艺创新和技术攻关,实施技术改造,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公司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开展技术交流,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形成技术创新团队,为技术研修、创新等提供交流平台。

 (三)以技能大师为项目(工种)带头人,传绝技、带高徒,为公司培养专业技能骨干。

 (四)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同业交流、带徒传技和科技公关等活动,每年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成果。通过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发挥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在传承传统技能技艺和推动现代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

 (五)新材料应用方面的技术攻关。

 (六)根据培养目标,开发培训项目,编写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培训教材。

 第四十五条

 技能大师师带徒工作责任制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与培养对象签订《师带徒培养协议》,在完成

 21 工作室研究项目和培养对象专业化成长方面制定周期发展目标,确定双方职责、权利和评价办法。

 (二)培养对象必须参加工作室布置的带教培养工作,完成工作室的学习任务和研究任务,并有相应的成果显现,努力实现培养计划确定的目标。

 (三)培养对象要积极配合技能大师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根据课题研究方案,在每一阶段制定具体的研究实施计划,及时作出阶段总结。课题必须做到有方案、有措施、有活动记录、有阶段小结、有结果分析、有实验报告和实验鉴定。每个成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从事课题研究工作,多出科研成果。

 第四十六条

  培养对象选拔制度 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科研立项及研究需要采取双向选择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由用工单位初选、技能大师工作室选定,签订师带徒培养协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指导老师须由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担任,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须培养 5 人及以上技能人才。

 第四十七条

 考核制度 (一)技能大师每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从职业道德、管理能力、教育教学能力、研究能力、培养高技能人才人数、技术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培养对象考核:由技能大师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从职业道德、理论提高、研究能力技能水平等方面考察是否达到培养目标,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师带徒培养协议。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协议,考核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经费管理制度

 22 (一)经费来源

  1.国家拨付的补助资金。

  2.公司拨付的配套资金。

  3.其他渠道争取到的课题经费。

 (二)工作室的经费由工作室所在用人单位具体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归工作室独立支配使用。

 (三)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调研费、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打印复印费,著作、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技术交流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科研成果评审或费,必需的劳务酬金等。

 2.进行科研调查,查阅科研课题资料所需费用。

  3. 攻克技术难题、技术创新、出版科研成果所需经费。

 5. 技能人才培养经费。

 6.召开小型研讨会、课题论证会和科研成果评审会所需费用。

  7.购置科研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所需费用,仪器设备的安装及维修保养费。

 (四)经费使用和审批

 工作室使用经费需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1.论文、著作的版面费、印刷费以及出席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凭发票和会议通知报销。

  2.仪器设备的购置,由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提请报告,用人单位审核,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资料属公司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入库,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项目完成后交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

 3. 其它费用开支以经批准的专题报告为根据,以有效费用开支凭

 23 证为依据报销。

 (五)管理与监督

 1.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更不能用于个人消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格管理和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监察。凡违反本规定者,公司将取消其经费使用权,追回用于个人消费的资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2.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实行年度预算、核准和决算报告制度,年度预算由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在用人单位及财务部的指导下编制预算报告,用工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审查、批准。每年的决算报告由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次年的三月底前编制完成。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交由审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计。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种目录 2、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流程图 3、理论知识考试规程 4、理论知识考场要求及考场规则

 24 5、操作技能考试规程 6、操作技能考场要求及考场规则

  7、监考员守则 8、考评员守则 9、考务人员守则 10、职业技能鉴定巡视员守则 11、评分守则 12、职业鉴定工作人员守则 13. 试卷保密制度 14、试卷保管、领用程序、计算得分、整理试卷装袋的规定

  15、保密员守则

 25 附件 1: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有限公司

 云南省水电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鉴定工种 (行业特有工种)

 目录

 序号

 工种标准名称

 鉴定级别

 职业编号

 1 水泵值班员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24 2 水泵检修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28 3 水轮发电机机械检修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0 4 水轮机检修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1 5 水轮机调速器机械检修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2 6 水力机械试验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3 7 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4 8 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5 9 送电线路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6 10 配电线路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7 11 电力电缆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8 12 内线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49 13 电气试验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57 14 继电保护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59 15 二次线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77 16 电缆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79 17 送电线路架设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80

 26 18 变电一次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81 19 变电二次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82 20 水轮机安装工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83 21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84 22 卷线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85 23 调速器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86 24 水轮发电机组管路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87 25 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088 26 水工浇筑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B—090 27 水工材料试验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B—091 28 水工钢筋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B—092 29 混凝土拌和楼运转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B—093 30 水工建筑测量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B—094 31 水工仪器观测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B—095 32 水电起重机械操作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11B—099 33 防渗墙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800000081 34 水工爆破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6-23-01-02 35 凿岩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6-23-01-01

 36 钻探灌浆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6-23-01-01 37 坝工模板工 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 6-23-03-02

 27 云南省第 8 48 职业技能 鉴定所鉴定工种 (通用工种)

 目录

 序号

 工种标准名称

 鉴定级别

 备注

 1 保管员 初、中、高

 2 水工检测工 初、中、高 行业工种 3 工程测量工 初、中、高

 4 车工 初、中、高

 5 铣工 初、中、高

 6 刨插工 初、中、高

 7 磨工 初、中、高

 8 镗工 初、中、高

 9 铸造工 初、中、高

 10 锻造工 初、中、高

 11 电焊工 初、中、高

 12 金属热处理工 初、中、高

 13 钳工 初、中、高

 14 工程机械修理工 初、中、高

 15 汽车维修工 初、中、高

 16 水轮机安装工 初、中、高 行业工种 17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 初、中、高 行业工种 18 维修电工 初、中、高

 19 木工 初、中、高

 28 20 钻探灌浆工 初、中、高 行业工种 21 挖掘机驾驶员 初、中、高

 22 坝工混凝土工 初、中、高 行业工种 23 架子工 初、中、高

 24 压路机操作工 初、中、高

 25 管道工 初、中、高

 26 汽车驾驶员 初、中、高

 27 天车工 初、中、高

 28 装载机司机 初、中、高

 29 安装起重工

 初、中、高

 30 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 初、中、高

 31 物理金相试验工 初、中、高

 32 无损探伤工 初、中、高

 29 附件 2: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流程图

 云南省第 48 职业技能鉴定所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未通过

  未通过

  制定计划 考生报名 审核报名 考场编排 审核编排 派遣考评 审核考评 派遣督导 发放试卷 录入成绩 确认全部成绩 成绩报表 生成证书编号 查看证书 领取证书 打印证书 数据存档

 30 附件 3:

 理论知识考试规程

 一、考前准备

 (一)主考在开考前一天,召集由监考、巡视员和工作人员参加的考前预备会。

 1、主考清点实到监考、巡视员和工作人员人数。

 2、主考宣布本次考试的考场分布情况和考试注意事项,学习有关规定。

 3、主考宣布试卷管理员名单,布置考场人员分工和其它工作分工。

 4、布置考场人员领取考场钥匙、考号和考场号,分头布置考场。考场要求提供上网设备和进行考场监控的摄像头,桌、椅,要齐全完好,地面清洁卫生,黑板上无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图形。

 5、布置考场人员布置好考场后,考场封门,将钥匙交试卷管理员处统一保管。

 (二)主考在开考前 30 分钟,应召集由监考、巡视员和工作人员参加考前会。

 1、主考清点实到监考、巡视员和工作人员人数。

 2、主考宣布本场考试的副主考、试卷管理员和巡视员名单。

 3、主考宣布各考场主监考和副监考名单。

 4、主考宣布考试工作注意事项,规定考试信号。

 5、主考宣读《监考人员守则》和《监考人员违纪处罚规定》。

 6、考务人员发放监考证、巡视员证和工作人员证。

 7、试卷管理员按考场次序,向该考场的主监考发放考场钥匙、试卷、准考证存根、《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处罚规定》和其它考试用具,向巡视员发放巡视员记录单。

 31 8、主监考在试卷发放记录上签字。

 (三)监考和应试人员进入考场 1、主监考和副监考在开考前 20 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核对考号,检查桌、椅,是否齐全完好,地面是否清洁卫生,黑板上有无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图形。

 2、副监考组织应试人员,把携带的书本、资料等物品,放在考场门口指定的桌子上。

 3、主监考在考场门口核对应试人员证件,组织应试人员对号入座。

 二、考试阶段

 (一)监考 1、开考前 10 分钟,主监考宣读《理论知识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违纪处罚规定》。

 2、开考前 5 分钟,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袋,核对试卷份数、页数。

 3、主监考和副监考按应试工种、等级逐一分发试卷和草稿纸。

 4、主监考应提醒应试人员,检查所发试卷与自己准考证上的工种、等级是否一致,有无缺页、字迹模糊等情况,若有问题,举手示意。

 5、主监考提醒应试人员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单位等内容。

 6、开考铃声一响,监考宣布考试开始,应试人员开始答卷。

 7、副监考逐一核对应试人员的身份证和准考证。

 8、主、副监考在前面监考可以站立,也可以就座,在后面监考只能站立。主、副监考每隔半小时交换一次位置,认真观察应试人员的行为。

 9、一旦发现违纪现象,主监考或副监考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要求记入《考场记录》。在考场秩序正常的情况下,主、副监考一般在考场内不宜多走动,以免分散应试人员注意力。

 32 10、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场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11、考试结束时间一到,主监考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置在桌面上,有秩序离开考场。

 12、主、副监考按顺序收取试卷,清点所收试卷与所发试卷数是否一致。

 13、试卷清点完毕后,主、副监考立即将试卷带到考务办公室验收、装订。

 (二)主考、副主考 1、考试开始后,主考、副主考负责处理考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主考或副主考每隔 30 分钟到各考场巡视一次,检查考场秩序。

 3、主考负责接待、陪同上级领导,监督检查考场纪律。

 (三)巡视员 1、巡视员负责对考场的考风、考纪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考场与考务办公室的联系。

 2、发现替考人员,应立即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交主考处理。

 3、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监考人员提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向主考汇报

 4、考试结束后,督促监考人员带试卷返回考务办公室。

 (四)工作人员 1、考试开始后,保卫人员负责将考点周围无关人员清理出场。

 2、工作人员负责维持考点秩序,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进入考点。

 3、协助主考维持考点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五)试卷管理员 1、负责管理、分发试卷。

 33 2、协助主考处理试卷中出现的问题。

 3、协助主考处理各种问题,并做好记录工作。

 4、做好装订试卷的准备工作。

 三、试卷装订

 (一)巡视员对试卷检查验收无误后,监考方可按要求装订试卷。

 (二)主监考在试卷密封纸上,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将装订好的试卷装入试卷袋,封口后加盖密封章。

 (三)主监考将试卷(袋)、考场记录、准考证存根等交给试卷管理员。

 (四)试卷交接完毕,主考召集全体人员会议,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

 四、试卷移交

 (一)主考与试卷管理员一同将试卷移交有关部门。

 (二)主考向有关部门汇报考试情况。

 (三)移交考试记录、报表等资料。

 34 附件 4:

  理论考试考场要求及考场规则 (考生守则)

 1、考室的环境要安静、整洁、明亮、室内桌子摆放单桌、单行,并张贴考试规则。

 2、考室设有考试时需用网络设备、纸张、表册和工具。

 3、考区设主考一人,每一考室设监考员二人。

 4、考生进入考室,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稿纸、只准带钢笔、铅笔、常规计算器、绘图工具等答题文具。

 5、考生在开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室,将准考证放在自己对号入座的课桌右上角。迟到 30 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室。开考后 30 分钟方可离开考室。

 6、考生必须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上答题,字迹要求清楚、整齐,且不能在卷面内作表明自己身份的标记。

 7、考生在考室内不得高声发问、不准吸烟、交头接耳,离开座位,考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

 8、时间到考试终了,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且退出考室,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9、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夹带、换卷、冒名顶替和偷看他人答卷。

 35 附件 5:

 操作技能 考试规程

 一、鉴定前的准备阶段

 (一)主考提前 1 小时,召集考评人员、工作人员召开考前会。

 1、检查考评人员、工作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胸卡的佩带。

 2、主考宣读《考评人员职责》。

 3、主考宣布考评人员分组名单。

 4、主考宣布当日鉴定项目评分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二)副主考在开考前 30 分钟,召集应试人员开考前会。

 1、监考检录应试人员。

 2、副主考宣读《实际操作考核规则》。

 3、安全员进行考前安全教育。

 4、副主考主持应试人员抽号,决定人员分组和入场应试的先后顺序。

 (1)监考按花名册顺序点名。

 (2)副主考监督应试人员抽号。

 (3)监考在花名册上记录应试人员所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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