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
励 对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针、政策和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求,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做到以下几点的,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后,给予表彰 200~2000 元奖励:
1、由上级安全部门及项目组织的年度最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部门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佳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2、项目部及附属部门安全员对年度积极配合安全工作,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并认真执行整改的机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3、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或对事故抢救有贡献的,给予奖励。
4、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使项目员工生命和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给予奖励。
5、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设施、设备、装置和劳动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发明的,给予奖励。
6、对危险作业提出合理的施工方案,并可靠执行的,给予奖励。
7、在省、市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的,给予负责人 1000-2000 元奖励,给予部门安全员 500-1000 元奖励。
8、对直接防止一起轻伤事故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 200 元以
上奖励。
9、对于直接防止一起重大事故或重伤事故有功者,给予通报表扬外,并给予 1000 元以上奖励。
10、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举报,经查实后给予 500 元以上奖励。
二、处
罚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按责任大小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刑事责任。
1、项目部及附属单位发生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事故,处以负责人 2000~5000 元罚款,处以相关领导及有关负责人 500~1000元罚款。
2、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的,处以负责人 500~2000 元的罚款,处以相关人员 500~1000 元罚款。
3、一次发生多人(3 人以上)轻伤事故,每次给予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 500~2000 元罚款,相关人员 500 元罚款。
4、发生事故的单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积极提出预防措施,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批评,对不采取措施及再教育的单位,处以负责人 500~2000 元罚款。
5、因违章造成他人受重伤的,视伤害程度,对肇事者处以 500~2000 元罚款,并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造成他人受轻伤的,视伤害程度,对肇事者处以 200~500 元罚款,并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
6、对在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的,对指挥人、操作人处以 500元以上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7、在施工生产作业中,共同违反劳动纪律及操作规程的,给予单位负责人 500 元罚款。
8、因本人违章而造成自己受伤害的,所发生费用由自己负责。
9、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或对事故隐瞒不报及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以单位负责人 1000~5000 元罚款。
10、各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不予整改的,对负责人给予 500 元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11、各单位招用临时工时,没进行安全教育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安全员处以 200 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罚条款执行,并承担所有经济费用。
12、特种作业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对所属单位罚 100 元/人次,对其操作者罚 50 元。
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项目部、施工班、组有关负责人100 元/项。
(1)项目部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重点工程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没有上报项目安全生产办的。
(2)对班组没有做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没有针对性,不全面,并没有履行签字手续的。
(3)对新工人或转岗工人不经“三级”安全教育直接分配上岗
操作的。
(4)施工现场混乱达不到文明施工要求的。
(5)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6)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的。
(7)施工现场无安全标志的。
(8)施工现场无防火措施和防火措施用具不合格的。
14、不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本人50 元/项。
(1)工人和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加倍罚款。
(3)高空作业穿硬底或带钉易滑鞋的。
(4)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拖鞋或光脚干活走动的
(5)砂轮操作不戴防护镜或正面操作的。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持证上岗。
(7)不按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5、违反劳动纪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如下行为,给予 50~100元罚款。
(1)不经允许私自移动、拆除防护盖,拉接线、安全网、护栏等各种防护装置、设施的。
(2)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的。
(3)动用或毁坏警告、标志、标语的。
(4)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行为的。
16、施工机械、电气无防护装置和措施,违反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装、架设使用的,易漏电的电器设备,尤其手持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 100 元/人次。
17、施工用脚手架材料、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罚有关责任人 100 元。
18、各种机具与压力容器无安全防护装置、措施,或不安装合格漏电保护器的,罚有关责任人 100 元。
19、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对责任者给予 100 元的处罚。
(1)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的。
(2)不按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资金而致使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
(3)50 人(含临时工)以下未设专职安全员,50 人(含临时工)以上未设兼职安全员的。
(4)工人宿舍、食堂、办公室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5)施工队伍混乱,管理不严,不符合用工规定的。
(6)工人宿舍、食堂、办公室有脏水、污物,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
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责任人 100 元。
(1)“四口”无防护的。
(2)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吸烟的。
(3)高处作业乱扔物件的。
(4)无视安全生产规定,随意开、关机电设备的。
(5)安排老、幼、病、残或超龄人员做值班更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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