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公安局2017年度警用装备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7318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

  采购编号:7 LZCJC[2018]007 号

 采购项目:乐至县公安局 7 2017 年度警用装备 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乐至)

 )

 乐至县公安局

  共同编制 乐至县 政府采购中心

  二 二 O O 一八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5 - 第三章

 供应商 询问、质疑和投诉................................................................. - 16 -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7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及其他商务要求 . - 18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3 -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 32 -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 40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受乐至县公安局的委托,拟对 2017 年度警用装备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活动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LZCJC[2018]007 号。

 2.采购项目:乐至县公安局 2017 年度警用装备采购。

 3.采购人:乐至县公安局。

 4.采购代理机构: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 365000.00 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磋商邀请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公安部警用装备入围供应商。

 六、严禁参加本 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技术/服务要求、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供应商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2.供应商自 8 2018 年 年 1 11 月 月 9 19 日至 8 2018 年 年 1 11 月 月 3 23 日(上午 09: : 00- - 12:00 ,下午 2:30- -

 5 5: :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 2 楼大厅报名,供应商报名成功并登记备案后视为获取了磋商文件,其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3.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单位介绍信原件(格式详见附件 1); 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查验原件)。

 注:获取磋商文件期限届满后,若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获取磋商文件期限,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请各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网查询、获取相关信息。

 八、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1.提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8 2018 年 年 1 11 月 月 9 29 日 日 09: : 30 (北京时间)。

 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 年 年 1 11 月 月 9 29 日 日 10: : 00 (北京时间)。

 3.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三开标室。

 供应商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开标时间:8 2018 年 年 1 11 月 月 9 29 日 日 10: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二楼第三开标室。

 。

 注:供应商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磋商文件。负责接受供应商对资格/资质、技术/服务要求、评分明细、合同内容主要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等内容的咨询、询问和质疑。

 通讯 地址:乐至县天池镇。

 邮编:641500。

 联系人:陆老师。

 联系电话:028-23332700。

 采购代理机构

 与采购人共同编制磋商文件。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接受潜在供应商报名,发出成交通知书。接受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范本内容、保证金、评审过程和磋商结果的咨询、询问和质疑。

 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迎宾大道 143 号。

 邮编:641500。

 报名处:接受潜在供应商报名,发出成交通知书,联系电话 028—24054812。

 政府采购股:与采购人共同编制磋商文件,接受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范本内容的咨询、询问和质疑。联系人:阳老师,联系电话 028—23326635。

 拍卖和交易组织股:组织评审工作、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接受供应商对保证金、评审过程和磋商结果的咨询、询问和质疑,联系电话 028—24054808)。

 电子 邮箱:

 ggzyjyzx2014@163.com 2018 年 11 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3家以上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3650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伍仟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650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伍仟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磋商 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七章“2.4.4 低于成本价磋商处理” 6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根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本次磋商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取和退还。

 一、磋商保证金交纳金额:700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交款方式:以供应商单位账户转账(请填写为:LZCJC[2018]007 号磋商保证金)

 收款单位名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1.账号:951005010003109082;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帅乡大道支行。

 2.账号:231249322910000749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帅乡大道支行。

 交款截止时间:8 2018 年 年 1 11 月 月 6 26 日 日 7 17 时(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注意: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以上任意一家银行一次性交纳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否则作为无效处理。

 二、磋商保证金退还:详见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及附件 2。

 7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根据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本次磋商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取和退还。

 1.履约保证金交纳金额:合同金额的 10%;交款方式:以供应商单位账户转账(请填写为:LZCJC[2018] 007 号履约保证金)。

 收款单位名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95100501000310908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帅乡大道支行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2.履约保证金退还:详见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及附件 3。

  8 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实质性要求)

 如本次采购项目涉及有属于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按照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执行。

 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不能参与报价。供应商须在“其他响应文件”中列出报价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页码,并附该页复印件或打印件,还须清楚标注报价产品型号, 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2. 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按照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正式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执行。

 供应商须在“其他响应文件”中列出报价产品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页码,并附该页复印件或打印件,还须清楚标注报价产品型号, 否则不予认可。

 9 报价产品价格扣除和扣分 (实质性要求)

 1.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执行 6%价格扣除。(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2.4 最后报价”及其他相关规定)

 2.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直接从总分中扣 5 分/次的惩戒方法。(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3.3”相关规定)

 9 供应商咨询 依据采购代理委托协议约定,供应商咨询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范本内容的咨询,请联系政府采购股。

 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资格和资质性、项目技术、服务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等内容的咨询,请联系采购人。

 3.供应商对保证金收退、开标、磋商过程、磋商结果及磋商情况的咨询,请联系拍卖和交易组织股。

 4.供应商对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咨询,请联系报名处。

 注:联系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十、联系方式”。

 10 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 1.联系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十、联系方式”。

 2.相关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11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报价情况(含价格扣除情况)及磋商结果等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介绍信)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楼大厅报名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13 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编号 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成交供应商可以与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2018—LZCJC—007 号)。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1.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2.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报乐至县财政局备案。

 15 其他 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证明、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供应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有关定义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乐至县公安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乐至县政府采购中心

 。

 2.3 本次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在本次采购活动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在本次采购活动代表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上记载的负责人)。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第一轮报价最低的一家供应商参加磋商;第一轮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组织供应商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

 商递交响应文件时单独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函”是复印件的,可以不加盖单位鲜章)。

 2.本磋商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以来”、“以后”,包括本数/本级;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名称如有变更的,必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一次性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供应商与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 作为无效处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一次性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磋商,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 (3)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4)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5)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6)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7)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8)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8.1 本项目 磋商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作为无效处理。

 8.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8.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 知识产权(如本次采购项目涉及有知识产权,则为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时,将通过采购代理机构 电子邮箱 ( ggzyjyzx201 4@163.com )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邮件形式通知已经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同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书面形式

  通知相关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不足 5 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请相关供应商及时自行查收电子邮件和登录四川省政府采购网获取相关信息。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供应商提出申请的时间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 个工作日前。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邮寄的书面申请。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次采购不组织 答疑会 或者 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 “ 资格性响应文件 ” 和 “其他 响应文件 ”两部分 ,分册装订。

 供应商单独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下称电子文档)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包括电子文档)的编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需准备以下磋商材料:

 (1 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2 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3 3 )响应文档 件电子文档 1 份 份 采用光盘或 U U 作 盘制作(电子文档仅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存档资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 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但电子文档须单独封装于一个密封袋内 。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编号、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分包号(若有分包)。

 电子文档密封袋的最外层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文档”字样。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 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

 20.2 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的, ,须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或复印件。(注:递交响应文件、电子文档的授权代表应当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一致,因特殊原因不一致的,须递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另行授权书原件,另行授权书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递交响应文件的,须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函”原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

 20.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递交的全部资料后,如实记载供应商送达时间、密封袋数量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评审前前开启密封袋。

 注: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还必须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供应商未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或

  者递交的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声明函未按要求签字、盖章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其 响应文件 和电子文档。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电子文档递交后不允许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递交的全部资料,否则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记录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单位或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次采购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请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成交供应商 在合同签订之后 7 7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 四 份)送乐至县财政局备案(加盖备案章)。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

  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非监狱企业或者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 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原合同采购金额与补充合同金额之和不得超过采购预算。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乐至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详见附件 4)到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拍卖和交易组织股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付程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其

 他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磋商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以来”、“以后”,包括本数/本级;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供应商 询问、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者恶意、串通等方式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法律责任。

 一、依据 委托 采购代理 协议约定,供应商 提出的 询问 和 质疑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供应商对资格/资质性要求、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合同内容条款、履约能力、其他商务要求、评分明细、未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答复。

 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范本内容、评审过程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3.供应商对采购过程的询问或者质疑,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4.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不能一文同时询问或者质疑两个单位,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清楚询问和质疑对象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咨询向谁提出。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二、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注意:①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须同时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递交质疑函的,不提供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②供应商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授权代表进行质疑时,质疑函可由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书必须载明授权代表的姓名、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投诉的提出和受理 投诉由乐至县财政局受理。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18190292719 2.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松林街 2 号 3.邮编:641500 说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

  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②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全的,或者质疑函、授权委托书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加盖公章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③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收供应商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的质疑函。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1.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合一新证的供应商提供合一新证复印件)

 2.2016 年度或 2017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资料复印件(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成立单位的,提供成立以后的财务报表相关资料复印件,暂无财务报表的须作出合理书面情况说明)

 3. 交纳磋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4.磋商函; 5.承诺函;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函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磋商活动的不提供)

 9.公安部警用装备入围供应商证明材料。(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其他响应文件 1.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 2.商务、服务应答表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5.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书(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不提供)

 6.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原件 7.第一轮报价表 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它应答和承诺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

 供应商必须 依据自身 实际情况 和本次采购项目需求 决定是 否 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单位声明函/ 监狱企业证明原件 。提供虚假 材料 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成交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竞争。本次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

 便携式多波段勘查光源系统、足迹采集系统

 。

 。

 二、项目清单 序号 设备(产品)名称 数量 1 多功能腰带 700 2 隔墙听音系统 1 3 反向猫眼窥镜 1 4 眼镜密寻仪 4 5 车辆跟踪定位仪 2 6 黑鹰破门工具 1 7 便携式多波段勘查光源系统 1 8 足迹采集系统 4

  三、技术要求

 序号 名称 参数 1 多功能腰带 1、腰带钎子,带体,斜挂带,手铐套,对讲机套,强光手电套,警用工作包,警用水壶套,警棍套,催泪喷射器套,枪套(可以选择左轮,92,64,77,54);还可以选配警用急救包,战术刀套等; 2、颜色:黑白两色可选; 3、除枪套外,其他可单独拆卸; 4、腰带钎子采用合金压铸,镀镍制成,可以根据客户需要选配塑料扣头; 5、带体采用阻燃牛津布制成。

 2 隔墙听音系统 1、消耗电流:≤10mAh; 2、使用电池:3.7 伏充电锂电池; 3、音频选择:四段:A 档(200Hz) B 档(800Hz) C 档(1200Hz) D 档(探针管); 4、探头灵敏度:-70db; 5、音频放大倍数:≥20000 倍; 6、穿透性:水泥墙、钢管、铁管等; 7、发射频率:100 兆左右; 8、充电时间:约 3-5 个小时; 9、工作时间:约 3 个小时。

 3 反向猫 1、规格:≥8×18;

  眼窥镜 2、物镜:约 18mm; 3、视角:7-9 度; 4、镀膜:增透膜; 5、视场:≥131 米/1000 米; 6、倍数:≥8 倍; 7、长度:≥65mm; 8、重量:≤60g。

 4 眼镜密寻仪 1、USB:2.0 高速; 2、读写速度:1.5MBps-60 MBps; 3、电池:≥500mAh; 4、摄像时间:1-2 小时(以检测报告核载内容为准); 5、电源:5V DC/500; 6、设备功率:〈0.8W; 7、解析度:≥1920*1080(以检测报告核载内容为准); 8、视频格式:AVI; 9、镜头像素:≥500 万; 10、摄录速度:最大 30 帧/秒; 11、工作温度:0℃-60℃; 12、储存温度:-20℃-80℃; 13、操作系统:WinXP,Win2000,Windows Vista,Win7; 14、重量:≤35g。

 ★15、所投产品需通过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鲜章)。

 5 车辆跟踪定位仪 1、GPS+AGPS+LBS 多重定位(定位更快更精准); 2、实时定位追踪(智能上传位置点信息); 3、亲情通话(2 个速拨键快速拨号); 4、即时上报(GPS 休眠时按 Mode 键,立即启动 GPS 上报位置); 5、紧急呼叫(SOS 键紧急求救报警); 6、GPS 盲区提醒(进入无 GPS 信号区域提醒); 7、电子围栏(终端进出围栏越界报警); 8、远程聆听(远程聆听现场声音及对话); 9、短信提醒(电池低电、关机短信提醒); 10、远程设置终端(短信、客户端、平台设置终端参数); 11、三种工作模式选择(智能模式、GPS 常开模式、深度休眠模式); 12、多种方式查询位置(短信、客户端、平台查询)。

 13、 GPS 芯片:

 MTK 高灵敏度芯片;

  14、 按键:2 个速拨键, 1 个 SOS 键 ,1 个 MODE 键, 1 个电源开关键; 15、 天线:内置四频 GSM 天线, GPS 陶瓷天线; 16、 电池:1200mAh/3.7V 锂聚合物电池; 17、 通话时间:≥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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