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基层自治与社区建设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第九章

 基层自治与社区建设

 一、居民自治 居委会性质:

 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组织设置(设立、撤销、规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入住率50%及时成立)

 居委会工作人员(5-9;交叉任职;专职培训;考录优先)

 居委会职能(依法自治;协助政府;指导监督)

 居民自治内容:民主选举(居委会直接/间接选举、任期3年;选民;候选人)-民主决策(居民会议)-管理-监督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 居民会议由 18 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 18 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有 1/5 以上的 18 周岁以上的居民、1/5 以上的户或者 1/3 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相关组织关系:

 与政府(资金拨付-办公用房-业务指导);与社区党组织;与业委会和物业;与社区社会组织 二、村民自治 村委会构成(3-7;妇女;少数民族)

 村委会职能:自治性事务+协助性事务

 :

 村委会选举:任期3年,连选连任,妇女和少数民族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构成及职责(新);选民登记(流动人口);候选人;投票选举(委托投票);确认选举;另行选举;村委会成员罢免和补选。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最高决策机构, 审议村委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制定村规、罢免村委 等职能。村民会议制度:出席(1/2村民、2/3户)和决定(1/2到会人数);召集(1/10村民提议;1/5村民联名罢免村委会)

推荐访问:第九章 基层 社区建设
上一篇: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移动空间飞行平台数据服务处理机构单一来源采购公告19075
下一篇:平顶山银行管理层竞聘方案,-,pdsbcn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