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企业税务风险探讨-税务风险论文-财政税收论文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水电企业税务风险探讨- 税务风险论文- 财政税收论文 ——文章均为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水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近年来,装机容量持续增长。首先对全国水电大省-四川省水电行业状况进行简单描述;其次对四川在运水电企业所涉及的税务风险展开分析;最后对梳理出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水电企业;税务风险;税收筹划

  一、四川水电行业概况

  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网站信息,截至 2018 年 11 月底,全国 6000

 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装机容量 17.7 亿千瓦、同比增长 5.2%。其中,水电 3.1 亿千瓦、火电 11.2 亿千瓦、核电 4,178 万千瓦、并网风电 1.8亿千瓦。全国水电发电量前三位的省份为四川(2786 亿千瓦时)、云南(2320 亿千瓦时)和湖北(1379 亿千瓦时),其合计水电发电量占全国水电发电量的63.0%截至2018年底,四川省装机容量9,832.67万千瓦,其中水电装机 4,183.50 万千瓦,占比 83.18%。全口径发电量 3,760.84亿千瓦,全社会用电量 2,459.49 亿千瓦,发电能力过剩依然严重。

  二、运营期多发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

  1.水火置换

  四川省近年来一直处于供过于求的情况。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环保政策,传统火电企业因污染大,发电指标剩余,水电企业弃水严重,无法满发。由此催生火电企业出售发电指标给水电企业,此业务即“水火置换”。水火置换实施初期,无先例可循,大多做法是火电企业开具 6%增值税专用 给水电企业,内容为:“水火替代交易”或“发电权交易”等,水电企业抵扣相应进项税。2016 年 5 月 1 日营改增前,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的经济补偿。受偿电力生产企业收到的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4 号)》“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结合两份公告内容来看,营改增前,水火置换业务“非增非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营改增之后此类业务可以开具 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 ,收票方据以抵扣。水电企业需转出进项税,并缴纳滞纳金。水火置换业务增值税判定问题症结在于经济业务性质判定不清,水电企业认为接受火电企业发电指标对方开具的专用 类似购入商品,可以抵扣,而税务机关判定非增非营,不得开具专用 ,不得抵扣;营改增后属“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转让,适用 6%税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

  2.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业务在集团公司内较为常见,根据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与财税[2016]36 号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和附件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结合两条公告,集团内关联企业无偿借贷资金 2019年 2 月至 2020 年底免征增值税;非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资金需视同销售,按照 6%征收增值税,借入方不得抵扣利息相关进项税。

  (二)库区基金、水资源税

 四川省水电企业库区基金征收标准为 0.006 元/度,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为 0.005 元/度,需要注意的是库区基金计征基础为上网销售电量(财综[2007]26 号),水资源税计征基础为发电量(财税[2017]80 号)。

  (三)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利息财税(2019)20 号文规定集团内无偿借贷资金免征增值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无论关联企业之间借贷资金是否收取利息,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另外需要关注收取利息是否超过同期金融企业贷款利率,超出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三、筹划与对策

 (一)增值税

  1.水火置换税务处理及反思

  营改增后水火置换业务需取得 6%增值税专用 方可抵扣进项税,如营改增前该业务进项税尚未转出,需及时转出并补缴税款,避免滞纳金持续计算。此问题反映出企业与税务机关对新业务判定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为避免产生类似税务风险,后续新业务发生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未达成一致认定的情况下不要冒然按进行税务处理。

  2.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政策

  适用财税(2019)20 号文件适用范围是集团内单位,需要注意集团企业主体的认定。

  3.关注税率变化对购销业务的影响

  2018 年 5 月 1 日后,水电企业售电税率变为 16%,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在 5 月 1 日前的经济业务,可以开具 17%专用 ,并不是 5月 1 日以后不得开具 17%税率 ,若发生 5 月前销售退回,折让等也适用 17%税率。税率变化会影响后续购销业务,提醒采购部门签订合同时除约定现行税率外,同时在合同文本中增加“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描述来避免可能产生税率变动引起的纠纷。

  4.做好进项抵扣工作

  营改增后进项税可抵扣范围扩大,抵扣时限也延长至 360 天。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至关重要。财务部门需做好进项税相关政策宣讲工作;为避免抵扣联丢失,可采用增值税专用 交接单进行登记,明确责任;若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逐级上报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施行。中心思想是:真实性是基础,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不再作为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关键。

  1.做好税收优惠备案工作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水力发电属鼓励类产业,四川水电企业可以按照文件规定在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照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行业特点合理安排支出

  水电站运行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之分,据此特点,可合理筹划支出时间,优化所得税现金流支出。四川省水电目前供过于求,丰水期弃水严重,机组大多无法满发,在此情况下可以适当安排小型

 维修、维护作业,增加支出,减少所得税现金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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