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黄骅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为严格落实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配备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等影像设备,装备全程监控的询问调查室等设施,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手持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调

 查询问室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确保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或平台)。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六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其监督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记录及录音录像和手持执法终端采集电子的数据等。

 (一)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按照《河北省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规范》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使用河北省卫生行政审批平台的审批事项,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出具意见或审核签发。

 (三)需要现场审查验收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录音录像。

 (四)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

 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合议听证室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九条

 行政强制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控制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7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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