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客掉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银行代客掉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代客掉期业务管理,规范代客掉期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及《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外汇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客掉期业务”,是指本行与客户约定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两次货币交换。在第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按照约定的汇率用货币 A 交换货币 B;在第二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按照另一约定的汇率用货币 B 交换货币 A。其中交割日在前的交易称为交易近端,交割日在后的交易称为交易远端。两个币种均为外币的,称为外汇掉期业务;一个币种为外币而另一个币种为人民币的,称为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本行代客掉期业务目前只支持现汇交易,暂不支持现钞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本行暂不对个人客户开办代客掉期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和经总行授权具备代客代客掉期业务资格的分支行(以下简称授权经办机构)办理代客掉期业务,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

 负责对客户的代客掉期业务进行相关信用风险及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

 (二)

 负责代客掉期业务中客户端所有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规性审查、交易报价、交易确认、交易到期交割等;

 (三)

 负责相应保证金的监管。在分支行未取得代客代客掉期业务办理授权时,一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办理。

 第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代客掉期业务价格的制定、发布和管理,总分行间内部平盘交易,全行敞口头寸的管理和对外平盘交易。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将代客掉期业务纳入本行现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授权及限额管理体系进行监测管理,负责代客掉期业务协议、合同及业务文档的法律审查。

 第七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客户的衍生产品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

 第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代客掉期业务会计核算规则的制定。

 第三章

 业务币种、金额、期限及业务范围

 第九条 代客掉期的交易币种为本行所有挂牌交易的外汇币种。其他币种将根据本行业务发展情况和需要酌情增加。第十条 代客掉期业务起点金额为 5 万美元,其他货币为等值 5 万美元。

 第十一条 代客掉期业务交易期限

 代客掉期业务的交易期限分为 1 周、2 周、3 周、1 个月、2 个月、3 个月、4 个月、5 个月、6 个月、7 个月、8 个月、9 个月、10 个月、11 个月、12 个月等 15 个标准期限。

 非标准期限的掉期业务将根据实际情况逐笔商定。

  第十二条 代客掉期交易的交割日应当同时为国内工作日和外币所在国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三条 我行办理的代客掉期业务范围:

 (一)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境内机构偿还银行自营外汇贷款;

 (三)境内机构偿还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四)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五)经外汇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六)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七)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除以上规定的资金范围外,授权经办机构还可以为境内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办理掉期业务,境内机构掉期换入外汇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对于人民币与外币的掉期业务还须遵循以下规定:客户掉期近端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金;掉期远端换出的外汇资金,限于近端换入的外汇资金;授权经办机构应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履约审核管理,在客户掉期履约换出外汇资金时,按照即期结汇的管理规定审核客户交付的资金和凭证;

 客户可以通过掉期业务直接以人民币换入外汇,换入外汇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客户掉期远端换入外汇资金原则上应进入原换出外汇资金账户;对于近端来自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

 债转贷款专户的外汇资金,远端换入时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再进入上述三类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第四章

 业务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必须得到总行书面批准和当地外汇局书面备案回执后方可开办代客掉期业务。分支机构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向总行申请开办代客掉期业务:

 (一)

 具备经营外汇业务和即、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

 外汇业务操作规范,无重大违规记录;

 (三)

 国际业务部门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

 (四)

 相关操作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并通过总行考核;(五)

 具有符合总行要求的代客掉期业务内部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申请开办代客掉期业务须接受总行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的业务审查,并取得书面授权。

 第十六条 经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提交备案申请,获得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正式备案回执之后方可开办代客掉期业务业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收到总行授权的 30 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取得开办代客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即可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及外汇掉期业务。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

 (一)

 对客户进行业务适合度评估,测试客户是否适合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二)

 向客户介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指导客户签订总行统一制定的《银行代客衍生交易风险揭示书》。

 (三)

 确保客户按规定缴纳足够的保证金或具有本行授予的衍生品业务信用额度。

 (四)

 与客户签订《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

 (五)

 确保客户指定了专人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向本行提交了《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授权书》。

 (六)

 确保客户满足本行涉及具体衍生产品品种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客户询价

 客户在办理具体每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之前,须由授权委托人向我行授权经办机构询价,各授权经办机构以总行金融市场部报价为基准对客户报价。

 第二十一条 客户提交申请书及相应单据客户在正式办理掉期业务前,须向我行提交《银行代客掉期申请书》,并准备足够的外汇掉期保证金或衍生产品授信额度。对于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还应根据实需原则提交证明该交易真实性的合同等有效凭证。

 客户在《银行代客掉期申请书》各项要素均需填写完整。并加盖客户预留印鉴。申请书应注明保证金账户、币种及金额,并列明已提交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对于暂不能提交的单据,客户应在申请书上列明单据名称和份数,并承诺在交割日之前补齐相关单据。

 第二十二条 业务资格审查

 授权经办机构的代客掉期交易岗负责对客户提交的《银行代客掉期申请书》以及相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

 (一)

 资格审核:客户是否已与我行签订《银行代客衍生业务总协议书》、《银行代客衍生交易风险揭示书》和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授权书》。

 (二)

 信用风险审核:客户的账户资金是否满足外汇掉期的保证金金额,或者客户有足额的衍生产品授信额度。

 (三)

 操作合规风险审核:确保客户的外汇收支符合外汇局规定,《银行代客掉期申请书》填写正确完整,所需单据提交齐全。对于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须对客户的商业合同等外汇收支真实性和合规性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交易的确认经授权经办机构审核《银行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及单据无误后,由经办人员通过汇兑系统的分行询价功能提交至总行金融市场部正式办理交易。总行金融市场部受理代客掉业务申请的时间为每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2:00-- 16:00,,特殊情况报有权人批准。

 如交易成交,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通过汇兑系统的总行报价功能将交易提交至授权经办机构。授权经办机构收到确认后,通过汇兑系统中的分行确认更能进行交易的最终确认步骤,并填写《银行代客掉期交易证实书》递交客户,注明交割汇率、买入及卖出货币币种金额、具体交割日期等事项,同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扣取相应比例的保证金或扣减专项授信额度。《银行代客掉期交易证实书》的发出代表交易合约正式生效。授权经办机构在每日终了时须与总行同金融市场部核对交易笔数和金额。

 如交易未成交,经办机构将《银行代客掉期交易申请书》退还给客户。

 在委托有效期内,客户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也不得混用、挪用保证金和相应衍生产品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

 资金交割

 授权经办机构与客户需要进行两次交割

 (一)近端日交割:按照近端价格,参照即期交易交割方式与客户进行近端日交割;(二)远端日交割:参照远期交易交割方式,在距远端交割日至少 2 个工作日前,提请客户确认外汇掉期交易对应资金到账情况及其它交割细节。

 客户必须保证在交割前将所有交易资金存入开立于我行的账户。

 授权经办机构对该款项的到账情况进行监管。对于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交割前必须按照规定审核客户提交单据和资金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若审核不通过,应及时联系客户寻求解决方案,若确定无法交割,则必须立即通知总行金融市场部以便进行强制平盘。

 第六章

 特别交易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追加保证金

 如果由于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达到或超过客户已交保证金的 40%,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授权经办机构向客户发送《银行代客掉期保证金预警单》。如果由于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达到或超过客户已交保证金的 60%,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通过授权经办机构向客户发送《银行代客掉期追加保证金通知》,要求客户在 2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经办机构根据客户回复《补足保证金确认书》后及时扣划保证金,并向总行金融市场部发送《银行代客掉期客户保证金调整确认书》。如果总行金融市场部自发出书面通知 2 日内未收到授权经办机构关于客户保证金调整的书面通知,总行有权在交易重估损失达到或超过客户已交保证金 80%时强制平盘,并通过授权经办机构向客户出具《银行代客掉期强制平盘通知书》。

 对于强制平盘产生的损失,如系由客户未及时按本行要求补足保证金所致,由客户承担;如系由授权经办机构操作失误所 致,则由授权经办机构承担,计算损失的方法按违约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展期或提前交割

 (一)

 展期

 客户办理外汇掉期业务时可申请展期,展期次数、期限和价格须与授权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申请展期次数为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办理展期时,须在交割日之前至少 2 个工作日提交《银行代客掉期展期/提前交割申请书》,经授权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从汇兑系统的展期功能发起至总行金融市场部,总行金融市场部重新定价,确认新汇率和新期限,交易完成后通过汇兑系统向授权经办机构确认展期交易。最后授权经办机构在汇兑系统中完成展期交易,并向客户从系统总打印出具《银行代客掉期展期/提前交割证实书》。若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未成立,退还《银行代客掉期展期/提前交割申请书》给客户,到期做相应处理。

 (二)

 提前交割

 客户办理外汇掉期业务可以申请提前交割,办理提前交割时,方法参照展期交易办理。

 (三)

 如果因展期或提前交割导致保证金收取金额增加,授权经办机构向客户补收保证金。若需要退还客户保证金(包括减少占用免保证金授信额度),授权经办机构必须在交割后方可操作。

 第七章

 掉期价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客掉期交易价格制定

 代客掉期业务的定价遵循率平价公式,结合市场报价水平、我行自身风险对冲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定价公式所选取的参数按照我行人民币及外币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收益率曲线、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确定。

 代客掉期业务的价格管理参照《银行掉期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十八条 展期交易报价

 原交易按照原交易最终到期日汇率核算,展期后新交易依据当时市场报价,对原终止交易产生的损益将体现在展期后新交易的价格中。

 第二十九条 提前交割交易报价

 原交易按照原交易最终到期日汇率核算,提前交割交易依据当时市场升贴水报价,对提前交割交易产生的损益将体现在展期后新交易的价格中。

 第三十条 违约交易报价

 客户违约是指客户在交割日无法办理交割,也未及时向我行办理展期。对于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违约还包括无法在交割日提交与《银行代客掉期申请书》中所列外汇收支的来

 源或用途相符的有效凭证,若实际收汇或付汇金额小于协议书中规定的金额,则实际收汇或付汇金额按照原交易汇率办理,差额部分按违约办理。

 客户全部违约或者部分违约,按照交割日即期汇率核算,带来的收益归我行所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扣划客户保证金或结算资金,对已实现亏损必须进行交割。

 第八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统计管理

 授权经办机构办理代客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头寸管理规定。授权经办机构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向外汇局和总行报送掉期业务的相关统计报表。

 客户以新签掉期合约调整远期或掉期合约期限时,经办机构对该掉期业务不作为一笔新的交易单独统计,只需统计调整后的远期或掉期合约履约。

 客户掉期业务违约后,经办机构应将近端履约金额或远端部分履约时近端履约与远端部分履约的差额视为即期结售汇统计。

 上述统计应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

 报送程序

 掉期报表中表一至表五实行总行报送制度,总行汇总各授权经办机构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支行的代客掉期统计数据纳入地区统计报表,由中心支行负责汇总辖内支行的代客掉期数据,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第三十三条 报送方式

 本行各报送机构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将掉期统计数据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分支局。

 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出现重大故障,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则应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报表。

 第三十四条

 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

 表一至表五为旬(上、中旬,下同)、月报表,各授权经办机构应于每旬、月后 1 个日内报送总行,总行汇总各授权经办机构数据后将报告期内的统计报表于旬后和月后 3 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其中,报告机构在报送表五时,应将报告期内各交易日的远期结售汇和掉期汇率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月末只需报送下旬各交易日的报表。

 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月 1 日至 10 日,中旬从 11 日至 20 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 1 日至月末。

 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报送时间以当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节假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第九章

 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代客外汇掉期按结汇、售汇、外币对三类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1)代客外汇掉期收取客户保证金时,会计分录:

 分、支机构代客做外汇掉期业务前,客户存入保证金:

  借:客户存款

 贷:衍生工具保证金

 (2)代客外汇掉期,近端交易日与客户交割时,会计分录分、支机构与客户做掉期,近端与客户交割时:借:客户存款-币种 B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 B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 A

  贷:客户存款-币种 A

 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内部平盘时, 分、支机构对清算机构:借:通存通兑-币种 A

 贷: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 A

 借: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 B

 贷:通存通兑-币种 B

 清算机构对分、支机构 :

  借:

 通存通兑-币种 B

 贷: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 B

 借: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 A

 贷:通存通兑-币种 A

 外汇掉期近端不会有汇兑收益或损失。

 (3)

 近端交易日远端表外及估值帐务,会计分录:远端表外账务:表外收:代客应收掉期货币-币种 A ` 表外收:代客应付掉期货币-币种 B

  每日远端估值时:

 借或贷:代客外汇掉期公允价值

 贷或借:代客外汇掉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代客外汇掉期业务远端到期,与客户正常交割,会计分录:

 销记表外帐:表外付:代客应收掉期货币-币种 A

 表外付:代客应付掉期货币-币种 B

 冲回代客外汇掉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或贷:代客外汇掉期公允价值

 贷或借:代客外汇掉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分、支机构与客户交割借:客户存款-币种 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 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 B

  贷:客户存款-币种 B

 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内部平盘时, 分、支机构对清算机构:

  借:

 通存通兑-币种 B

 贷: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 B

 借: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 A

  贷:通存通兑-币种 A

 清算机构对分、支机构 :

  借:通存通兑-币种 A 贷: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A

  借:外汇买卖-系统内平盘-币种 B

  贷:通存通兑-币种 B 分、支机构与清算机构汇差结转损益: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人民币

  贷:代客外汇掉期投资收益-人民币

  或:

 借:代客外汇掉期投资收益-人民币

 贷: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人民币

  归还客户保证金:借:衍生工具保证金贷:客户存款

 (5)交易日违约、展期,提前交割特殊交易

 如因客户交易日违约,我行在市场上强制平盘发生损失,由客户保证金承担损失,此时由分、支机构与客户做代客即期反向交易, 净额清算出差额损失扣收客户保证金,会计分录:净额清算时: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即期-币种 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 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 B

 贷: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即期-币种 B 扣除客户保证金时:

 借:客户保证金存款或过渡帐户

 贷: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

 借: 损失-代客外汇掉期投资收益-人民币(扣除保证金仍有损失的)

  贷: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人民币

 发生展期,提前交割时,提前交割及展期交割时发起两笔新交易. 通过掉期交易来实现头寸平盘。

 展期原到期日时,因与新掉期近端与原掉期远端金额相等方向相反,故分、支机构无交割帐务。

 展期到期日,分、支机构与客户交割时,会计分录:借:客户存款-币种 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 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 B

 贷: 客户存款-币种 B

  分、支机构与客户提前交割日时,会计分录 :借:客户存款-币种 A

 贷: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A 借:外汇买卖--代客外汇掉期-币种 B 贷: 客户存款-币种 B

 原到期日时,因新掉期远端与原掉期远端金额相等方向相反,分、支机构无交割帐务,上述交易产生相关的内部平盘、结转分支机构损益、表外、估值等帐务不变。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授权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责令其暂停或停止受理代客掉期业务:

 (一)未按要求对客户申请书、相关单据、印鉴和有效凭证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的;(二)未按规定向总行金融市场部询价办理业务、未及时录入系统、不符合头寸管理要求、不及时编制、报送掉期业务报表等违规违纪的;

 (三)

 超出保证金或授信额度为客户办理代客掉期业务的;

 (四)

 对保证金管理出现疏漏造成我行或客户损失的;

 (五)

 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办理代客掉期过程中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与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

 对于客户已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相关人员未按程序及时调整客户外汇掉期保证金金额或授信额度的;

 (三)

 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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