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乡规划局涪城规划分局“涪城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产业规划”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6939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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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政

  府

  采

  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以系统生成为准 项目名称:“涪城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产业规划”

 采购人:绵阳市城乡规划局涪城规划分局

 代理机构: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5

 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18

 第四章

  磋商文件格式…………………………………………………19

 第五章

 评审方法…………………………………………………………30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38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受绵阳市城乡规划局涪城规划分局委托,拟对“涪城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产业规划”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以系统生成为准。

 2.采购项目名称:涪城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产业规划。

 3.采购人:绵阳市城乡规划局涪城规划分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预算金额:33.75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 09:00- 17:00 北京时间,在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东原长岛 6 号楼商铺 201-204)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盖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盖鲜章)。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11 月 30 日 13:30(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磋商 地点:

 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东原长岛 6 号楼商铺 201-204)。

 十一、 联系方式

  采购人:

 绵阳市城乡规划局涪城规划分局

 联 系 人:

 罗老师 联系电话:18381669294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王先生(项目咨询);电话:0816-2281180 肖女士(标书发售);电话:0816-223817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预算(人民币):33.75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最高限价(人民币):33.75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金

 额:人民币陆仟元整。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绵阳市商业银行绵阳毅德商贸城小微支行。

 银行账号:04181500000014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8日下午17:00(必须通过磋商人基本帐户银行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到账时间和金额为准)。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成交金额5%。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采购人指定。

 开 户 行:采购人指定。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816-2281180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816-2281180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东原长岛6号楼商铺201-204)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6-2281180 13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询问由代理公司负责答复。

 14 供应商质疑 对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质疑由代理公司责答复。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16-2281180 联系地址:

 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东原长岛6号楼商铺201-204)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绵阳市城乡规划局涪城规划分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磋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费按人民币陆仟元整收取,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时一次性付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

  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7. 磋商保证金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

  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2 资格性响应文件 13.2.1 磋商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13.2.2 磋商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 13.2.3 磋商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6 年或 2017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鲜章;新成立公司免于提供);

 13.2.4 磋商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13.2.5 磋商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缴纳的银行电子回单或以社保部门出具的发票为准)。(加盖公章);

 13.2.6 磋商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

 13.2.7 磋商人非联合体磋磋商的承诺; 13.2.8 磋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磋商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13.2.9 磋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磋商时必须携带参加磋商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3.2.10 磋商人有效的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全部提供;不得虚假响应,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13.3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13.3.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承诺函;报价函;报价一览表;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企业免于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免于提供);商务应答表;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技术服务响应表;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13.3.2 质量保证措施、工期及验收方案

 未按要求提供将作为废标处理。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方式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包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0. 响应文 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在磋商后,须现场进行最后报价。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但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四川同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磋商截止后不得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

  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8. 履约保证金

 28.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8.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29. 验收

 29.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9.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到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八、磋商纪律要求

 30.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1.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第三章

 采购 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1 1 、项目背景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发展战略定位,玉皇镇为我区循环经济产业发展集聚区,拟在玉皇镇打造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目前,一方面中科绵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在产业园旁边布局建设,2017 年东江环保项目又签约入驻;但另一方面,仍缺乏关于园区定位的正式文件依据。

 为加快开发建设涪城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保障东江环保等重大项目落地建设,进一步明确园区定位、产业布局、土地使用性质强度以及入驻园区产业类型和标准等,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及玉皇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等提供规划支撑,有必要立即编制玉皇循环经济产业园概念性规划暨产业策划。

 2 2 、 项目概况

 本项目名称:涪城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产业规划

  本项目深度:为循环经济集聚区提供明确的定位、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目标及效益、路径及相关实施路径等。

 3 3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玉皇镇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玉皇镇区约 3.9 平方公里的土地。

 4 4 、成果内容

 本方案成果主要由 word 文本、图集构成。

  主要内容:

  ·发展背景与环境;

  ·发展机遇与挑战;

  ·发展优势与不足; ·循环经济产业园案例; ·发展思路与目标; ·产业发展重点分析; ·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集聚区运营方案; ·保障措施。

 5 5 、成果形式

 1)电子文本:上述成果的电子文件(文字为 doc 格式,图纸为 JPG 格式)。

 6 6 、其他要求

 1)本规划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和标准; 2)本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规划文件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四川省、绵阳市及涪城区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磋商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被授权人签字:

 职

 务:

 日

 期:

  年

  月

  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首轮报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 23 -

 五、报价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价(万元)

 总价(万元)

 项目完成时间 备注

 合计金额(大写):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本项目完成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24 -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行业,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25 -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26 - 八、商务应答表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27 - 九、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28 - 十、技术服务响应表

 采购编号: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服务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29 - 十一、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30 - 第 五 章

 评审方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 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 31 -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 32 -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报价结束后统一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递交给磋商小组。

 2.5.3 供应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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