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变压器改造项目成交公告399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变压器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BYQTP-2020-3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 年 7 月 14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谈判邀请 谈判邀请 ____________(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变压器改造(项目编号:BYQTP-2020-3)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 年 7 月 14 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 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变压器改造项目 采购预算 120 万元 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 266 号 电话:028-64354596 联系人:高先生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其他特定资格条件(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有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 (3)具有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及以上)。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截止至谈判当日,未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因供应商为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自然人等原因,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未查询到信息的,视为未被列入失信记录。)

 5 项目现场勘察 ☑不组织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6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7 采购进口产品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____________

 8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否 □是,提供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否 □是 9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产品:

 变压器,提供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 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相同的,产品在节能产品(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两个清单中的供应商的推荐成交候选排序优先于在一个清单中的,在一个清单中的优先于不在清单中的。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续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0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6%,微型企业扣除 6%。

 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2%。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 6%。

 □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其他优惠):____________ 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6%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价格扣除政策不重复享受。

 11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规定或扶持政策 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相同的,按产品是否在节能产品(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清单排序并列的情况下,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推荐成交候选排序在非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之前排列,仍并列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随机抽取选择成交供应商。(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需提供属于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供应商注册地为少数民族地区。)

 12 提交样品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 13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案例证明材料、人员投入情况) 14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见谈判须知正文 15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2020 年 7 月 20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 266 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4 楼会议室 16 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0 年 7 月 20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 266 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4 楼会议室 17 谈判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提交方式为________ 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谈判保证金)。

 □不提供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 19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 副本 1 份 电子文件 1 份(□扫描件,□ Word,☑PDF 可多选) 20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谈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续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21 信用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审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评审当日。

 22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服务项目期限 详见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 23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详见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 24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5%,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电汇等形式。

 收款人户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开户银行:工行盐市口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02902019100091895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供应商在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时需向采购人开具收据。因供应商未向采购人开具收据,致使履约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采购人可按供应商原账号退还。供应商在此期间变更账号或单位名称的,应出具书面证明。否则,责任自负。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之前,没有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5 采购代理服务费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定义 1.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谈判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谈判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在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内,提供认证证书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谈判: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3.2.3 投标资格转让取得。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未登记备案。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在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和是否具有认证证书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在报价相同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两个清单”内的产品;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五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 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2.2 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谈判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外文资料,但应当逐一翻译为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谈判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应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谈判响应声明(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谈判保证金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谈判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货物说明一览表、服务方案、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3)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谈判标的物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谈判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5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必须按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应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6.谈判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缴纳谈判保证金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6.2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谈判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交纳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由于供应商的原因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或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为防止因供应商对某项资料漏盖章而产生无效投标的情况,供应商可对响应文件

 加盖骑缝章,对投标文件进行骑缝签。

 18.2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谈判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

 18.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4 响应文件应当编制目录,逐页连续编码。按照《四川省档案局关于贯彻执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实施意见》(川档发〔2016〕14 号),响应文件作为采购人归档文件,应以件(册)为单位编制页码,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包括非空白的封面和封底)为一页,页码应逐页编制,分册的每册都从 1 开始编制,分别标注在文件正面右上角或背面左上角的空白位置。每册响应文件的厚度不超过 3 厘米,超过的应分册编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谈判与评审 22.谈判小组 22.1 谈判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本项目不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谈判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响应文件和谈判情况认定; (6)响应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4.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谈判 25.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5.2 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均可能实质性变动。

 25.3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由谈判小组在谈判现场决定谈判及报价轮次。

 25.4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最后报价 26.1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2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一轮的报价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重要依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按谈判须知前附表办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按谈判须知前附表办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其要求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扣

 除。

 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7.3 评审价: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审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28.提出成交供应商 28.1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8.2 最终评审价相同的,按谈判须知前附表确定推荐成交候选顺序。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 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谈判终止 3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经财政部批准,只有 2 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除外。

 30.2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并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1.保密 31.1 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谈判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谈判情况以及谈判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2.禁止行为 32.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成交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3.成交信息公告 33.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3.2 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谈判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3.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4.成交通知 34.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履约保证金 35.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35.2 成交供应商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5.3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36.签订合同 36.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6.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7.采购代理服务费 37.1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8.询问、质疑、投诉 38.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2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8.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8.4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8.5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9.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可能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成交后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0.其他规定 40.1 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40.2 供应商提供的证书等资料如与所需资料的内容仅存在形式上、表述上的差异,但实质内容一致的,谈判小组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认可。

 41.未尽事宜 41.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2.文件解释权 42.1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43.知识产权 43.1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43.2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43.3

 成交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成交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3.4

 如采用成交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响应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44.违约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者重新采购。

 第三章

 合同草案条款 ____________项目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______采购(采购方式)确定______(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项目(项目名称)的______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______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采购文件、响应文件; (4)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主要标的及数量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要求的产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

  合计

 3.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本项目的一切税费均已由乙方计入本合同总金额中。

 4.合同签订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2 甲方名称:

 甲方地址:

 甲方联系人:

 电话:

 3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乙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4 合同金额:

 5 交货时间及地点:

 6 质量保证期:

 7 验收方式及标准:

 8 付款方式及时间:

 如财政资金到账延迟,付款时间可顺延。

 9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10 □违约金约定:

 □损失赔偿约定:

 11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12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3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货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产品,包括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及与信息处理和交流有关的硬件、软件以及所有有关的文件等。

 1.5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6 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 合同标的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3 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相关规定。

 3. 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的要求。

 3.2 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3.3 如果服务和交付物与合同不符或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证实交付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3.4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5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6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1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3.7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3.8 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4.2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4.3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5.知识产权 5.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5.2 如果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为甲方、各采购人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

 5.3 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文件、软件(程序、文档、源代码)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涉及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权、商标权等权利亦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保护甲方著作权的义务,并对在设计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的相关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成果另作其他商业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设计文件用于其他项目工程的建设,不得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工程。发生此类情况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6.权利瑕疵担保 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保密义务 7.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8.履约保证金 8.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8.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8.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15 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8.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交货与验收 9.1 交货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9.2 交货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9.3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9.4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时进行记录。

 9.5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9.6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履行验收手续。

 9.7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

 10.违约责任 10.1 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货物,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0.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迟延交货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0.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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