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大连市西岗区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地方性法规 (2件)

 1、《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

 2、《大连市残疾人保障法若干规定》

 三、政府规章 (8件)

 1、《国务院办公厅(1999)84号文件》

 2、《辽宁省人民政府(1999)69号文件》

 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75号》

 4、辽宁省政府(2003)23号文件

 5、《大连市人民政府(2000)8号文件》

 6、《大连市人民政府(1993)36号文件》

 7、《大连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8、《西岗区关于转发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就业保障金实施办法》

 四、规定性文件 (3件)

 1、《国家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2、《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西岗区财政局<转发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

 大连市西岗区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西岗区残疾人联合会

 负责西岗区域残疾人管理

 大连市西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西岗区域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组织与实施

 大连市西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负责西岗区域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组织与实施

 缴就业保障金推荐安置和收依据法律规定人就业比例

 缴就业保障金

 推荐安置和收

 依据法律规定

 人就业比例

 检测审核残疾

 能及岗前培训

 残疾人职业技

 就业安置管理

 残疾人按比例

 大连市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范围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配合部门

 

 西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1.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2.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委托执法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4.辽宁省政府第75号令

 5.辽政发(2003)23号文件

 6.大连市政府(95)81号文件

 7.大连市政府残工委(95)3号文件

 8.国家财政部(95)5号文件

 9.大连市财政局(95)69号文件

 10.西岗区政府(97)9号文件

 范围:

 西岗辖区各机关、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权限:

 1.检测审核残疾人就业比例

 2.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3.对未达到比例规定的单位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每年1~2月培训有关人员、部署明确年度工作

 2. 每年3~4月告知当事人执法内容、依据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义务

 3.当事人提交年检的有关数据及证件资料

 4.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及证件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5.明确当事人已安置的比例和应交纳的金额

 6通过地税和财政局代征代扣就业保障金

 7.将保障金入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二十条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至三十条

 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统计局、教委等相关部门及各企业主管部门

 大连市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范围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配合部门

 西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1.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2.对未达到比例规定的单位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4.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5.辽宁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

 6.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7.大连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8.国家财政部(95)5号文件

 9.大连市财政局(95)69号文件

 10.西岗区政府(97)9号文件

 范围:

 西岗辖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权限:

 检测审核残疾人就业比例

 按比例推荐安置残疾人就业

 对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每年1-2月培训有关人员、部署明确年度工作

 2.告知当事人执法内容、依据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3.当事人提交年检有关数据及证件资料

 4.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及证件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5.明确当事人已安置的比例和应交纳的数额

 6.通过地税和财政局代征带扣保障金

 7.对逾期不缴保障金的当事人按应交额处罚5‰的滞纳金

 8.将保障金和 滞纳金入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二十条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至三十条

  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统计局、教委、商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企业主管部门

 大连市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 法

 机 构

 执 法

 内 容

 执 法

  性 质

 执 法

 类 别

 执 法 依 据

 范围及权限

 执 法 程 序

 执法 责任

 配 合

 部 门

 西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1.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2.对未达到比例规定单位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委托执法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4.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5.辽宁省《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

 6.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条

 7.大连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就业保障金实施细则

 8.国家财政部(95)5号文件

 9.大连市财政局(95)69号文件

 10.西岗区政府(97)9号文件

 范围:

 西岗辖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权限:

 1.检测审核残疾人就业比例

 2.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3.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送达法院强制执行

  1.每年1-2月培训有关人员、部署明确年度工作

 2.告知当事人执法内容、依据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义务

 3.当事人提交年检有关数据及证件资料

 4.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及证件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5.明确当事人已安置比例和应交纳的金额

 6.收缴就业保障金

 7.对逾期拒缴保障金的当事人处罚滞纳金

 8.对逾期拒交保障金和滞纳金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将强制执行的保障金和滞纳金入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二十条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至三十条

 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统计局、教委、商管局、法院等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

 大连市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执 法

  机 构

 执 法

 内 容

 执 法

 性 质

 执 法

 类 别

 执 法 依 据

 范围及权限

 执 法

 程 序

 执 法 责 任

 配 合

 部 门

  西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1.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2.对未达到比例规定当事人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委托执法

 行政检查

 1.《辽宁省政府第75号令》

  2.辽政发(2003)23号

 3.大政发(2000)8号文件

 4.大政发(1993)36号文件

 范围:

  西岗区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权限:

  审核认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对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收缴就业保障金

 1.单位提供有关数据证件材料

 2.审核就业比例

 3.推荐安置就业

 4.收缴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第五十五至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和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条

 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人事局、司法局、工商局、教委、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企业主管部门

 西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对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处罚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府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1.《辽宁省政府(95)75号令》

 2.辽政发(2003)23号

 3.大政发(2000)8号文件

 4.大政发(1993)36号文件

 范围:

 西岗区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

 权限:

  对拒交单位按日按应缴纳额处罚5‰滞纳金

 1.审核认定已安置比例和交纳金额

 2.收缴就业保障金

 3.将收缴的保障金入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和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条

  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人事局、司法局、工商局、教委、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企业主管部门

 大连市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及权限

 执法程序

 执法责任

 配合部门

 西岗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对拒不执行的单位送达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政府委托执法

 行政强制

 1.《辽宁省政府第75号令》

 2.《大连市政府(95)81号文件规定》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4.辽宁省政府第75号令

 5.辽政发(2003)23号文件

 6.大连市政府(95)81号文件

 7.大连市政府残工委(95)3号文件

 8.国家财政部(95)5号文件

 9.大连市财政部(95)69号文件

 10.西岗区政府(97)9号文件

 范围:

  西岗区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权限:

  1.审核认定已安置比例和缴纳金额

 2.推荐安置就业

 3.对未达到比例收缴保障金

 1.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对拒缴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四和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管理条例》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条

 工商局、地税局、财政局、法院等相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大连市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年度准备

 年度准备

 告 知

 应 诉

 检测审核

 安置收缴

 行政处罚

 1.制定年度方案

 2.印制表格、刻制印章

 3.培训有关人员

 4.印发通知材料

 5.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工作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执法内容、依据和法律责任

 3.当事人提交有关数据及证件资料

 1.对当事人提交的数据及证件资料进行审核

 2.明确当事人所达到的比例及应缴数额

 3.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当事人表明意见

 1.根据当事人意见依法安置

 2.根据当事人意见依法收缴保障金

 3.开据收缴保障金票据

 4.将收缴的保障金入财政专户

 1.告知当事人被依法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2.因逾期不缴,按应缴额处罚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将处罚的滞纳金入财政专户

 当事人对处罚滞纳金不服,可上诉至法院

 残联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流程图

 受理案件

 受理案件

 立案审批

 提交审议

 拟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

 财产调查

 询问证人

 经济收入

 其他证人证言

 送 达

 填写处罚决定

 填写宣读笔录

 处罚通知

 执行笔录

 大连市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保障制度的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我市行政、检察、审判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以及西岗区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使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真正起到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西岗区残联制定了《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西岗区残联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西岗区残联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等五项制度,以达到对残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各项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各项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依法制国方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益属于人民,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这些规定明确告诉我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为人民服务也接受人民的监督,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2、各项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创建文明高效机关的需要。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各项制度建设来推动人员素质的提高,规范残联工作,使各项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创文明残联机关,树立依行政形象。

 3、各项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加强民主监督化、公开化的需要。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违法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施及其保障必须拥有相应的保障制度,来确保法律的监督与民主的监督的有效结合,最终达到文明高效的行政机关。

 二、制定各项保障制度的依据

 各项制度的制定,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残联工作的需要,以达到为现实工作服务,为实践服务的目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省、市有关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收缴就业基金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西岗区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行政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残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① 公开职责范围

 告知残联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及行政执法种类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② 公开工作程序

 对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单位,以政务公开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比例及缴纳保障金的额度。

 2、《残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对残联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明确检查的目的,组织领导、内容及管理办法,同时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残联行政执法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贯彻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强法律法规培训,以达到以法行政的目的。

 4、《残联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涉及机关单位利益,维护残联机关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残联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的原则和追究责任的具体种类。

 5、《残联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做到奖惩分明,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残联行政执法水平,结合各项规障制度,规定了考核范围、原则和办法。

 残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职责范围公开制度

 区残联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是残联行政委托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西岗辖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协调和实施。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

 1、西岗区域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和管理。

 2、残疾职工的检测和就业比例的审核。

 3、职业技能和岗前培训及劳动能力评估。

 4、推荐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收缴及管理就业保障金。

 5、对拒不执行法规行为的当事人处罚滞纳金。

 二、工作程序公开制度

 1、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法规和两个政策比例公开。

 2、对当事人办理年检手续公开。

 3、对辖区单位安置就业公开,对收缴当事人就业保障金的金额公开。

 残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残联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残联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残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对残联所属职能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二、残联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制度。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残联行政执法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五、残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工作由劳服所负责实施。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残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宪法、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七、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3、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监察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残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八、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本,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行政执法监察员要了解掌握残联各岗位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十、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残联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学习和培训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要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残联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

  学习和培训由残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习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残联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尤其要加强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及增加执法力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学习和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坚持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学习,每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培训。

 第六条 加强学习培训和组织检查,个人要记好法制学习笔记,残联组织笔记检查。

 残联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切实落实残联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残联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按比例就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或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行为。

 二、残联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公正、公开;

 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4、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三、残联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收取保障金费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未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有关单位财物,造成保障金流失的;

 4、行政执法人员在正常情况下,违反执法程序擅自处理违法案件,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损失的;

 5、违法对相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

 6、其它残联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四、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1、工作机构:残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对过错追究工作的领导,日常工作由专职监察人员负责协调;

 2、工作程序: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处理,由专职监察人员负责协调。

 五、负责办理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实事求是进行调查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予以追究责任。

 六、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残联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加强残联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残联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残联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依据残联有关执法公示制度,过错追究以及检查、监督、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各岗的执法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残联有具体执法职能的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1、奖惩分明原则:凡是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2、注重实效的原则:凡是与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相关的业务工作都纳入考核;

 3、客观公正原则:无论是考核办法的制定还是考核工作的实施都要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残联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王振顺(理事长),副组长:姜卫军(副理事长),组员:刘琴(办公室主任)、姜作义(劳服所所长)、姜虹(会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并听取执法情况汇报,日常工作由劳服所组织实施。

 四、考核评比办法

 1、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指标和补考指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2、采用分级考核办法,残联只考核到科(所),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所)负责具体执法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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