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汕头市水产品“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2018 年 汕头市 水产品“ 三鱼两药”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 2018 年广东省水产品“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海渔函〔2018〕368 号)精神,结合《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8〕4 号)要求,为巩固2017年国务院食安办等 5部门联合开展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组织深入开展广东省水产品“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绿色兴渔、质量兴渔、品牌强渔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重点开展“三鱼两药”精准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促进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知法敬法、知法守法,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明责知责、履职尽责,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支持监管、参与监督,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

 安全、优质水产品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 ( 一 )

 推动生产者 主体责任 落实 。一是结合养殖场动态数据库建设,着力对鳜鱼、乌鳢、鲈鱼生产单位及饲料鱼、苗种生产场等进行全面普查摸底,对鳜鱼、乌鳢、鲈鱼等主导品种生产场名称、生产规模、销售去向、种苗及饲料鱼来源等信息登记造册入库,特别是要建立规模以上水产品生产主体监管重点目录和动态管理机制。二是在普查登记基础上,通过严格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和养殖证管理,提高质量安全准入门槛,把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薄弱的生产单位拒之门外,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探索建立养殖主体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三是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检管控,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

 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农业农村部已将水产品质量安全药残超标案件查处纳入到《“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警示一片。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开展产地“三鱼”产品监督抽查,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做到超标样品查处率100%。要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实现养殖主体风险分级,实行量化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以及明察暗访、投诉举报和群众监督制度。要加大对违法用药的打击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工作,符合条件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不断 创新监管工作新机制。一是建立常态化联合会

 商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的思路,创新工作方式,会同食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卫计等部门,及时互通信息、研判风险、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早预判早处理,有效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把控和应急处理能力。二是强化品牌兴渔战略。加大水产品品牌建设和推广力度,把品牌建设作为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环节,继续开展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为推动、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地方渔业品牌创建活动,发挥品牌的市场带动作用,促进水产品市场绿色健康发展,让品牌来保障人民对质量安全的信心。三是推进“产销对接”试点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以建立“产销对接安全水产品创建单位”为核心,以推进安全鲜活水产品“产销对接”为突破口,提升推广鲜活水产品智慧冷链物流运输模式,构建水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引导更多生产经营企业加入到“产销对接安全水产品创建单位”队伍中来。

 (四)

 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一是强化“三鱼”养殖企业(场、户)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水产养殖向良种化、标准化、集约化、设施化发展。二是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深入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三是继续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进行池塘标准化改造,大力示范推广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四是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完善水产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三 、时间安排 (一)行动准备阶段( (5 月份)

 )

 。各区县开展宣传活动,摸

 查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制订相应的“三鱼两药”整治实施方案,并于 5 月 31 日前书面报至市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并抄送市渔政支队。

 (二)5 至 至 11 月份为行动实施阶段。各区县按整治方案要求开展执法大检查,深入摸查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集中力量开展“三鱼两药”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开展渔资打假暨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

 (三)12 。

 月为总结提高阶段。各区县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书面和电子的形式上报总结材料

 四 、 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 导,高度重视 。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要求,将“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充实力量,切实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同时专项整治工作也将作为对各地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个指标。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省厅将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视情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警示提醒、告诫督办,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二)

 加大执法力度。要坚持定时、定岗、定点、定向巡查,严查使用“两药”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对抽检不合格水产品的

 生产经营者,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做好后续核查处置工作,追查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三)强化 部门间 协调配合。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大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省市间、各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要及时通报,共同做好不合格水产品追踪溯源、重大案件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

 强化普法宣传,推动社会共治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 2017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各区县要通过政府主导、渔业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共同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五 )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请分别于 2018 年 7 月、10 月和 2019 年 1月的 3 日前报送上一季度“三鱼两药”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 1),2018 年 7 月和 2019 年 1 月的 3 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三鱼两药”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

 度,每月的 3 日前报送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 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构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 年 12 月 3日前加报一次 1-11 月份的“三鱼两药”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于 5 月 31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 3)报送市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所有信息请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同时报送,并抄送市渔政支队。

  2018 年第

 季度水 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 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专项行动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家次)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查处问题 (起)

 涉及金额 (万元)

 责令整改(起)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吊销证照企业(家)

 媒体宣传(次)

 发放宣传材料(份)

 指导培训(场次)

 指导培训(人次)

 “ 三 鱼 两药 药 ” 专 项整治行动

 说明:此表按季度报送,2018 年 7、10 月和 2019 年 1 月的 3 日前报送前一季度的统计数据。

 2017 年

 月份水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 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案件类型 行政执法案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捣毁窝点 (个)

 案件信息公开(件)

 立案 件数 办结件数 金额 (万元)

 件数 金额 (万元)

 “ 三鱼两药” 专项整治行动

 说明:1、此表按月报送,每月 3 日前报送上月的统计数据。

  2、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 三鱼两药” 专项整治 信息报送联络员 信息表

 市别(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姓名 单 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说明:此表请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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