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单(A单)检疫申报受理单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动 物 检 疫 申 报 单(A单) 检 疫 申 报 受 理 单

 ┉┉┉┉┉┉┉┉以下由货主填写┉┉┉┉┉┉┉┉

 货主姓名: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来源: 市 县 乡 村(场);用途:

 启运地点: 市 县 乡 村(场)

 启运时间: 年 月 日

 到达地点: 市 县 乡 村(场)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货主签字: (盖章);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员于 年 月 日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

 经办人: ; 日期 :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处理意见:

 □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派员

 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日期 : 年 月 日

 (交货主)

 编号: 编号:

 

 动

 物检疫申报单(B单) 检 疫 申 报 受 理 单

 ┉┉┉┉┉┉┉┉以下由货主填写┉┉┉┉┉┉┉┉

 货主姓名: ;联系电话:

 动物种类: ;数量及单位: ;用途:

 屠宰地点:

 屠宰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产品运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货主签字: (盖章);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员于 年 月 日 时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

 经办人: ; 日期 :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处理意见:

 □受理:本所拟于 年 月 日 时

 派员到 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动物检疫专用章)

 日期 : 年 月 日

 (交货主) 编号: 编号:

 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2.项目的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并确认通话正常。

 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写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牛”、“羊”等,“猪皮”、“羊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顶格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贰佰张、伍仟公斤。

 来源: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地乡镇名称。

 启运地点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启运时间: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经营单位或生产地的时间。

 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名。

 不受理理由可简要填写不符合检疫的条件。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编号:

 输入地 申请人 负责人

 第

 联

 共

 二

 联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输出地 场名 负责人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 数量及

 单位 用 途 □ 种用

 □ 乳用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精液 □卵 □胚胎 □种蛋 数量及单位 运输方式 □公路 □铁路 □航空 □水路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有效期为7-21天。

 

 2.本表由输入地填写, 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申请人交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二联交输入地申请人,第三联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填写和应用规范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审批。

 2.项目填写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负责人:填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场名:填写提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单位的名称。

 地址:填写饲养场所的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填写引进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等。

 用途:根据用途选择在“□”中划“√”。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根据引进动物产品的种类选择在“□”中划“√”。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运输方式:按运输方式选择在“□”中划“√”。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该意见由审批机关填写。符合引进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同意引进”的意见;不符合的,由负责人签署“不同意引进”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写明审批的时间。

 有效期:签发有效期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预留申请人申报检疫的时间,从申报拟调运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1天,最短为7天。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注:本单专用于屠宰检疫申报

 本受理单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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