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加盟合同书(实用合同)-405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06 点击:

 加盟合同(协议)书

 甲方:XX 家政咨询有限公司(加盟总部)

 乙方:

 (加盟公司)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加盟公司享有权利:

 1.

  家政公司经营技术: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家政服务连锁店经营。具有统一性与独自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连锁管理方式、网络技术、管理软件、服务流程与培训教材及有关运营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2.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志、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3. 公司形象:加盟公司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协议)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公司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公司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加盟公司的经营由加盟公司自定,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公司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

  总部承认在本合同(协议)执行期间,加盟公司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本合同(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公司商标。

 第四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加盟公司只能按照本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公司。

 2.

  加盟公司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⑴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⑵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公司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 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⑶

 加盟公司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五条

 追加建店

  1.

 加盟公司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协议)。

  2.

 加盟公司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加盟公司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 元人民币。

 第六条

 指导经营及帮助

  1.

 为使加盟公司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协议)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公司传授必须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

 加盟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派一到两名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家政公司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3.

 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公司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须的知识和技术。

  4.

 加盟公司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公司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发和经营指导。路费总部自己承担,在加盟公司的食宿由加盟公司承担

 5.

 加盟公司必须参加一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总部召开的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 10 天通知开会日期。

  6.

 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外,总部每月向加盟公司营运部负责人进行电话指导和在内部网公布国内外家政信息及培训资料。

  7. 总部如接到对加盟公司的有效重大投诉,可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公司雇佣的经理人和员工,或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公司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及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及标准。

 第八条

 协助销售

 总部对加盟公司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

 提供招聘家庭服务员方法及推荐部分招聘渠道。

 2.

 针对当地市场提供经营项目建议。

 3.

 对设定标准价格体系提出建议。

 4.

 提供收集的国内外有关销售的情报。

 5.

 提供有关促销的培训资料。

 第九条

 加盟费 1.

 加盟公司于签订合同(协议)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费 10000 元人民币,加盟费一律不退。

 2.

 加盟费中,2000 元为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 1500 元为软件费,资料费等;6500 元为加盟公司接受总部经营技术、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加盟费。

 第十条

 使用费

 1.

 在本合同(协议)执行期间,加盟公司须向总部每年缴纳 500 元人民币,作为总部对加盟公司的使用费用,其中包括:管理咨询费、资讯费、培训、教育研讨、炎黄家政网上推广费等。

 2. 加盟公司须每年 1 月前向总部缴纳每年使用费。

 第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使用费、等债务时,按每超过 一天加付拖欠金额的 5%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二条

 守密义务 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公司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公司利益的情报。

 2.

 加盟公司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协议)规定提供给加盟公司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3.

 总部按本合同(协议)规定提供给加盟公司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公司,加盟公司须负责保存,合同(协议)终止后即可归还总部。

 第十三条

  纠纷报告义务 1.

 加盟公司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和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

 2.

 如加盟公司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公司付诸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公司应遵从总部决定。

 第十四条

  合同(协议)的期限及变更条件 本合同(协议)的期限为:自本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店铺开业后满 5 年,合同(协议)期满前 3 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公司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协议)的解除 1.

 加盟公司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公司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公司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协议)。

 a

 加盟公司没有忠实的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b

 加盟公司拖欠须交总部的使用费及其他债务。

 c

 加盟公司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或加盟公司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合同(协议))出卖、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d

 加盟公司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一年后仍未开业。

 2.

 如总部违反本合同(协议)或不履行本合同(协议)规定的义务,加盟公司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实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加盟公司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只要加盟公司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

 损害赔偿 1.

 总部违约给加盟公司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协议)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公司赔偿损失。

 2.

 加盟公司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协议)时,加盟公司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变更

  经当事者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受理法院

  本合同(协议)发生纠纷交付法院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受理法院。

 第二十条

 确认事项

  在签本合同(协议)前,总部要向加盟公司详细说明加盟公司开展营业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协议)的内容,要获得加盟公司的充分理解。

  加盟公司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公司经营事业的获利的承诺。

 以上合同(协议)一式四份,当事者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持二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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