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司基层党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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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基层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31号),按照《**集团公司党组“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党组〔201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基层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确立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航天事业、建设航天强国”的宏伟目标,不断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离退休工作,在科研生产、经营开发和发展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文化支撑以及和谐稳定的环境。

 第三条 基层党委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党的工作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党委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集团公司发展建设要求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一批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四好”领导班子;建设一批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的“四强”基层党组织,培育一支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共产党员队伍;建立一套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体现职工根本利益,具有航天特色的航天文化体系;建设一套体系完整、机制科学、教育扎实、制度健全、监督有效、惩处有力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一支具有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的职工队伍;营造一个劳动关系和谐、关爱氛围浓厚、保障机制完善、职工队伍稳定的企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院、公司党委,直属单位党委,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党委,以及院、公司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司)党委。

 第二章 基层党委的设置

 第六条 凡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名的单位,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基层党委。设立党委的单位,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公司制企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基层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须按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纪委与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

 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委的负责人。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空缺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党委委员因调离等原因离开原任职单位的,党委委员职务自行卸免。党委、纪委委员出现缺额,如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提出增补候选人预备人选方案,按上述报批程序办理,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不能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可与企业年度工作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统筹安排。补选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基层党委一般实行委员制,设委员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纪委设委员3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担任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纪委工作上。

 配备党委领导班子时,应保持合理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使党委真正成为具有较高决策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的工作班子。党委委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党龄。换届时留任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应距退休年限不少于届期的一半时间,新提名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应能干满一届。党委书记、副书记要推选政治坚定,胸怀宽广,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联系群众,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熟悉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领导成员的素质条件,各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司)党政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规模较小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党委书记与行政正职可由一人担任,承担两种责任,但需配备专职副书记,其主要精力应放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公司制企业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纪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第十条 按照精干、高效、协调、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政工干部。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公司党委(含事业部、实体部)要设立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下属厂所级单位较多的研究院(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党群工作部门,在其下设组织、宣传等处室;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含事业部、实体部)应分别设立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也可以设立一个综合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纪委、工会、团委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涉及党建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党群工作机构的调整等事项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境外单位的党组织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层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三)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人才强企战略,会同行政领导做好选人用人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

 (四)抓好所属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抓好党的统战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航天三大精神”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围绕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发展战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六)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为改革发展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七)领导同级纪委工作。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要求。

 (八)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维护稳定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切实维护稳定。

 (九)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离退休工作方针、政策,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加强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引导离退休人员发挥积极作用。

 (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履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离退休工作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结合实际提出党委总体工作思路,领导制定党委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所属党组织的工作,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3.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把好选人用人关。抓好对党员干部和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4.加强对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对本单位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参与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5.抓好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动职工共同完成各项科研生产经营任务,实现发展目标。

 6.发挥党委班子带头人作用,处理协调好同行政正职和党委委员之间的关系及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为开展好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和条件保证。

 7.加强本单位政工队伍建设,提高政工人员的能力素质,重视政工人才的培养、吸收、使用和交流。

 8.支持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9.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和党委分工的其他工作。

 (二)党委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协助书记工作,按照党委分工分管相应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权。

 (三)党委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同级党委的各项决定、决议。根据党委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党委委员中的行政负责人担负着促进本单位协调发展的重要责任,做到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科研生产经营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积极支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党群部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2.在党委会议上,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

 3.在参加行政有关会议中,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和主张,参与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后,积极发动和带领党员、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4.经常了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和他们谈心,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重视发挥分管部门和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并加强考核。

 6.完成党委及党委书记(副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研究决定的问题: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各项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以及工作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三)基层党组织的组建、换届改选、调整、撤销,党群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后备干部的确定、培养和调整。

 (五)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党员的表彰与奖惩,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离退休人员党组织设置及涉及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问题。

 (八)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党组织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和审定。

 (九)党委及党政主要领导认为需要由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党委研究问题的程序及要求:

 (一)党政主要领导协商一致后,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题和开会时间。党政主要领导缺席时,一般不决定重大问题;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要向党委书记请假。

 (二)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围绕议题充分讨论,党委书记集中大家的意见,对每个要决定的议题分别表决并形成党委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可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三)凡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个人不得轻易表态或自行许诺;党委会上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问题摆到桌面上。凡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对于党委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未经党委书记批准,不得调阅党委会记录。

 第十七条 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本单位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科研生产经营方针;

 (三)本单位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民用产业开发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重要改革调整方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六)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

 (七)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责任人的处理;

 (八)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十)其他需要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一般指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问题和经理层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参与决策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一)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议题;

 (二)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在党委(扩大)会上进行集体研究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由行政领导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如党委发现重大问题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党委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重大问题决策后,党组织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的有效实施。

 公司制企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对已经建立董事会的公司制企业,要通过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完善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对未设董事会的企业,要通过采取联席会议等方式,进一步健全党委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一)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标准,研究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确定各类干部总量及合理构成,制定人才工程建设的目标、实施步骤和主要措施。

 (二)协助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人选进行考察,提出建议。

 (三)管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并对他们进行教育、培养、考核、任免和监督。

 (四)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组关于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第四章 基层党委的建设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要紧密围绕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

 (一)党委成员要努力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要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保证全年集中学习研讨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党委班子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增强驾驭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和现代管理的水平。

 (二)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坚决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维护集团公司党组的领导,保证政令畅通;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重大决策要善于听取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善于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不搞独断专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增强大局意识,尊重和支持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不能自行其是。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三)树立宗旨意识,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建立联系基层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上党课、作形势报告制度。

 (四)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方面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级党组织遵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监督。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意见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积极探索发扬党内民主的新途径。

 (五)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谈心交心,会上敢于敞开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要建立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制度,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沟通。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要做好表率。党委班子成员都要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六)深入开展党规党纪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切实有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要求,负责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建设。

 (一)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集团公司直属党委对总部和京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负直接责任,各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对本级及其基层党组织建设负直接责任。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应纳入党委管理体系。

 (二)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制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目标、规划、措施;

 2.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按期换届工作,逐级选配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3.新建经济组织的同时建立党组织,调整经营管理组织的同时调整党组织的设置,配备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4.领导基层党组织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

 5.定期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考核;检查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6.帮助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改变面貌;

 7.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8.党委负责人要定期同所属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谈话,听取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一)加强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和先进性教育,提高整体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创造性开展工作,善于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和经验。

 (二)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党员发展工作的总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完善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制度。注意吸收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经营一线优秀职工特别是优秀青年职工加入党组织。努力把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重视在没有党员的班组中发展党员工作。

 (三)结合中心工作,开展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责任区、凝聚力工程等活动,不断丰富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针对不同岗位党员的情况,探索党员分类管理的有效方法。加强对流动党员和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

 (五)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六)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把党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组的重大决策及时向党员传达。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在党内先讨论、先动员、先落实。在组织重大活动、安排重要工作时应先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目标任务,提出年度计划和措施,抓好落实、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体系,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力、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二十六条 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坚持以人为本,把思想教育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为构建和谐航天服务。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文化建设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要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目标,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航天特色的企业文化,用文化凝聚人心,用文化规范行为,用文化创新管理,为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不断提升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作出贡献。

 第二十八条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岗位,争当文明职工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重视精神文明阵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适应新形势下职工队伍状况和思想状态的变化,加强研究,总结和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创新工作手段,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和时代感。

 第六章 党委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条 加强对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把工会、共青团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工会、共青团的工作。工会主席是党员且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应按程序进入党委会。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应列席党委的有关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应单独分别设置工会、团委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团委书记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

 第三十一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制度,健全厂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岗位成才活动,健全和完善团组织服务青年、服务中心任务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引导他们围绕科研生产、经营开发等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职工福利和职工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时,要充分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意见。

 第七章 党委工作的若干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作制度

 (一)党委会制度。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要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调整等重要问题,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

 (二)党委扩大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有关党员行政领导、党委工作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研究有关重大问题。

 (三)党政联席会制度。党委委员和行政领导参加,研究有关重大问题。

 (四)书记办公会制度。书记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群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汇报总结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五)党政主要领导定期向党委、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可以与上级领导深入联系点听取工作汇报结合进行)。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党委书记原则上每半年向党委、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党委、上级党组织对他们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党政主要负责人磋商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磋商,形成主导意见,提交会议研究。

 (七)党委成员参加有关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八)联系点制度。党委成员要建立一至两个联系单位,指导工作并参加联系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九)调查研究制度。党委成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十)上党课、作形势报告制度。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为党员讲一次党课,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党员和职工作一次形势任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文件审批用印制度

 (一)党委上报或下发的请示、报告、决定等,由党委有关部门草拟,党委书记签发。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可提请党委会审定。

 (二)行政干部任免和调配的文件,经党委书记阅示后,由行政正职审批、签发,以行政名义发文;党群干部任免和调配的文件,经行政正职阅示后,由党委书记审批、签发,以党委名义发文。

 (三)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审批、签发的文件,方可使用党委印章;印章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党委办公室管理。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上级党委对下级党组织工作检查和考核的制度,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一般由下级党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上级党委组织抽查或全面检查考核。

 在一届党委的任期中,集团公司直属党委、总部有关部门对各院、公司和各直属单位党委工作一般进行一至两次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党委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上级党委应促其整改提高,在限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需进行组织调整;问题严重的,按党章和党纪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京外企事业单位所在地上级党委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党委的规定为主,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大型试验期间临时党委的工作按照《**集团公司型号外场试验(发射)任务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集团公司基层党委工作规则》(**党组[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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