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再审申请范文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03-22 点击: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2010,汉族,个体,原住**市***大街七号街坊,现无固定居所,联系电话**********

     申请人:**,男,汉族,高中文化,1978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83111,住址**市*******镇新**街222号,系**市政坤工贸公司外墙装饰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女,汉族,个体,住址与**相同,与**系夫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市**区河**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人代表**,董事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和203条、205条,《民诉法解释》第387条、第388条、第390条、第394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判令依法撤销,**市昆区法院(2012)包昆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撤销**市中级法院(2013)包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由一、二审法院错判造成的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名誉的损失,被毁房院恢复原状;

 其直接经济损失3577150元,间接经济损失_________元。

 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市**区法院(2012)包昆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和**市中级法院(2013)包民三终字第74号的维持判决,两级法院由于对该案事实未有查清,导致全案冤错。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1984年8月18日与和平村形成的《租地协议书》是受我国《合同法》保护,合法有效并已正常履行了30年时间,依法继续履行当中,被一审原告包钢公司以被告侵害占用他的土地为由起诉到法院,因为一审原告所诉的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不属于包钢公司,所以一审原告根本无有诉权,其诉讼主体不能成立,作为一审的昆区法院本应驳回起诉,可一审法院未知出于何种意图,竟然做出了颠倒是非的判决。作为二审法院,在判书中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上所说的解除了租地协议,属无稽之谈,被申请人的理由是给过和平村钱就可视为解除了租地协议,这不是太荒唐了吗,你包钢公司给和平村钱与承租土地人无有相干,民事法律关系一审被告与原告也无有关系,请问解除租地协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又在哪里呢,这充分说明了申请人与和平村形成的长期租地协议根本未有解除,而至今仍然合法有效。

 二、一审原告诉一审被告所采用的主要证据是**市政府为包钢公司颁发的包国用(2012)3000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严重违反了《土地登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一审原告包钢公司向**市国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界址标识、界址认定、宗地草图、权属调查和地籍丈量等重要内容均为空白,《四邻具结证明书》中的宗地四至与《地籍调查》中的宗地四至不相一致,且签章错误等等,充分说明了一审原告为达到强霸土地目的不惜人力物力,下了一番

 “苦功”,尽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自觉天衣无缝但还是漏洞百出,故**市中级法院和内蒙高级法院分别以(2014)包行初字第一号行政判决和(2015)内行终字第00036行政判决撤销了包国用(2012)第30003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由于**市昆区法院和**市法院民事错判给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带来了一系列恶劣后果,强制执行、强抢财物、强拆房院、拘留、逮捕、判刑苦不堪言,造成了这家人精神和物质上的巨大惨重损失。

 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温暖了九州大地,党的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对于错案问责与终生责任的追究已形成了制度,可喜可贺,中国梦的实现有了保障。

 感谢正义的人民执法者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附相关证据复印件_____份。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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