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第三方安全考核及教育培训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4495

来源: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2020-10-19 点击:

 第三章

 项目服务和商务要求

 一、服务目的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人才和技术优势,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考核的导向作用,改革创新考机制,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操性。调动各单位(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推进新都区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

 二、服务依据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6〕11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 号)、《四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川府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三、服务主要内容 1、限时制定《新都区安全生产考核评分细则》(分档次:3 类); 2、实施考核并写出考核通报,考核完成后 3 日内提交考核通报初稿。

 3、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新都区安监局的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安排授课老师及培训课件、培训过程管理。

 四、实施计划

 1 1 、准备工作

 (1)根据委托接受技术服务部门的数量、类型以及时间安排,确定 2 个技术服务小组,每组成员 4 名(3 名专家、1 名驾驶员)。

 (2)在委托确定的工作时限内,拟定现场服务时间安排,整理编制现场服务所需的资料,制定现场服务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制定现场服务计划,有序地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2 2 、时间安排

 本次考核对象是各镇(街道)、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不同,将考核对象分三类进行考核。

 第一类:各镇(街道)及产业园区(17 个)。

 第二类:负有安全生产重要监管职责部门(20 个):区发改局、区经信投促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农发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商务旅游局、区文体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区安监局。

 第三类: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12 个):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目督办、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人社局、区规划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公安消防大队。

 自成都市新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之日起,根据考核任务工作要求安排如下:

 需需考核单位共计 49 个。其中,第一类:各镇(街道)及产业园区 17 个;第二类:负有安全生产重要监管职责部门 20 个。第一、二类需考核单位合计 37个(含 4 个工业园区),每个单位考核 3 天,(其中:1 天对单位进行考核,2 天抽查 2 家企业验证)第三类: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12 个),每个单位考核 0.5天。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条件影响,延长工作期限者,具体与成都市新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确定。

 3 3 、现场考核

 按照工作计划,进行现场技术服务前,预先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确定现场检查日期及相关准备工作。待技术服务小组人员到达现场后,考核工作主要采用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工作。考核人员完成现场考核后,在现场形成工作记录,但不在现场公布技术服务内容结果。

 4 4 、结果报告

 阶段性现场考核结束后,针对接受技术服务的部门或单位考核情况,汇总考核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现场原始记录资料等,按要求编制阶段性考核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成都市新都区安全生产第三方技术服务方案的相关要求,并在考核完成 5 日内上报成都市新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五、服务原则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第三方技术服务办法的相关要求,考核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严谨、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被接受技术服务的单位或部门以及来自外界一切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独立完成委托的考核工作任务,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专业性和准确性。同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开展培训。

 五、商务要求 1、完成时间:60 日内完成所有服务事项。

 2、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 50%;在通过甲方验收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余款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

 3 3 、验收办法:

 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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