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点之宪法中人权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司法考点之宪法中的人权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司法考点之宪法中的人权》的内容,具体内容: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包含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

 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包含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基本权利。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宪法中的人权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点之考点一

 宪法之人权理论的提出

 在历史上,人权作为一种主张,早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即已出现。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世界一体论的思想中,即有根据自然界的规律性推导出人类的普遍理性,并由人人具有理性而确认人的平等权利的观点。但近现代意义的人权理论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文艺复兴时期,产生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权的斗争和较为系统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一些启蒙思想家也阐述了自己的人权理论。

 首次涉及人权问题并从理论上加以阐明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老秀斯,他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专章论证了"人的普遍权利",第一次使用了"人权"一词。除此外,格老秀斯还论证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荷兰另一著名思想家斯宾诺莎在其代表作《神学政治论》中,专门以"自然法的主张和天赋之权"为节名,首次提出和论证了"天赋之权"。他说,我断言人的无所赋予的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由于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此诸权利若被剥夺,必大害于国家。

 霍布斯通过提出"自然状态说",论证了人的"自然权利"。他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处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同等的自然权利。

 把人权理论系统化的是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这位被称之为自由主义奠基人的思想家,总结修正和概括前人关于人权理论的成果,使之成为一个天赋人权的理论体系:第一,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第二,人权的基点是个人,个人人权高于一切;第三,人权是超阶级的,人人皆有;第四,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平等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第五,按照社会契约,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人民可以收回国家最高权力。

 卢梭在重申霍布斯、洛克等人思想的基础上指出,私有制的产生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而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只有通过资产阶级共和国才能实现。因为它能够体现人民"公意",使人民拥有主权,从而确保人们的自由、平等、生命、财产等方面的权利。

 司法考点之考点二

 宪法之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是在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 1880 年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一文中指出,最

 初把人权作为理论概括的启蒙思想家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马克思也高度赞扬说,在"人权理论"指导下所取得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宣告了欧洲新社会的政治制度。......不仅反映了它们发生的地区即英法两国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整个世界的要求。" 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也无情揭露和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局限性和阶级本质,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本身就是特权"。

 因而认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所反映的只不过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雇佣劳动制度的要求,它所阐述的各种权利,只有资产阶级本身才能充分享受,广大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只能处于依附的、受制于资本的地位,根本不可能享有与资产阶级平等一系列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基本观点,诸如强调了人权与经济、文化条件和历史传统的内在联系,等等。随着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不断巩固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司法考点之考点三

 宪法之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

 无产阶级诞生后,他们提出了自己的人民主权思想,空想社会主义者和空想共产主义者成了他们最早的理想代言人。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温斯坦莱为代表的掘地派认为,王权虽然被废除了,但压迫依然存在,贫苦大众依然见不到自由的阳光。因此,温斯坦莱主张,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号召人民不要相信王权和议会的统治,他认为,政治组织应该建立在彻底民主的原则基础上,全体公职人员必须由人民普选产生,

 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经济活动的最高领导权都属于人民普选产生的议会。

 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马布利认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更换自己政府的权利,人民是最高权力的唯一源泉。他主张一切立法权都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一切公务人员都由选举产生,最高政权执行机关由人民代议机关选举,执行机关的权力应受立法机关的约束。此外,巴贝夫、欧文、卡贝等都曾主张过人民主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曾阐述过人民主权思想。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主主权思想时,就曾以人民主权思想作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武器。他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他在谈到德国国民议会的权利时写到:"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到那时,人民就亲自出台,并且根据自己的自主的权力来行动。......当国王实行反革命的时候,人民完全有权利用革命来回答它。" 恩格斯在谈到卢梭的辨证法时,也曾以肯定的语气引用了卢梭表述人民主权思想的下述论断:"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无可争辨的事实,而且是全部公法的基本原则。"

 列宁也指出民主共和国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

 由此可见,广大无产阶级及其领袖不仅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武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资产阶级政府,而且充分吸收了人民主权思想的精华,将其改造成

 为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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