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维保服务合同(合集)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合同编号:

 信息系统维保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委 托 方(甲 方):

 

  受 托 方(乙 方):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烟草企业委托另一方(受托方乙方)提供信息系统有偿维保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硬件设备的维保服务不适用本合同。

 二、本合同当事人为双方,若合同当事人超过两方时,请参照本文本另行起草。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合同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补充,特别约定条款与其他条款不一致的,在效力上优于其他条款。

 四、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条款划线空白处注明“无”等字样。

 五、本合同书的签订日期由合同双方商定后统一填写于合同第一段,双方签章时无须在签字页填写签章日期。

 六、本合同书签订地点统一参照甲方所在地填写,具体应填写到县(市/区)

 七、本填写说明是为便于合同使用者填写合同书条款而制作,不作为合同书应有组成部分,打印合同书时不应打印本填写说明。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市 县(区/市)

 委托方:

 地址:

 (以下称为甲方)

 受托方:

 地址:

 (以下称为乙方)

  鉴于甲方 项目技术维保服务的需要,现委托乙方就 信息系统提供维保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乙方表示同意。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 技术服务的目标:

 

 

  。

  1.2 技术服务的内容:

 (1)故障排除服务:当软件系统故障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对软件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故障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系统故障诊断服务:当软件系统故障发生时,乙方有责任响应甲方的要求,负责诊断系统故障,并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故障排除。

 (3)系统应用指导:指导客户进行系统设置、功能操作,提升客户系统应用能力。

 (4)日常维护服务:提供保证合同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性维护,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现场例行维护。

 (5)数据备份支持服务。

 (6)技术咨询服务:向甲方提供软件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7)根据甲方的环境变化需求,免费提供系统重新部署的数据迁移等的相关服务。

 (8)远程或现场对系统数据添加、删除和功能修改;

 (9)根据软件著作权人书面授权(签订本合同不构成授权)提供软件更新及版本升级服务;

 (10)其他:

 1.3 技术服务的方式:

  (1)现场服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根据甲方要求派技术人员进入甲方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

  (2)远程电话支持:提供7× 小时远程电话支持。

 

 (3)网络拨入维护: 确因紧急维护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拨号访问系统开展维护。(签订本合同不构成甲方书面同意)。

 1.4 技术服务范围:甲方及其下属企业

 1.5 其他内容: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

 2.2技术服务期限:

 2.3技术服务进度:

 2.4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1)对可能产生数据丢失的维护,必须事先对数据进行备份;

 (2) 。

  2.5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如下:

 (1)合同期内提供每周7×24小时的软件技术支持服务;

 (2)乙方自收到甲方维保通知时起 分钟内响应支持,一般故障在 小时内排除;

 (3)如果甲方要求现场处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 小时内赶到 现场, 小时内赶到地市公司现场(交通条件允许下);

 (4)每季度一次的现场例行维护;

 (5)其他质量期限要求:

 2.6 技术服务人员要求:乙方应为承担本项目指定熟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成立项目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总体协调和领导工作。项目组组成人员须经甲方认可。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 提供技术资料:

  (1)

  (2)

  (3)

  (4)

  3.2 提供工作条件:

  (1)

  (2)

  (3)

  (4)

  3.3 其他:

  。

  3.4 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 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包含但不限于软件维护费、人工费、现场服务费、培训费、应用支持费、技术指导费和技术咨询费、税费等一切费用。

 4.2 上述技术服务费为固定总价。在维保期限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3 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进度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4.4 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 发票原件一份;

 (2) ;

 (3) 。

 4.5 双方同意:乙方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可以在技术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4.6 本合同项下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保密约定

 5.1 双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资料、经营信息、业务流程、数据信息、人力资源、技术信息等所有未公开之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5.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从甲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5.3 其他约定: 。

  第六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6.1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1)每次维修和服务工作结束后,乙方应有书面的维修和服务文档交给甲方进行确认。

 (2)其他约定: 。

  6.2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6.3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6.4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

  第七条 双方确定: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7.2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系统做任何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8.1 乙方服务响应不满足本合同第2.5条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连续出现 次的或累计出现 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全部维保费用。因服务响应不及时,造成甲方及其下属企业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8.2 乙方项目组人员未经甲方认可或擅自调整项目组人员未经甲方认可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人 元人民币支付。

 8.3 乙方在维保过程中,对甲方的设备造成损害的,必须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4 在维保过程中,乙方应做好甲方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对于维保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丢失,乙方应负责全力恢复数据,不能恢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于数据丢失而产生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因追索该损失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8.5 其他约定:

 第九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3)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由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作出对起草合同一方不利解释的规则。

 10.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1 甲方下属企业指甲方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性子公司

  11.2 日: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日

  11.3

  11.4

  第十二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6.其他: ;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条款

 13.1 双方特别约定其他相关事项为: 。

 13.2 当特别约定条款与其他条款不一致时,特别条款效力优于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通知与联系方式

 14.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直接送交或按第14.3款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联系人。

 1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导致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4.3 联系方式

 甲方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乙方法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传 真:

  14.4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要求,在下述情况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

 (1)若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联系人时即为送达;

 (2)若用书信发出,合同一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或办公室、收发室的工作人员在挂号回执或签收凭证上签字即为送达;

 14.5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各方,否则一方按原联系方式向其他方发出的书面文件仍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

 15.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先前的谈判内容、陈述以及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备忘录及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合同不符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15.2 本合同书包含以下附件: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其他: 。

 15.3 合同各方同意所有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15.4 如需对合同内容做出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各方另行签署。另行签署书面文件,另行签署的书面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5 本合同及其附件为中文本,共有 份原件,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编号:XY-

 合 同 书

 委托方:

 受托方:

 项目名称:

 

 2012年 月

 目 录

  TOC \o "1-1" \h \z \u 第一条 集成服务内容 3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4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 4

  第四条 项目变更 5

  第五条 信息系统交付和验收 5

  第六条 项目培训 6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保修和维护 6

  第八条 违约责任 6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

  第十条 不可抗力 7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8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8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乙方):北京轩洋迅雷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珍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D座09A

 邮政编码:1000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集成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系统集成服务(以下称“本项目”)。

 2、集成服务内容

 (1)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硬件采购;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

 (2)本项目所涉及的硬件设备的规格、数量、价格、技术标准和交付日期等相关约定见附件[一]。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本项目建设要求,充分利用甲方现有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3、项目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 天 ,自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至 201 年 月 日。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总额为¥ (大写: ),币种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货款支付,支付期限及额度如下:

 (1)首付款。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项目费用总额的 50%,即¥ 元(大写: )。

 (2)进度款,乙方完成该项目所有施工及安装后,甲方支付项目费用总额的40%,即¥ 元(大写: )。

 (3)剩余尾款: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价款¥ 元(大写: 整)。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组

 (1)甲乙双方应当委派人员分别组成项目组。其中,乙方委派人员应当与本项目的实施要求相适应。

 (2)甲乙双方应当各自在本方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一人作为项目经理,代表本方处理项目有关事务。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双方应当互相提供本方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件视为本方法人行为。

 (3)项目组成立后,乙方应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安排、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提供等事项。项目实施计划经双方确认后,作为附件[二]。

 2、信息与资料提供

 (1)乙方有权向甲方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现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对本项目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2)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补齐补正。甲方未按照约定补齐、补正,也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本项目工程环境提供

 乙方依据项目进度,在甲方所需的合理时间之内,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供相应工程环境。甲方应当依据本项目工程的条件、性质及乙方的要求提供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甲方未能提供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项目变更

 1、项目变更

 (1)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内容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系统的相应功能、提高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产品交付或系统安装的时间与地点等。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性能、项目实施计划、合同价款、交付日期等的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换用等),甲乙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因甲方提出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以及造成的乙方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信息系统交付和验收

 1、交付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及电子版式并可供阅读。

 (2)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不能按时进行的,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硬件设备检验

 硬件设备交付后[1]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对设备的规格、数量等状况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情况。如交付的硬件设备与约定不符的,乙方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补足并重新提交检验。

 3、竣工验收

 (1)本项目竣工验收标准为: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2)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协助甲方进行验收。

 (3)甲方应当于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5)本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的,发生的质量等方面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项目培训

 1、乙方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系统实际运行的需要,及时培训甲方技术人员。培训目标为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技能和日常的维护技能。

 2、乙方培训时应当提供设备、系统操作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如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1]次免费的再培训。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保修和维护

 1、本项目的综合布线部分免费保修与维护期限为[壹]年,自交付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如设备生产厂商对本项目所应用的部分设备的保修期规定超过上述期限的,则该部分设备应当按照生产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

 2、免费保修与维护期间,乙方提供5×8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如发生系统运行故障,乙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

 (1)网络或主机系统瘫痪,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故障报告后[4]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解决;

 (2)本项目发生严重故障或部分服务不正常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故障报告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8]小时内解决;

 乙方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及故障响应时间等保修与维护服务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3、免费保修与维护期间内,如由于乙方原因需要对本项目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的,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当相应延长。保修与维护期满后甲方需乙方继续提供维护的,应当另行签订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其中:

 1、乙方逾期履约或不履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逾期在[10]日内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价款[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逾期超过[ 30 ]日的,视为乙方不履行。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交付的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以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提出。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总计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如甲方同意接收部分项目硬件设备或软件系统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接收部分的价款,款项付清后该部分的相应权利归属甲方。

 2、甲方逾期付款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在[ 10 ]日内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2)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的,视为甲方不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总计支付逾期应付款[1]%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期限相应顺延。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交付的硬件和已完成的系统所对应的款项,并向乙方总计支付逾期应付款[1]%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毕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解决:

 1、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11页,一式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 1份,乙方 1 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附件[一]:关于硬件设备采购的约定

 附件[二]:项目实施计划

 本项目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实施,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交付和验收:

 一、 项目施工 阶段:

 (1)工作内容: 综合布线

 (2)完成时间: 天

 二、 设备安装调试 阶段:

 (1)工作内容:设备安装、集成、调试

 (2)完成时间: 天

 三、 整理 阶段:

 (1)工作内容:整理编写技术文档,清理施工现场

 (2)完成时间: 天

 附件[三]:关于服务内容的约定

 本项目,各设备均按厂商承诺的设备质保标准执行。

 我公司负责集成系统的终身维修。

 响应时间:

 质量问题响应时间:两小时以内

 操作问题响应时间:四小时以内

 问题解决时间:八小时以内

 紧急故障上门时间:四十八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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