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和相关案例解析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驾驶车辆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在道路上遇到的意外也是难以预料,在此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并鼓励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逃避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能会使得自己背负高额的赔偿金,得不偿失。

  2013年7月,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公交车站前,公交公司司机小张驾驶公交车驶进公交车站,乘客小吴下车时,与小陈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小吴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陈负主要责任,小张负次要责任,小吴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吴因伤情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痊愈后,小吴将小张所在的公交公司和小陈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三十万元。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陈所驾摩托车系小孙所有,该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公交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法院将小孙及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小陈和公交公司小张均有责任。公交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小陈所驾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小孙存在过错,故小孙要在二轮摩托车应投保交强险的限额内与小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小吴的全部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限额。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吴十万余元、小陈和小孙在交强险限额之内赔偿小张十万余元。公交公司因投保了交强险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律云律师观点:自交强险的规定实施以来,投保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即便如此,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数据,自2008年至2011年,机动车投保率也仅从40.8%上升至50.6%,可见,仍有一半的车辆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投保交强险。这些机动车所有人抱着侥幸的心态,为了小小的利益,而给自己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恶果。在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交强险赔付之外的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超过商业三者险的部分,驾驶人与所有人是同一人的,由驾驶人即所有人赔偿;驾驶人与所有人分离的,在所有人无过错的情况下,由驾驶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所有人就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因为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未投保的行为主观上大多为故意,少数为重大过失,但无论是何种情况,投保义务人都是存在过错的。而且,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将会使第三人在发生事故后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无疑使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这部分损失是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因此司法解释就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需注意的是,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免除驾驶人就该部分责任的承担,因为伤者无法从交强险获得赔偿是由所有人和驾驶人共同造成的,因此,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具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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