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调研报告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

 浅谈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人民调解工作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群众纠纷对社会的稳定、人们生活的安定意义重大。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人们的法制意识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小到隔壁左右的几句争吵、家庭的日常矛盾,大到人身伤害的轻微刑事责任、非正常死亡事故,有关法律方面的纠纷都直接找到调解组织。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质量是司法所开展基层维稳工作的一大关键,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 存在的问题 1、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健全,系统性不强。司法行政工作主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而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辖。司法所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除社区矫正工作外,其它各项工作的工作和责任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司法所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个人在战斗”,如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队伍向心力不够,一个案件从受理、调查、调解、上报、回访一系列的工作流程和制度

 有待健全,缺乏系统性。其次,各种行业性的调委会职能弱化,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等,群众的矛盾纠纷没有经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而直接来到司法所。

 2、 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有待加强。据统计,在我市司法行政系统中,总共有 59 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局机关 37 名,各乡镇司法所22 名。

 在乡镇司法所中,2 名政法专项编制所有 8 个,一名政法专编制加一名聘用人员所有4个,只有一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所有2个,而在 2018 年 12 月之前,全市只有 3 个司法所配有两名专编人员,其他 11 个司法所均为“一人所”。数量上人员编制仍旧十分紧缺,至今普遍达不到司法部规定乡镇建所每所最少应有 3 人的建所标准;专业性上 ,近年来分配到基层的司法干部,大多数是非法律专业,专业素质相对偏低,业务能力不强,基层工作经验少。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法律专业出身的干警占比不到 20%,随着市司法局与市政府法制办及市委法治办的合并,行政复议职能被划拨到司法局,对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更高了。

 3、 调解队伍综合素质有待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是做好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可靠保障。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中,人民调解员多由村干部担任,他们年龄偏大,兼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人民矛盾纠纷过程中,他们大多数采用农村的老办法来处理。在乡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调解组织中,调解人员也是由分管各工作的

 负责人兼任,缺少专职的人民调解员。随着现在电信网络诈骗、金融借贷等新的矛盾出现,对调解人员各个方面的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二、 原因分析

 1 、农村的现实情况所制约。基层农村事务纷繁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各种档案资料、凭证不齐全,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出现矛盾纠纷很难辨的清、道的明。宅基地、邻里、债务、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矛盾纠纷不但要考虑法律上的定性,还要考虑乡规民俗。调解工作还是以经验型为主,这给年轻的调解员带来压力。

 2、 、 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 。上级部门指导有限,无法切实提供调解方面的帮助。乡镇党委政府与司法所融合度不高,相关的职能部门对每起案件没有做到充分的参与和配合。

 3 、调解工作培训不够。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调委会组成人员,村级人民调解员,都缺乏系统性、专业性的培训,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处理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处理方式。

 三、 建议对策 1 、加强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只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才能给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小组、相邻周边调解委员会建设,形成乡镇、村、

 组三级及边界调解网络,构建“大调解”的新格局。另外,各级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联系和配合。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司法所工作调研,指导工作更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乡镇委、镇政府加强统一领导。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有了多部门的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整体性、系统性将得到极大提升。

 2 、加强调解员待遇保障、以钱养事、表彰荣誉。乡镇政府应落实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报酬,针对调解的纠纷大小、难易程度给与不同等级的补贴奖励,激发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各调委会还没有专职的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考评机制也缺失,应建立详细的考评考核办法,对付出辛劳的调解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调解成功的案例进行通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这是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3 、加大培训力度。要积极抓好司法干警、人民调解员、普法宣讲员等相关人员的的业务培训,通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讲授实际经验,帮助他们掌握专业知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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