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 法规向导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 (试行)

 审 计 署 法 规 司 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 2013 年2 月

  - 1 - 编

 纂

 及

 使

 用

 说

 明

  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民生福祉的改善,关系到社会公平、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对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维护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完整、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种类多,来源渠道多,覆盖面广,资金规模大,管理程序多样化,管理要求细致,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情况比较复杂,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相关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审计机关在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时,规范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方法。我们在总结历年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所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的分类,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确定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本《法规向导》由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

  - 2 - 定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管理及账户与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违反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6 大类别组成,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违法违规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 3部分组成,基本涵盖了当前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只是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实际审计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本《法规向导》中无法也不可能包含所有违规的表现形式及对应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因此,审计人员主要还是应当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法规向导》时,对定性、处理处罚依据要再次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应当完全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

 二、本《法规向导》只适用于社会保障资金审

  - 3 - 计项目,所指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儿童福利资金、老年福利资金、残疾人福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住房公积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法规向导》按违纪违规常见表现形式分类,所引定性法规,按上述资金排列顺序排列。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全部是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

 三、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 4 - 四、对于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涉及的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三公经费”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还可参阅已印发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问题,可参阅《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五、《法规向导》中处理处罚依据的应用,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凡带“*”号部分所列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审计机关不能据此作为处理处罚依据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因为这些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在当前有关法律制度中还未就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特别加以明确的情况下,以暂不使用这些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为妥。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的整体结构完整,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了,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的参考。

 (二)引用法律、法规或其它规定作为处理处罚依据时,如果审计处理意见不涉及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时,不必引用有关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规定。例如,某事项的处理意见是“及时下拨滞留

  - 5 - 的资金”,并无需要追回的资金,无违法所得,也不需要对单位警告、批评或追究责任人责任时,在引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时,斜体字部分不必引用。

 (三)遇到处理权限不属于审计机关或没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时,其定性法规依据同时也可作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措施的依据。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社会保障情况及其法律法规又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适时进行修正完善。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社会保障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 6 -

 编

 者

  2013年2月28日

  - 1 - 目

 录

  一、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1

 1.1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不到位……………………………1

  1.1.1 截留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1

  1.1.2 地方财政应补助资金未落实……………………1

 1.2 征收机构未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7

  1.2.1 征收机构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7

  1.2.2 征收机构违规少核缴费基数,违规调整缴费费率……………………………………………………………………7

  1.2.3 征收机构违规减免社会保险费…………………7

  1.2.4 征收机构违规核销欠费…………………………7

 1.3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

  1.3.1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8

  1.3.2 违规多缴纳社会保险费…………………………8

  1.3.3 违规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8

  1.3.4 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

 1.4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登记或职工个人账户…………………………………………………13

  1.4.1隐瞒申报、少计缴费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13

  1.4.2少计缴费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13

  1.4.3违规重复缴存住房公积金………………………13

  1.4.4未按规定程序补缴住房公积金…………………13

  1.4.5虚报基数多缴存住房公积金……………………13

  1.4.6超基数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3

  1.4.7超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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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13

  二、违反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管理及账户与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15

 2.1 预算决算管理不符合规定……………………………15

  2.1.1未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16

  2.1.2预决算编制、调整不符合规定…………………16

  2.1.3决算报表不实……………………………………16

  2.1.4社会福利等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16

 2.2 账户管理不符合规定…………………………………24

  2.2.1未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24

  2.2.2违规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或在多个银行开设账户………………………………………………………………24

  2.2.3未纳入专户管理…………………………………24

  2.2.4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核算………25

 2.3.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32

  2.3.1各社会保险基金未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32

  2.3.2社会保险费在往来款科目长期挂账……………32

  2.3.3预收的社会保险费未计入当期基金收入………32

  2.3.4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有余额………………32

  三、违反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34

 3.1 违规使用资金…………………………………………

  3.1.1违规用于购建办公楼、宿舍、宾馆、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34

  3.1.2违规用于部门行政经费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34

  3.1.3违规用于投资运营、购买股票、投资房地产、出借、抵押或质押、委托理财、兴办企业等………………………34

  - 3 -

  3.1.4扩大范围将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社会保障支出………………………………………………………………34

  3.1.5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用于非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支出……………………34

  3.1.6挪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发放委托贷款………34

  3.1.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担保…………………………………………………………………34

 3.2 套取骗取社会保障资金………………………………45

  3.2.1以虚报人数、虚假证明资料等方式套取社会保障资金………………………………………………………………45

  3.2.2以虚列支出等方式贪污侵占社会保障资金……45

  3.2.3 以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医疗保险报销……45

  3.2.4以隐瞒收入等方式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45

  3.3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补助资金或报销费用……50

  3.3.1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报销基本医疗费用………………………………………………………50

  3.3.2 超范围支付基本医疗费用……………………50

  3.3.3改变新农合基金用途,直接补助(或变相直接补助)医疗机构……………………………………………………50

  3.3.4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0

  3.3.5 重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50

  3.3.6向死亡人员账户发放养老金、低保资金等……50

 3.4 未及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障待遇或报销医疗费用……58

  3.4.1养老保险金未按月发放…………………………58

  3.4.2未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58

  3.4.3失业保险金未按月发放…………………………58

  3.4.4未及时按标准发放低保金………………………58

  - 4 -

  3.4.5救灾款物未及时足额发放………………………58

  3.4.6捐赠资金拨付不及时……………………………58

 3.5 救灾资金分配不合理、不公平………………………62

  3.5.1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救灾资金 ……………62

  3.5.2平均分配抗灾、救灾资金物资 ……………62

  3.5.3轻灾重补、重灾轻补……………………………62

  3.5.4救灾资金分配存在随意性………………………62

 3.6 社会保障资金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管理、封闭运行…64

  3.6.1 社会保险基金封闭运行………………………64

  3.6.2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未按规定移交地方………………………………………………………64

  3.6.3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不同于地方的缴费政策和待遇计发办法………………………………64

  3.6.4部门、单位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64

 3.7 社会保障资金结余过大………………………………68

  3.7.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大………………68

  3.7.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大………………68

  3.7.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大…………68

  3.7.4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结余过大……………………68

 3.8 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0

  3.8.1.向单位直接发放项目贷款,用于安居工程建设、职工集资建房、兴建住宅楼等……………………………………70

  3.8.2 以职工个人名义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单位项目建设…………………………………………………………70

  3.8.3 向个人重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0

  3.8.4超限额超年限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70

  3.8.5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个人账户……………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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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6 向未缴存公积金者、退休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9 违规分配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2

  3.9.1少提贷款风险准备金……………………………72

  3.9.2无预算、超预算提取管理费……………………72

 3.10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73

  3.10.1 违规批准购建房人提取公积金金额大于公积金账户余额…………………………………………………………74

  3.10.2 违规批准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74

  四、违反社会保障政策的行为 ……………………………75

 4.1 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险……………………………………………………………75

  4.1.1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75

  4.1.2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5

 4.2 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社会保险……………………………………………………76

  4.2.1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77

  4.2.2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7

 4.3 特定人群社会保障政策未落实………………………78

  4.3.1未按规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78

 4.3.2未按规定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障………………………………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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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3未按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78

 4.4 城乡困难群体未纳入相应社会救助…………………80

  4.4.1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80

  4.4.2未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80

  4.4.3未实现农村五保应保尽保………………………81

  4.4.4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家庭纳入城市医疗救助……………………………………………………………81

  4.4.5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农村医疗救助……………………………………………………………81

 4.5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未落实……………………85

  4.5.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未建立………………85

  4.5.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85

  4.5.3未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社会保险……85

  4.5.4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5

 4.6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未达到国家要求……………88

  4.6.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省级统筹“六统一”标准………………………………………………………………88

  4.6.2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88

  4.6.3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未实行市级统筹………88

 4.7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90

  4.7.1 未参加社会保险………………………………90

  4.7.2 实行选择性不完全参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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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试点地区未按要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92

  4.8.1 个人账户做实比例未达到要求………………92

  4.8.2 未按规定实行动态做实………………………92

  4.8.3做实个人账户财政补助资金未足额到位………92

  4.8.4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未单独管理、单独记账……92

 4.9 新农保试点地区新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衔接……95

  4.9.1未出台新老农保衔接办法………………………95

  4.9.2未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95

 4.10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要求不相符……………………96

  4.10.1 地方自定政策对参保人年龄或户籍等参保条件进行限制…………………………………………………………96

  4.10.2 地方自定政策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比例…96

 4.11重复参保………………………………………………97

  4.11.1 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98

  4.11.2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98

  五、违反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99

 5.1 未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99

  5.1.1未按规定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99

  5.1.2未按规定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99

  5.1.3未按规定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99

 5.2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不正确……………………………100

  5.2.1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未及时足额记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个人账户…………………………………100

  5.2.2个人缴费、财政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等未及时足额记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00

  5.2.3用人单位缴费未按照规定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 8 - 保险个人账户……………………………………………………100

 5.3个人账户计息错误……………………………………102

  5.3.1 未按规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102

  5.3.2 未按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102

  5.3.3 未按规定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102

 5.4社会保障待遇计算、发放错误………………………104

  5.4.1社会保障待遇计算、发放方法错误……………104

  5.4.2 社会保障待遇计算、发放标准不符合规定…104

  5.4.3 社会保障待遇项目不符合规定………………104

 5.5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征收机构未如实上报欠费……110

  5.5.1 社保经办机构未如实上报欠费………………110

  5.5.2 税务机关未如实上报欠费……………………110

 5.6 社会保障号管理不规范……………………………111

  5.6.1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不是公民身份证号………111

  5.6.2 同一社会保障号码对应不同人………………111

 5.7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不合规…………………112

  5.7.1 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低保对象审批和待遇核定…………………………………………………………………112

  5.7.2 经办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享受低保对象进行公示…………………………………………………………………112

 5.8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过程不规范………………116

  5.8.1未专人管理救灾捐赠物资,物资出入库手续不健全…………………………………………………………………116

  5.8.2 未对收发的救灾捐赠物资登记造册和建立台账…………………………………………………………………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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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3未对救灾捐赠物资的发放实行张榜公布和公开发放…………………………………………………………………116

  5.8.4 未按规定对可重复利用的捐赠物资进行回收管理…………………………………………………………………116

  5.8.5 未按规定对收到捐款开具收据………………116

  5.8.6 随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116

  六、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118 (一)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118

 6.1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18

  6.1.1 未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18

  6.1.2 未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18

  6.1.3 未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18

 6.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不到位……………119

  6.2.1 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不到位………119

 6.3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部门……………………………………………………………120

  6.3.1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部门……………………………………………………120

 6.4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20

  6.4.1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21

 6.5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未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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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1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未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22

 6.6 违规取得或骗取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22

  6.6.1 用虚假申报材料获取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22

  6.6.2 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弄虚作假骗取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23

 6.7 骗取或未如实申报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26

  6.7.1 骗取或未如实申报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26

  6.7.2 骗取或未如实申报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126

  6.7.3 骗取或未如实申报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126 (二)

 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131

 6.8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分配和拨付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31

  6.8.1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分配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31

  6.8.2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下达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31

  6.8.3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中央补助专项资金…………………………………………………………………131

 6.9 未及时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34

  6.9.1 未及时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34

 6.10 挪用或违规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34

  6.10.1 挪用或违规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34

  - 11 -

  6.10.2 挪用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135

 6.11 挪用或违规使用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36

  6.11.1 挪用或违规使用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137

 6.12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使用不合规…………………………………………………………………138

  6.12.1 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企业债券资金被挪作他用…………………………………………………………138 (三)

 违反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139

 6.13 未按规定公开住房保障信息………………………139

  6.13.1 未按规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139

  6.13.2 未按规定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139

  6.13.3 未按规定公开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139

 6.14 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待遇……………142

  6.14.1 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待遇……142

 6.15 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及时退出………147

  6.15.1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停止发放租赁补贴…………………………………………………………147

  6.15.2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退回廉租住房………………………………………………………………147

  6.15.3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购买住房未办理退出手续……………………………………………………147

  6.15.4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未调整租金……………………………………148

 6.16 未按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150

  6.16.1 承租人将所承租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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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6.2 承租人将所承租保障性住房闲置…………150

  6.16.3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150

  6.16.4 承租人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150

  6.16.5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150

 6.17 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租金………………………152

  6.17.1 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租金………………152

 6.18 违规集资合作建房…………………………………153

  6.18.1 未经批准、未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153

  6.18.2 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规定条件…………………………………………………………………153

  6.18.3 未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进行集资合作建房…………………………………………………………………153

  6.18.4 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153

  6.18.5 违规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153

 6.19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完全用于改善住房条件……155

  6.19.1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完全用于改善住房条件…………………………………………………………………155

 6.20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违规上市交易……156

  6.20.1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未满 5 年即上市交易………………………………………………………………156

  6.20.2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未按照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156 (四)

 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支持政策规定的行为…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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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土地总体供应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要求…157

  6.21.1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158

 6.22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未落实……………158

  6.22.1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未落实……158

  6.22.2 因前期准备不落实导致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供地不及时………………………………………………………158

  6.22.3 政府储备用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未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158

 6.23 未按规定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或出让土地…159

  6.23.1 对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实行划拨供地………………………………………………159

  6.23.2 对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未按规定设置前置条件…………………………………159

 6.24 违规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以“毛地”出让土地………………………………………………………………160

  6.24.1 违规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以“毛地”出让土地……………………………………………………………160

 6.25 用地手续不合规……………………………………161

  6.25.1 超越权限审批土地 ………………………161

  6.25.2 征收土地未按规定报批……………………161

 6.26 非法占用土地………………………………………163

  6.26.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63

  6.26.2 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163

 6.27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164

  6.27.1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165

  - 14 -

 6.28 炒卖和闲置土地……………………………………166

  6.28.1 非法倒卖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炒卖土地…166

  6.28.2 土地闲置……………………………………166

 6.29 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68

  6.29.1 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税收……168

  6.29.2 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168

  6.29.3 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政府性基金…169

 6.30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174

  6.30.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174

  附录…………………………………………………………176

  - 1 - 一、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

  ◆ ◆1.1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不到位 【常见表现形式】:

 1.1.1截留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1.1.2地方财政应补助资金未落实

 【定性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要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 (4)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四、基金筹集……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 元……对

  - 2 - 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5)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 号)“四、基金筹集……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 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资委 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六、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通过多渠道方式筹措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到 2011 年年底,东、中、西部省份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地方政府所需筹集资金到位率要分别达到50%、40%和30%。地方各级政府在分配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时,要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任务重、财力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二、规范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补助力度。各地要及时上报财政补助申报材料,将本级

  - 3 - 财政应当安排的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确保财政补助申请和拨付工作顺利进行。” (8)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40号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9)

 卫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四、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的现象。” (10)

 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8〕33号)“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11)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

  - 4 - 》 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三、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减少代编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准确率,不得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同时,要及时下达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预算提前通知制度,在接到中央预算通知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安排的预算指标一并提前下达各地市县,以切实提高基层财政年初预算到位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剩余低保资金预算,于每年 5 月底前下达地方。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接到预算通知后的30 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预算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地市县,拨款通知要同时报送财政部、民政部。” (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13)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 知》(国发〔2007〕19号)“五、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 (14)

 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 5 - 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困难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1-201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四、目标和任务……(五)资金筹措……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7)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 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

  - 6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18)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四、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

  【处理处罚依据】: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

  - 7 - ◆ ◆1.2 征收机构未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 【常见表现形式】:

 1.2.1征收机构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1.2.2征收机构违规少核缴费基数,违规调整缴费费率 1.2.3征收机构违规减免社会保险费 1.2.4征收机构违规核销欠费

 【定性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3)

 财政部 保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

  - 8 - 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5)

 各地制定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

 【处理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3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常见表现形式】:

 1.3.1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3.2违规多缴纳社会保险费 1.3.3违规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 1.3.4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9 - 【定性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10 -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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