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督管理,

 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灯下

 黑”的问题,实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革命化、专业化、职业

 化、精干化的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办、所属各单位专职纪检委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三转”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和表率意识。把内部监督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公司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障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为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正面教育为主, 预防为主, 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二)严格监督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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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查处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结果运用:监督的结果作为对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政治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服从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请示、不报告

 (二)公开发表或散布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言论,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擅自参加各种游行、集会、示威、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它群体性事件;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组织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私自干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任免等工作。

 (二)在干部选拔、考察中有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有其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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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纪问责过程中,语言生硬,态度不好。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延执行调查任务。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妨碍、干预执法执纪,以案谋私。

 (四)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接受涉嫌违纪违规人员或其亲属、单位的宴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钱物,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在执纪过程中与涉嫌违纪人员建立私人关系和进行非正常的交往,私自向被调查单位、个人及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以及托其为自己办私事。

 (六)挪用、借用、损坏暂扣财物;以个人名义存储暂扣现金。

 (七)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丢失、损毁案件材料

 (八)以诱供、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或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涉嫌违纪者;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九)向涉案单位、个人或其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情况。

 (十)擅自泄露、 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及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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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旷工;不按照规定请销假;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未经请假办私事;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因公出差期间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旅游、探亲访友。

 (十二)擅自携带秘密文件、材料外出,泄露工作秘密或者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十三)违反其它保密规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挪用或者截留公款、公物;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

 (二)用公款报销或者同意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用公款组织旅游观光或者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集体、个人荣誉。

 (二)接受色情异性按摩或有其它不正当两性关系。

 (三)组织、参与赌博或者封建迷信活动。

 (四)违反社会公德,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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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管下级、一级管一级、分级抓落实的办法。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主抓,纪检监察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还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一)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召开民主生活

 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二)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三)约请有关人员个别谈话。

 (四)组织互查和抽查。

 (五)其它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四条 实施内部监督除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

 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不够纪律处分的,可以进行

 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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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先进资格,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纪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追缴;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取消或者纠正。

 第十六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负有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受理查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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