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答案_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原因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18-12-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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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所有债权人均可申请);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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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题】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

  问: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第一项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提出的第二项异议也不成立。因为任何债务不能执行都说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就均有权申请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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