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细则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细则

 本细则基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财务报销细则》等相关管理制度,旨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报销事务提供简明的指导。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使用经费,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支出,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飞机票、出租车费、餐饮费、参观娱乐费不允许报销。

 具体开支范围及其使用细则如下:

 1.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产生的费用。

 (1)图书资料购置费 报销时需同时提供所购图书资料的合法发票和相应清单,并提交实物。购买的图书、杂志、期刊,由项目负责人到学校资料室办理入库手续,结算报销时须将相关图书资料交还学校资料室。

 (2)打印、复印费 报销时所提供发票应注明复印、打印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若为集中开票,须附历次消费的明细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打印复印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及经办人)。

 (3)论文版面费 在合法刊物上发表论文所支付的版面费(或评审费),报销时需提供论文发表刊物或期刊的封面、目录、版权页和正文的复印件。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论文研究内容应与经费所属研究项目直接相关,发表或录用时间须在项目研究周期以内;论文第一作者应为项目负责人或成员,论文资金来源应标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在增刊或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报销版面费。

 (4)专利申请费 指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专利申请材料邮寄费、专利申请费等。

 专利内容应与经费所属研究项目直接相关,专利受理或授权时间须在项目研究周期以内;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即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专利申请费报销时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相关受理资料复印件(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

 (5)资料翻拍或翻译费:翻拍或翻译费可在项目经费中报销,需经指导老师和院系主管签字确认。

 2.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租赁等费用。包括电子元器件、实验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或低值易耗性物品的购置;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输费;专用仪器、场地、实验基地、网络服务的租赁费用。

 (1)报销实验材料、化学药品等耗用品,报销时须提供合法发票及相应清单,并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材料验收入库单”。

 (2)单价高于 200 元(含)低于 800 元(含),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能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的低值设备管理,报销时须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低值易耗品验收单”。所购仪器设备于项目结项后存放于相应教学实验室。

 (3)购买 800 元以上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入库手续,报销时须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固定资产-设备验收单”。所购仪器设备于项目结项后存放于相应教学实验室。

 (4)采购单价高于 1000 元或同一材料采购总价高于 3000 元的,须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物资购置报备单》(见附件 1)提前报教学促进部审批。

 (5)仪器设备租赁费报销时须附租赁合同或协议及相应的发票。租赁费用 2000元(含)以上,须提前报教学促进部审批。

 (6)如向农贸市场个体户或农民购买动物等实验材料,报销时须附采购清单及对方签收的收据,并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发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合法票据和相应清单。

 4.调研费 主要指参加学术会议、竞赛及进行调研时的会务费、交通费及住宿费。

 (1)住宿费的报销标准为 100 元/人•天。

 (2)交通费的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市内交通以公共交通为主,出租车费用不予报销。轮渡、公交车和地铁,均以实际车船票为准,充值卡发票不可用于报销使用。

 (3)外出调研,须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外出调研简况表》(见附件 2),同时提供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明。学术交流产生的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会议通知原件和正式发票。

 (4)外地参加学术会议或调研产生的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往返交通费发票,只有单程票据的不予报销;只有住宿费发票无法提供往返交通费发票的,住宿费不予报销。凡交通费发票与外出参会或调研目的地不吻合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5)项目相关成果参加比赛时产生的报名费,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发票和比赛通知原件。

 5.办公用品费 购货发票品名为办公用品(或日用品)的,须附购物清单(商家开具盖章的销售清单或商场、超市的电脑小票)。办公用品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 5%。

 6.其他 (1)通信费 根据每月打印的话费发票据实报销,定额发票不作为报销依据;话费归属号码客户须是项目组成员。话费产生时间须在项目研究周期以内。通信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 5%。

 (2)其他合理的项目开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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