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通告--编制情况说明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08-22 点击:

 附件 2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编制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9〕121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代拟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通告编制的背景和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直是我市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其中的一些机械由于技术水平低、使用年限长、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单机排放量很大,且使用地点多靠近城市聚集区,对群众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客观上也相当程度的制约了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大幅改善,取得了许多历史性的成绩。2020 年是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为此,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是我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通过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杜绝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在禁止区使用,倒逼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治理或淘汰更新,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可有力助推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通告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9〕121 号)。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0891—2007)。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

 (五)《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通告的具体内容 (一)本通告任务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9〕121 号)要求,2020 年 6 月底前,各地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的区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本通告定义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适用范围来源于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9〕121 号),即在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的Ⅲ类限值的机械。机械类型来源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

 (三)禁止使用区实施区域主要参考了辖区内各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位置,以及常年风向(六盘水市常年风向为东南风),确保监测站点上风向纳入管控范围。

 (四)法律规定适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条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征求意见情况 为使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范围和限制对象科学合理,符合我市实际,我局征求了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10 家单位的意见。共收

 到盘州市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水城分局代)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 4 个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其余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其中除市自然资源局反馈意见因整体表述删除未采纳外,其余均全部采纳。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通告》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通过了市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并于 2020 年 6 月 5 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我局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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