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馆废水、废气及噪声管理程序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11-19 点击:

 科技馆 废水、废气及噪声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加强废水、废气及噪声排放管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营造优美宁静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 XX 科技馆管理范围内废水、废气及噪声排放管理。

 3 定义无 4 工作职责 4.1 运行保障处负责科技馆废水、废气及噪声达标管理。

 4.2 运行保障处负责监管物管中心确保各类污水、餐厨废气及噪声排放的实施控制。

 5 工作程序 5.1 废水排放管理 5.1.1 运行保障处负责生活污水的管理,所有办公场所污水、公共场所卫生间污水须进入污水处理站,若发现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运行保障处应负责将其污水纳入馆污水处理管网。运行保障处组织物管中心对科技馆 1#、2#污水处理站进行规范操作和维护保养。

 5.1.2 运行保障处应依据《外包方管理程序》要求对经营单位加以评估;负责对进驻经营单位的污水排放管理,与进驻经营单位签订环保协议,参与协议中涉及废水、废气排放内容中技术条款的制定。要求其建立隔油池和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对隔油池进行清

 理和清理后的废油处理。并负责将污水排人馆污水管网。

 5.1.3 运行保障处应组织物业管理中心对餐饮经营单位的隔油池清理工作进行检查。

 5.1.4 对于临时经营活动,组织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包含环保要求,并对其经营单位实施监督和检查。

 5.1.5 运行保障处要求保洁公司在进行外墙面及玻璃幕墙清洗时,含清洁剂的污水严禁倒人雨水管道,应将洗洁水集中起来倒入指定的排水点。运行保障处应不定时抽查。

 5.1.6 运行保障处应不定时对绿化公司施肥与打药适量进行抽查,以减少对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

 5.1.7 运行保障处根据设计的日处理量(最高 1 万人),要求物业管理中心在参观人数超过日处理量时,密切注意污水处理站的工作情况,协调人数与处理站的工作情况的对应关系。

 当污水处理站设备故障、污水处理站的工作情况无法满足参观人数的使用时,应立即向浦东新区环境监察支队报告,并且根据环境监察支队的指示,进行直排式应急处理。

 5.1.8 运行保障处应组织物业管理中心每年对污水排放实施定时监测,负责委托有环保部门认可资质的监测单位,每年一次对馆内污水排放实施定期监测管理。以掌握馆内污水排放的法规符合性及作为环境表现的依据。

 5.1.9 不符合情况一般有:

 5.1.9.1 监测结果中,排放水水质超出执行标准时。

 5.1.9.2 污水排放量超出设备处理能力时。

 5.1.9.3 污水处理设施异常时。

 5.1.9.4 水处理责任者判断存在其他不符合时。

 5.1.10 不符合处置 5.1.10.1 若发生油类或其他污染物流入下水道,运行保障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将下水道中污染物清理干净,并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与当地环保主管机关联系处理。

 5.1.10.2 对于有紧急情况发生时,按照 5.1.7.1 条款、《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及《不合格品管理程序》等有关程序处置,同时与各工程责任人联络,共同解决。

 5.2 废气排放管理 5.2.1 主要废气排放源:

 5.2.1.1 餐厨油烟废气。

 5.2.1.2 化肥、农药等刺鼻气体。

 5.2.1.3 施工单位施工时产生的废气。

 5.2.1.4 车辆产生的废气。

 5.2.2 运行保障处应要求餐饮经营单位按法规要求建立脱排油装置,并定期对油烟排放进行清理和监测,将清理和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备案,如废气排放有超标现象,应要求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5.2.3 后勤保卫处每年定期对科技馆所有车辆进行年检,确保车辆排污达标。物业管理处负责定期检查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对排放废气的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减少废气的排放。

 5.24 运行保障处在与绿化公司签订协议时尽量减少有污染废气产生的化肥与农药,降低绿化过程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5.2.5 运行保障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绿化公司产生的垃圾倒入指定的收集点,严禁焚烧。

 5.2.6 检测 5.2.6.1 运行保障处负责联系环保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要求确定检测位置,并保持其记录。

 5.2.6.2 运行保障处负责委托有环保部门认可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废气排放实施定期监测管理,以掌握废气排放的法规符合性以及作为评价环境表现的依据,区域空气监测项目与执行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油烟监测与执行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5.3 噪声排放管理 5.3.1 XX 科技馆范围内噪声源主要有:

 5.3.1.1 建筑施工噪声。

 5.3.1.2 室内装修噪声。

 5.3.1.3 广播喇叭噪声。

 5.3.1.4 展品展项噪声。

 5.3.1.5 设备、设施噪声。

 5.3.2 如有建筑施工或室内装修,运行保障处应与施工方签订环保协议,要求施工方按 XX 市相关法规进行施工,噪声排放达到室内公共场所的要求,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的排放。

 5.3.3 馆内广播播放应音量适中,引进项目严禁用高音喇叭招揽客人,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综合业务处应及时制止。

 5.3.4 展品展项的噪声通过减振器、改变运动部件结构等措施,使展品展项的噪声达到排放的要求。

 5.3.5 设备、设施的噪声通过减振器,阻尼器,降噪顶,隔音板、隔声罩等措施,使设备、设施的噪声达到排放的要求。

 5.3.6 周边的环境噪声管理依据噪声管理区域划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科技馆区域属于第一类管制区昼间 55dB/ 夜间 4SdB。

 5.3.7 运行保障处应要求物管中心在冷却塔开启期间,每月进行一次噪声自测,并做好监测记录。

 当自测结果超过第一类管制区昼、夜间噪声标准时,运行保障处应委托有环保部门认可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仍超出第一类管制区昼、夜间噪声标准时,应制定环境管理专项治理方案,开展降噪治理工作。

 5.3.8 当科技馆的展示活动增加新的噪声源时,运行保障处应负责委托有环保部门认可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噪声排放实施有效监测。以掌握噪声排放的法规符合性及作为环境表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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