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 (梅市发〔2007〕31 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 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9〕90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县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县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 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 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 300 万元的计 2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超过 300 万元的,每超过 100 万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

 (2)注册资本(金):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 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 2 分,最高扣 4 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的计 2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超过 500 万元的,每超过 100 万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

 (2)注册资本(金):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 2 分,最高扣 4 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5000 万元的计 2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超过 5000 万元的,每超过 1000 万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

 (2)注册资本(金):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 2 分,最高扣 4 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县农业农村局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 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 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 5 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 3 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 2 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 0 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 5 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 0 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 A 级以上(含 A 级)的计 5 分,A 级以下的计 0 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 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 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 50%以下(含 50%)的计 5 分,高于50%的计 0 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 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带动本县农户 200 户的计 15 分,达不到的计 0分;带动农户超过 200 户的,每增加 50 户,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县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 50 户计 15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 50 户的,每增加 10 户,增计1 分,最高增计 5 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800 元的计 1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增加纯收入超过 800 元的,每增加 100 元,增计 1 分,最高增计 5 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 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 300 亩以上,或蔬菜面积5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 50 亩以上,或糖蔗面积 100 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 50 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 6 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5 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 1500 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200 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 50 亩或网箱养殖 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 100 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 2000 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 1 至第 4 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 5 至第 7 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 10 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 2 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 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 2 分,没有的记 0 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 2 分,没有的记 0 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 2 分,没有的记 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 2分,没有的记 0 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 1 分,没有的记0 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 1分,没有的记 0 分。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 80 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 75 分至 80 分的企业,可列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一)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 (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总数 3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依法纳税情况书面告知承诺;

 (八)企业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情况的承诺说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发出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

 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农业农村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县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县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县农业农村局审定通过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在相关网站或在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对评定企业授予“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 2 月 1 日前填报《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于当月 5 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七条所列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属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县被考核监测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县农业农村局名义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

 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并在相关网站和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境生态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六)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参照市级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由平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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