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 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猪肉供应保障能力,加快构建非洲猪瘟防控和产业转型升级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高,稳产保供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保持在 95%左右。2022 年,养殖规模化率达到 58%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8%以上。到 2025 年,养殖规模化率达到 6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5%以上。

 二、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一)强化养猪场户防疫监管。加强生物安全防护,建立生猪户口制,实施动态监管,提升防范水平。督促指导养猪场户落

 ― 2 ― 实清洗消毒、疫情报告、自主检测等防控措施,严格人员、车辆、物资、餐厨废弃物等管理。严格实行种猪、仔猪等再饲养生猪售出前和调入后隔离观察期间进行非洲猪瘟 PCR 检测。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指导养猪场户配备处理设施、规范处置病死猪。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统筹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及时兑现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区县,市级财政要加大对扑杀补助的统筹支持力度。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负责。以下均需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生猪屠宰厂(场)监管。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产业布局,尽快实现主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继续强化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加工经营场所分区管理,做到宰猪与卖肉场所、选猪与买肉人员物理隔离。支持发展肉品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现“ 运猪” 向“ 运肉” 转变。督促屠宰厂(场)规范做好生猪入场查验、非洲猪瘟自检、定期消毒、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加大资格清理力度,对环保不达

 标、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等负责)

 (三)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管理。严格执行流通环节消毒凭证制度,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督促承运人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运输车辆运载生猪,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继续执行市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前备案、经指定道口准入和落地隔离观察检测制度。在重点养殖区县周边、省际间,结合公路检查站等设施,科学设立临时性检查站,配齐检测设备,重点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和生猪健康状况,降低疫病扩散风险。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严肃查处违规出证、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优化种猪跨省调运检疫条件和程序,重点检测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对其它病种开展风险评估。对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将仔猪和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 政策范围。在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四)强化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督促猪肉制品加工

 ― 4 ― 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或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未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等企业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动的打击力度。

 (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交通局、重庆海关、市公安局等负责)

 (五)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走私打击。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加强口岸检验检疫,严查来自非洲猪瘟疫区国家航班、旅客携带物、集装箱、邮包、快件,规范处置风险物品,完善疫情监测和通报机制。严格监督处理疫区航班动物废弃物,对所有进口肉类产品及肠衣产品按照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实施 100%查验,对查验指令要求取样送检的猪肉及其产品,按照规范取样送检。持续强力打击走私,严格查缉堵截,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野猪监测巡查,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严防野猪传播疫情。(重庆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等负责)

 (六)稳定基层机构队伍。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职责,巩固和加强队伍,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业务经费。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强力推进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专业化、专职化,被抽调、借用的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全部回归原岗位。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人员和官方兽医津贴补贴。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负责)

 (七)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继续开展区县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支持完善设施设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条件,提升公共检测机构能力。持续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加快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支持区县建设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和病死畜禽

 ― 6 ― 收贮网点。对防控各环节实行“ 互联网+” 监管。(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等负责)

 三、千方百计稳定生猪生产 (八)积极推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市级财政支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投入机制,对受影响较大规模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年出栏 5000 头以上规模猪场给予流动资金、建设资金贷款贴息,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 2020 年底前新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和禁养区内养猪场户异地重建加大支持力度,采取“ 一事一议” 支持大型生猪龙头企业项目落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落实生猪调出大县扶持政策。生猪主销区县要立足自给率任务,主动对接主产区县,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建基地等方式,提升保供能力。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划分和动态调整生猪主销、主产区县,下达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并纳入“ 菜篮子” 考核。(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等负责)

 (九)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时,保障

 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 15 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对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主体用地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养殖设施用地和“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备案程序。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减免(预存)土地复垦费,停止使用后,由区县组织企业复垦。允许占用Ⅲ、Ⅳ保护林地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积极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长效机制。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限养区,超范围划定的,要立即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等负责)

 (十)持续加大金融保险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为符合条件养猪场户及生猪相关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稳定能繁母猪2000 元/头、育肥猪 1000 元/头的保额标准,加大保险规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收益保险试点等。保险机构对符合投保条件养猪场户不得拒保,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和及时赔付。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及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 8 ― 不得对养猪场户、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方机构、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限贷、抽贷、断贷。(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着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十一)不断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建立猪肉供应应急协调机制,制定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方案。加快牛羊禽兔等替代品生产,有效保障市场肉类供应。认真执行《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严格落实冻猪肉储备目标任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的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点猪肉市场供应。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等负责)

 (十二)切实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加大生猪生产统计调查频次,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支撑。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形势。加强市场形势研判预警,定期发布动态信息,加强舆论引导,稳定消费预期。(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市发展改

 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负责)

 五、加快完善生猪产业体系 (十三)大力发展生猪标准规模养殖。支持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完善基础设施,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将有条件的非畜牧大县纳入实施范围。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施用设施配置,打通还田通道。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装备。(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十四)积极发展中小场户和家庭农场。创新培训形式,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改进设施装备、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生产水平。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对散养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十五)着力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和良种供应能力,支持地方猪

 ― 10 ― 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支持特色优质猪种培育和产业化开发。实施生猪良种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实施促生长抗菌药物退出计划,研发和推广替代产品。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智能养猪装备。(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严格压紧夯实工作职责 (十六)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生猪稳产保供及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出台政策措施,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审批服务、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保障,不得限制养猪业发展,尽快将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对辖区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加强工作督导,建立“ 区县、乡镇、村、社” 四级分片包干责任制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督促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环节从业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对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市林业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等负责)

 (十七)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重大政治意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整合资源,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齐心协力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林业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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