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

 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住所: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2?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农业全程机械化服务、土地托管、土地连片承

 租种植、机械化智能植保、机械化种植、机械化收获、机械化

 施肥、机耕、节水灌溉、烘干保鲜、农业机械销售、农业产品

 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农业生产

 经营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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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4?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0 %

 其他非单位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0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

 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和

 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

 各

 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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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

 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

 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

 履

 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

 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

 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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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

 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

 他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

 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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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

 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

 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

 议

 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

 员

 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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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

 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

 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

 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

 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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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

 检

 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1 名监事组成,任

 期 5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

 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

 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

 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

 经

 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

 当

 市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

 会议须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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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三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

 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

 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

 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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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

 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

 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

 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

 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

 政

 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

 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

 者

 另有到足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

 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

 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7?章 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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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

 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

 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

 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

 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日内通知本社成

 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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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

 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

 申

 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10?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

 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

 法

 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答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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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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