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考核制度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某企业人事考评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本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能力,规范本企业人事考评管理,提升员 工工作自觉性,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企业职员聘用、试用、报到、确保、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 给假、出差、值班、考评、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相关要求外,均按 本要求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要求。

 考 核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考评通常分为试用考评、平时考评及年中、年底考评等 4 种。

 1. 试用期考评 试用期考评根据本企业人事计划要求任聘人员均应试用 3 个月。试用 3 个月后 应参与试用人员考评,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评。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需延长试 用时间或改派其它单位试用亦或解聘,应附试用考评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 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出 3 个月。考评人员应督导被考评人员提具试用 期间心得汇报。

 2.平时考评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职员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评,其有 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主管人事人员,对于职员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统计簿内,并提供考评 参考。

 3.年中考评 年中于每十二个月 6 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需时可给予取消。

 4.年底考评 职员于每十二个月 12 月底举行总考评一次; 考评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评统计簿及人事统计假勤统计、 填具考评表应密送复审。

 第六条 考评年度为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与考评:

 1.试用人员;

 复职未满 3 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八条 前条不得参与考评人员姓名,免列于考评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 加考评人员名册报备。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年中、年底考评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 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评表另完成)。

 第十条 考评成绩分优、A、B、C、D 级。

 第十一条 年中、年底考评分初考、复考。其程序另定。

 第十二条 办理考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试题。

 第十三条 年中、年底考评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评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1.所请多种休假(不包含公假)累计数超出人事规则请假措施要求日数者; 2.旷工日数达 2 天以上者; 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四条 年底奖金加发和减发:

 本企业职员于考评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底奖金:

 嘉奖一次加发年底奖金 3 天; 记功一次加发年底奖金 10 天;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底奖金 1 个月;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底奖金。

 第十五条 任职未满十二个月者,其年底奖金按其服务月数百分比发给。

 奖 惩 第十六条 本企业职员奖励分为“奖金”、 “记大功”、 “记功”、 “嘉奖”4 种。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者。

 办理关键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适时消亡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害者。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企业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阻止者。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含有实效者。

 实施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帮助上述第 1 项 1 至 3 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利用废料有较大结果者。

 3.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嘉奖”。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止者。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职员标兵者。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其它对本企业或公众有利益行为,含有事实证实者,亦得以奖励。

 第十七条 职员奖励,以嘉奖 3 次等于记功 1 次,记功 3 次等于记大功 1 次。

 第十八条 本企业职员惩处分为“免职或解聘”、“降级”、“记大过”、“记过”、 “警告”5 种,分别给予惩处。

 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解聘或免职”处分。

 假借职权,徇私舞弊者。

 偷窃企业财务,挪用公款,有意毁损公物者。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不服从主管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利用工作时间,私自在外兼职者。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泄漏企业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难,致企业受重大损失者。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企业信誉者。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企业名义者。

 假借职权,徇私舞弊者。

 偷窃企业财务,挪用公款,有意毁损公物者。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不服从主管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利用工作时间,私自在外兼职者。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泄漏企业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难,致企业受重大损失者。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企业信誉者。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企业名义者。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被顶替者及顶替者)。

 4.职员含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遇很事变,有意规避者。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浪费物料者。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 7 次(含 7 次)以上者。

 第十九条 职员惩处,警告 3 次等于记过 1 次,记过 3 次等于记大过 1 次,累 计记大过 2 次,应予免职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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