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XXX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XXX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覆盖全县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班组。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紧密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公司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县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市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腐倡廉专题支部会议,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形势,部署年度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领导人员、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上级党组颁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班子成员、主管以上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主任及各级主管的廉洁从业情况负有责任。

 (一)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

 (三)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述职述廉,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六)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严肃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七)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部署;

 (二)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并按职责分工对本专业条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其他主管、班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一)按照公司党支部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条线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及时纠正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党支部报告;

 (三)加强对专业条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加强专业条线的廉洁风险防控。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县公司应主动接受上级检查,自觉开展自查,加强对班子成员、所属各部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对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党支部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向市公司党委和分管纪检领导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责任范围内的领导人员或专业条线管理范围内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责任范围的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重复发生同类问题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公司党组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公司党组,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市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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