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考研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XX 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市场秩序,营建健康有序的医疗市场环境,促进医疗市场规范科学发展,确保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人员执业、医疗业务收费提成、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公职人员参股入股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严查医疗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县医疗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县直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会办医院、卫生室、门诊部、个体诊所等。

 三、整治内容 围绕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医技人员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资格资质证书和执业证书。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变更

 执业地点,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劣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未经批准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的功能设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检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建筑面积、设施设备情况。核对查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效期和审验情况。对照《药品法》核查药品、器械、耗材购销管理、效期查验等。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针灸理疗科、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领域的诊疗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和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消费等违法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义诊、体检等违规的诊疗活动。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义诊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健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依法查处医疗行业的腐败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和个人发放、收受业务介绍费,接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以及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现象。

 (六)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及传染病防治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医

 疗废物的处置、医疗污水的处置、生物制品使用的管理,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配备配置和设施运行情况。

 (七)依法查处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行为。重点检查卫健系统在职、退出现职、接近退休的干部职工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独资开办民营医院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伙、合作开办民营医院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私自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参与民营医院经营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个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违规兼职任职从民营医院中领取报酬的行为。

 四、组织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网络舆情监控中心等部门参加。根据不同职责,明确分工如下: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医疗废物废水处置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发改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县公安局: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商业贿赂等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制售假药、劣药等相关行为。

 县医疗保障局: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县网络舆情监控中心:负责对相关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0 年 6月 15 日)。制定《XX 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分工。召开全县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 年 6 月 15 日至 2020 年 6月 30 日)。各医疗机构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并将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卫健局医政股。其中村级卫生室、个体诊所及单位医务室的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收集后统一上报卫健局医政股。

 (三)集中检查阶段(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7月 31 日)。建立多部门联合机制,由卫健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特别是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举报线索清楚的、社会关注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卫健局根据时间节点汇总各部门工作情况,完成工作阶段报告,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附件 2),分别于 8 月 2 日、9 月 20 日报送市卫健委。

 (四)整改总结阶段(2020 年 8 月 1 日—2020 年 8月 31 日)。卫健局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卫健委,各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工作总结报市主管部门并抄报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对整治中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通报,整章建制,建立长效机制。

 六、整治要求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就医择医。要加大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

 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报道,震慑不法分子。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

 (二)社会参与,强化监督。各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电话,确保社会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要及时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治医疗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是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使命,各部门必须全力以赴、通力合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调度,形成强大合力。卫健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运作,确保步调一致,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做到全面清理整顿。要严厉查处医疗行业中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通过普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达到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医疗市场环境的效果,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五)标本兼治,长效监管。要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同时,认真分析检查中

 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行为,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确保医疗市场规范执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县医疗市场秩序全面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 1

 XX 县 2020 年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 1、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牌匾名称是否相符,内设科室名称是否规范。

 2、严格按照《医疗执业执业许可证》等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现执业地点(卫生院需抽查辖区内卫生室)、诊疗科目未按核准登记的或超诊疗科目或超权限开展类别手术执业。

 3、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执业人员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开展科目与许可是否相符;相应科室是否设置“两非”警示标识。

 4、《放射诊断许可证》、人员有岗位培训合格证 是否取得《放射诊断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合格证明。

 5、聘用非卫生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抽查在岗医师、护士、医技合计 10 名,核对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6、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院是否无肠道门诊,传染病报告有无记录。

 7、医院在新闻媒体或户外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 是否违规在新闻媒体或户外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 8、医院不得对外租、承包“科室”、“项目”、“病区” 是否对外出租、承包“科室”、“项目”、“病区”。

 9、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例》《消毒管理办法》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配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污水是否按要求处置;污水是否有消毒监测检验报告;

 10、严格遵守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要求 是否存在自采自供血液及其制品,供血管理记录。

 11、排污证明及消防设备 是否取得环保及消防部门的相关证明。

 1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是否未经批准、备案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开展的相关医疗技术是否与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是否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

 13、医院感染管理 是否遵守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是否存在使用过期药品、器具、耗材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是否存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重复使用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是否加强对医院感染重点环节的管理,有效预防经手术器械、各类插管、针具等各种侵入性医疗器械导致的感染。

 14、诚信经营 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擅自变更广告内容等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是否对诊疗活动和医师业务技术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甚至诱导患者就医;是否存在未将药品和诊疗项目价格等进行公示或公示不详的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等情况;是否存在“术中加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 15、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业务介绍费(提成)。

 是否存在雇佣“医托”为本医疗机构牟利;是否对介绍病人的其他人或医疗机构给予报酬;是否有医疗机构违规发放业务介绍费;是否有医疗卫生人员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现象;是否存在违规为社会机构代刷医保卡收费以及私设小金库;是否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情况;是否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以及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是否有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现象。

 16、是否存在套取骗取医保基金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中医科、针灸理疗科;从技术准入、项目内涵、治疗实施与效果评估等多个层面,排查医疗机构违规滥用问题,重点治理“套餐项目”、“虚夸疗效”、“名不符实”等中医治疗滥用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医治疗项目临床规范、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查虚记滥用、串换项目、套高收费、分解收费等违规现象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采取伪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证明和结算票据、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小病大医、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行为。重点检查门诊人次收入、住院人次及收入比例。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XX 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一、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弄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起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起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欺骗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条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 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个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人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二、其他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检查数量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起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欺骗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条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 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个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人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三、二级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类医院

  其他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起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欺骗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条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 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个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 停业整顿

 罚款

 个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人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四、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

 机构类型 辖区内总数 检查数量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数量 单位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起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免疫细胞治疗

 其他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制售假药

 出具虚假证明

 起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未按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欺骗医疗保险基金

 清理违法广告

 条 关闭或整改网站、微信群、QQ 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

 个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个 停业整顿

 罚款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罚款总额度

 万元 处理人员情况 数量 单位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

  人

 护士

  暂停执业 医师

  护士

  移送司法机关 医师

  护士

  其他人员

  合计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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