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医疗事故责任分担模式的弊端及解决]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19-04-24 点击: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方式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以来,归责原则由附有条件限制的过错责任原则转变为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这在客观上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诉讼风险,也正是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的败诉率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后急剧升高的重要原因。这种方式力求从最大程度上维护患者的利益,但并非完美无缺,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谨在医疗事故责任分担方面展开论述,指出弊端,提出一些解决思路,希望能对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方式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医疗事故; 归责;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12-206-01
  
  1医疗事故责任分担模式的弊端
  在中国当代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担模式并不是完全按照理想的方式有效的运行,其弊端是显著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1 医疗机构的经营风险过大。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和保险分散其损失于社会,降低其经营风险。但是,中国目前的保险制度形式却不容乐观,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99年3月就已经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由于其保费高,运作机制不健全,且在观念上尚未为大众接受,导致其投保率依然很低,难以发挥保险机制应有的作用。同时,价格机制的控制主体在目前的经济体制之下是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而非医疗机构,政府对医疗服务的统一定价使价格机制难以灵活有效的为医疗机构所运用。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所承担的风险就可想而知了。
  1.2 医务人员责任过重。损失向医务人员的分担虽然起到了增强其忧患意识的作用,但是,与现在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相比,高额的赔偿往往使其在经济上难以承受。同时,由于中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仅面向医疗机构,没有独立的医务人员责任保险,而价格机制又显然不能为医务人员所利用,使医务人员的损失无法分散,只能自担风险。另外,在责任追究制度被广泛应用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严厉的内部处罚往往又使医务人员面临着失业的危险,这无疑会使其陷入生存上的困境。如果法律的规定使受害者难以得到赔偿,我们显然不能说法律是公正的,而如果法律规定的责任让加害的一方由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也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我们显然也不能说法律是公正的。
  1.3 滥诉现象严重。由于对医疗事故责任的处理采用了近乎无过错责任的双重推定模式,医疗机构常常难以胜诉,加之媒体对医疗事故严重程度的过分宣传,导致滥诉现象严重,常常出现许多不明真相的患者由于疾病没有治愈而以医疗事故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的现象。更有不法之徒以之为牟利手段,甚至有“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的极端说法。同时,由于中国目前没有其他的补偿机制可以为受害者提供补偿,使其只能寻求医院的赔偿,这也是诉讼激增的一个很重要原因。这种正常或非正常的诉讼,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经营,使其不能集中精力于自身的管理,而这种疏于管理又是医疗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
  1.4 阻碍医疗技术进步。在医务人员责任过重的情况下,其为了避免自身的风险,自然会选择对自己最安全的保守治疗方案或者不予治疗等对患者不利的行为。这种选择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医务人员默守陈规,放弃对风险较高的新技术的研究,使创新无法继续,长期如此,必将影响医疗技术的进步,最终受损的还是全社会的利益。
  1.5 对受害者的赔偿有难以兑现的风险。随着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标的额的不断增大,巨额的赔偿使医疗机构越来越难以承受。如果说大型的医院尚能承受这种损失的话,一些自身负担能力有限的小型私营医疗机构或诊所,往往被巨额的赔偿逼入破产的境地,同时这也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应得、也是唯一可以得到的赔偿。这无疑使判决对受害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成为一张“空头支票”,其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2对弊端的分析
  以上几种弊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原因也应该各不相同。但是,为什么在西方先进的法制国家运作的相当好的制度被引进中国之后就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呢?如果对法律制度实施的社会背景做一些考察何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中外的巨大差异。
  2.1 保险制度。在医疗领域,美国医生参加职业保险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一项医疗服务收费的8%交给保险公司,而且随业绩的好坏上下浮动,一般一个医生近三分之一的收入都用于购买保险。同时,不少国家规定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随即介入进行赔偿,在对受害人有效补偿的同时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和诉讼的提起,降低因为进入诉讼程序而带来的巨大的纠纷解决成本支出。
  2.2 社会保险制度,即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旨在使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而使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这种全社会性的保险制度虽然不能直接起到分担医疗机构损失的作用,但是,其方便的获取方式和低廉的运行成本为受害人寻求补偿提供了另一条有效的途径,使其不必通过医疗机构,更不必通过诉讼程序就可以使损失得到补偿,在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化解了相当数量的小额赔偿诉讼。
  在今天的西方社会,在损害赔偿领域,已经形成了侵权责任、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的三足鼎立的格局,它们结合在一起,共同对侵权诉讼起作用。以美国为例,在1960年对人身损害和疾病支付的全部赔偿金额中,按侵权责任所进行的赔偿仅占7.9%,而各种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所进行赔偿的金额则高达92.1%。在1967年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的赔偿总额中,按侵权法所进行的赔偿只占32%,而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所支付的总额则为68%。在英国,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保险每年为60万件以上劳动损害案件提供大约25000万英镑的补偿,而通过侵权责任制度获得赔偿的劳工受害者仅为9万人,金额不过74万英镑。而在中国,责任保险多为非强制性保险,出现时间较晚,运作不成熟,投保率低,社会保险又仅在很小的特殊人群中适用,使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医疗事故处理方面,就受害人而言,这两种保险制度的缺失使其在寻求救济时只有侵权诉讼一条途径可以利用,导致医疗纠纷不断,且程序复杂风险较高。对医疗机构而言,保险制度的缺失又使其面临着经营风险过大的困境。所以说,保险制度的缺失正是上述我国医疗事故归责模式弊端的根源之所在,对其进行完善正是解决之道。
  3 解决思路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解决思路:
  3.1 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
  3.1.1使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化
  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化,即是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将投保作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的前提。这种强制化不仅是为了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为其化解经营风险,更重要的是以保险公司强大的经济基础为受害者的有效索赔提供保障,避免判决变为“空头支票”。
  3.1.2 为医生提供个人责任保险
  上文已经提到,医生个人保险的缺失不仅使医生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有碍医学的进步。这种个人责任保险的开展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也可以使医生的业绩在理赔时得以向全社会透明,为社会评估其医疗水平提供可靠的参照。
  3.1.3 赋予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医疗责任保险为第三人,即受害人保险,其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害人利益,因此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如美国威斯康星州保险法规定:“承保因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人,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其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负有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否依照判决而最终确定。”如此规定更能真正发挥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的主要功能。同时,保险公司的直接提前介入和迅速有效的赔偿也可以有效的减少诉讼的产生。
  3.2 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几十年来几经变化,在医疗保险方面,从劳保到公费医疗,再到现在正在广泛推行的医疗保险,虽然形式和名称有所不同,但是始终范围狭小,福利色彩浓厚,运作机制不规范,无法真正起到分散社会风险的作用,更无法像西方国家一样,成为能与侵权行为和责任保险制度并列的损害补偿机制。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不仅能够在医疗事故纠纷方面发挥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同样能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挥应有的作用。
  制度的构建和适用需要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作为支持,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作为其生存的土壤。而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通行的法律制度时往往忽略此点,导致制度引进后“水土不服”,不能完全的发挥其作用,反而给社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反思其不足时不能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而应当以全局的视角加以考虑,找到正确的解决之道。本文对医疗事故处理模式的探讨就是依据这种思路而进行的,希望能对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方式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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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徐卫东,杨勤活,王剑钊,著.保险法[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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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郭丽军,著.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研究[M].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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