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甲流防治 卫生部:瞒报“甲流”疫情者将被究责

来源:卫生资格 发布时间:2019-05-20 点击: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就媒体报道钟南山院士质疑个别地区瞒报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一事表示,对于未依法履行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告和发布职责,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信息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邓海华指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发生、发展和变化情况,报告患者救治情况,严禁瞒报、谎报、缓报。对于死亡病例报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所有伴发流感样症状入院治疗的重症和死亡病例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凡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阳性者的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在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论有无基础性疾病,是否混合其他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感染,均纳入死亡病例报告范围,严禁瞒报、漏报、缓报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
  邓海华介绍,卫生部派出了9个工作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湖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特别是重症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卫生部还将继续对各地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邓海华强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精神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做好各项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防控工作信息。对于未依法履行甲型H1N1流感疫情报告和发布职责,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缓报疫情信息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邓海华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并重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
  (摘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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